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区农膜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和支撑,填补了我区该领域法律空白,也使我区成为全国第三个出台省级条例的省区。《条例》的出台对我区有效防治农田“白色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并实施《条例》是我区粮食保增产和农民稳增收的客观要求。我区水资源相对匮乏、降雨偏小且分布不均,农膜覆盖技术因其显著的增温保墒、抗旱节水、节劳减支等作用,是从根本上减轻干旱对我区农业生产的威胁、提高粮食产量、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2022年,全区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总面积2851万亩,地膜使用量10.155万吨,为粮食产量迈上新台阶作出了重大贡献。从目前地膜使用的趋势看,我区地膜用量仍将保持较大规模,废旧农膜对生态环境构成的压力长期存在。《条例》的制定从我区农业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再利用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保障我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制定并实施《条例》是解决农田“白色污染”的根本出路。《条例》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区农膜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的问题,虽然国家出台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在实际应用中只能对农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监管等环节予以规范。据有关监测数据显示,目前我区农田平均每亩地膜残留量为6公斤左右,特别是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以后,随着加厚高强度地膜推广使用,如果回收不到位,残留量会更大。另外,由于大量超薄地膜仍流入市场,使用以及回收、处理、再利用等环节衔接相对滞后,由此带来的农田“白色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条例》的制定明确规定在农业生产中禁用超薄地膜,为减少农田废旧地膜残留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农膜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的问题。
(三)制定并实施《条例》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实需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多次安排部署治理工作,对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回收、再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有利于提升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水平,巩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对推动全面乡村振兴,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意义长远。2022年我区地膜回收量8.24万吨,《条例》科学引导分类处置,对有再利用价值的鼓励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对无法再利用的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加法”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减法”。
二、《条例》制定过程
(一)立项。202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并列入同年立法调研计划中。
(二)形成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2022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农牧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不断修改完善。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及立法调研。202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自治区农牧厅、司法厅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市的部分旗县、苏木乡镇和区外进行了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和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的《条例(草案)》。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2023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
(五)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并予公布。
三、《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分6个章节共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立法依据、名词解释以及政府组成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分别约束了各环节从业者、使用者的责任义务;第三章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主要对回收再利用环节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做了说明,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第四章保障措施,明确了条例实施过程中,经费、制度各方面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及罚则;第六章附则公布了施行时间。
《条例》加强了从源头上防治农用薄膜污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明确了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以便于农用薄膜产品的追溯和市场监管。
《条例》坚持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薄膜使用、回收与处置并重,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途径,通过大力宣传、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和鼓励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农用薄膜回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针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使权利与责任相对应。
四、自治区各盟市相关法规办法出台情况
乌兰察布市在全国地市级首家出台了《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通辽市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和2022年,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已经分别出台《巴彦淖尔市农用地膜管理办法(暂行)》、《赤峰市农用薄膜管理实施办法》。此次,自治区层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对内蒙古法制化推进农膜污染防治有里程碑意义。
五、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一)学习宣传《条例》。各级农牧、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及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条例》真正成为农膜生产企业、农膜经销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等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条例》。各级农牧、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落实有关财政奖补政策,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包片回收责任制,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和农膜经销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杜绝超薄农膜在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开展农膜市场打假行动和农膜回收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各级农牧、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建设。特别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内蒙古,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力量。
鄂托克旗农牧局转载自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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