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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0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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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Ⅳ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响应分级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市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自治区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等情况,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事故等级为由低至高分为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4个级别: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响应等级与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即Ⅳ级事故相对应。
  一旦事故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超出鄂托克旗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扩大应急,待市级应急救援机构到达时,及时向市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3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1.3.1充分保障原则:人力、物力投入应最大程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与进行。
  1.3.2有效节约原则:在最大程度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响应分级,高效有序,避免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的构成
  旗人民政府成立区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旗长、
  指挥部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指挥部成员由以下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鄂托克旗委宣传部
  鄂托克旗工信局
  鄂托克旗公安局
  鄂托克旗民政局
  鄂托克旗财政局
  鄂托克旗人事局
  鄂托克旗卫健委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鄂托克旗医保局
  鄂托克旗生态环境分局
  鄂托克旗交警大队
  鄂托克旗消防救援大队
  鄂托克旗苏木镇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供电分局
  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时,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指派与事故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无条件配合救援。
  2.2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领导、组织、分析、研究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指挥和协调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2.负责全行业烟花爆竹Ⅳ级事故应急救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响应程序,做好Ⅳ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
  3.协调鄂托克旗范围内协调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鄂托克旗周边的消防、医疗等社会救援力量及周边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当事故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超出鄂托克旗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在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自治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扩大应急响应,请求市政府、安委会启动Ⅲ级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待市级应急救援机构到达时,及时向市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对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烟花爆竹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 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指挥协调受事故影响区域内的人员撤离。
  6.负责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为: 
  1.组织落实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决定; 
  2.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4.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
  2.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组织相关舆情管理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2.公安局:负责组织伤员搜救、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加强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民政局:负责对事故伤害群众进行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承办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4.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相关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5.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相关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6.工信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障工作。
  7.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8.应急局:
  (1)负责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有关指示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3)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4)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烟花爆竹专家参与应急救援,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信息;
  (5)参加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9.人事局:负责经市人事局认定、鉴定的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待遇审核及执行工作。
  10.交管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11.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力量进行事故现场救援;制定爆炸和火灾扑救处置方案。
  12.医保局:负责相关医保费用结算事宜。
  13.鄂托克供电分局: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14.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5.事故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按照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要求, 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16.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邀请相应的烟花爆竹专家为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工作建议。
  17.各部门及事故单位在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承办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1.1信息接报
  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477-6222060,方便烟花爆竹事故报警。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旗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企业情况;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以及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旗应急管理局接到III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3.1.2信息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及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报告。
  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旗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结合响应分级明确的条件,由应急指挥部作出响应启动的决策并宣布。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消防救援、救护车辆行驶畅通。
  3.2预警
  3.2.1预警启动,若未达到Ⅳ级事故响应分级的启动条件,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可作出预警启动的决策,利用媒体广播、电视、通讯工具等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公布事故预警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生产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建议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范围为:相关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及相关部门或周边公众。
  3.2.2响应准备,当旗应急管理局或授权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采取如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分析评估信息。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3对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要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响应启动
  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发生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旗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赶赴现场后,针对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对符合烟花爆竹Ⅳ级事故的立即发布启动烟花爆竹事故的Ⅳ级响应程序的指令。
  4应急处置
  4.1应急处置措施
  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赶赴现场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做出处置决策,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4.1.1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4.1.2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队伍;指挥开展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它救助措施。
  4.1.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1.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它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4.1.5主动与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4.1.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4.1.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1.8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1.9各专业救援队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处置工作,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为指定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提供依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1.10旗应急管理局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1.1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安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
  4.1.1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旗区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市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决定。
  4.2指挥和协调
  4.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封控现场,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2.3进入烟花爆竹事故的Ⅳ级应急响应后,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总指挥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4.2.4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它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3应急联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形成应急联动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4.3.1现场抢险救助:由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消防大队、公安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负责组织召开参与抢险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研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分工、保护事故现场;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抢险结束并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后,向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
  4.3.2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由宣传部负责,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及事发地苏木镇参加, 负责协调组织撰写和发布相关信息, 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4.3.3治安保卫:由公安局负责,民政局、交管大队等部门及事发地苏木镇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安置以及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展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并维护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等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4.3.4综合协调:由应急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事故处置情况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4.3.5事故调查组:由应急局牵头,公安局、纪委监委、人事局、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3.6医疗救护:由卫健委负责,事发地苏木镇及医疗救护单位、 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将受伤人员迅速送到指定医院全力救治。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的疾病控制机构要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现场防疫。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3.7后勤保障:由事发地苏木镇负责,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4.3.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苏木镇和有关部门及旗烟花爆竹应急指挥视情况组织动员本旗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
  2.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紧急情况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超出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旗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4.3.9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监测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4.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4信息发布
  4.4.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旗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旗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必要时,由旗人民政府安委办组织对外发布。
  4.4.2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应急支援
  当事故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超出鄂托克旗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做好事故先期处置的同时,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扩大应急响应,请求市政府、安委会启动Ⅲ级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救援。
  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待市级应急救援机构到达时,及时向市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服从市级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6应急终止
  6.1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6.1.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时。
  6.1.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6.1.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6.2应急终止程序
  6.2.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6.2.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3救援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旗应急管理局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按程序上报。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由旗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苏木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法依规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2保险
  7.2.1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应急工作人员应办理相关保险。
  7.2.2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7.2.3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及改进
  7.2.3.1负责事故调查的事发地旗相关部门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7.2.3.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
  7.2.3.3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定期评估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及时组织修订。
  7.2.3.4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按照旗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尤其是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旗区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8.1.2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调度全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8.1.3旗应急管理部门和旗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照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旗区、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8.1.4旗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旗及各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8.1.5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8.2应急资源与保障
  8.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要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配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8.2.2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消防、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和布局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旗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苏木政府及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就近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交通管制事故现场,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2.4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全旗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8.2.5物资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拟定全旗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商业代储方式,逐步建立本级救援物资储备。
  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2.6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旗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苏木政府及部门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8.2.7资金保障
  1.由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8.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苏木政府及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9宣传、培训和演练
  9.1宣传培训
  9.1.1应急管理局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9.1.2各乡镇苏木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所辖范围烟花爆竹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事故防范意识。  
  9.1.3企业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本企业员工及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1.4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9.1.5烟花爆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演练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9.2演练
  9.2.1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旗各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9.2.2旗级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9.2.3旗各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将书面总结报旗人民政府。
  10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10.1监督检查
  旗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
  10.2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全市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或根据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变化情况,或根据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1.2沟通与协作
  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与其它旗县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尤其是邻近旗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11.3其它要求
  11.3.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11.3.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适当补偿。
  11.4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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