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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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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鄂托克旗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开展非煤矿山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托克旗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鄂托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的,需要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不断完善,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6风险评估

  鄂托克旗各类矿产资源丰富,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是石灰石、石英石、天然气、碱湖、石膏、铁矿、砂厂等开采加工,开采方式多为露天开采。除碱湖等位于乌兰镇、苏米图等地外,多数非煤矿山企业位于鄂托克旗西部蒙西镇和棋盘井镇。矿山事故主要有坍塌、滑坡、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火药爆炸、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等。其它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设备缺陷和自然灾害。

  1.7分级应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跨旗县行政区域、超出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旗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1.8响应分级

  鄂托克旗层面应急响应依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旗指挥部对接报的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况进行事态的初始评估,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旗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四级响应,由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9预案体系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苏木镇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在鄂托克旗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旗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旗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副旗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单  位:旗委宣传部、旗委网信办、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总工会、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气象局、武警鄂托克旗中队、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大队、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中心鄂托克旗分中心、旗能源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旗邮政分公司、有关苏木镇等部门负责人。

  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1.2旗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区市委、区市政府、旗委、旗政府领导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确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批准发布本预案响应的事故信息;

  (4)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掌握事态发展,分析、研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6)决定事故信息的发布,以及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7)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8)承担上级和旗安委会的其他任务。

  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旗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77—6222060)

  旗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旗指挥部决策部署;开展风险监测预防、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负责旗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旗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旗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旗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旗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成品油、物资、装备的调配;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旗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要品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协调保障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搜救事故现场失踪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旗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旗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大队、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中心鄂托克旗分中心: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抢修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旗总工会:负责配合事发地苏木镇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旗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旗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武警鄂托克旗中队: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旗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炭、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做好事发地附近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和预警。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大队:配合旗公安局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

  旗邮政分公司: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运输保障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各苏木镇、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协助旗、苏木镇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旗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旗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成员。现场指挥机构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旗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1)综合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旗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发地苏木镇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苏木镇及事发企业等

  职责:掌握灾情动态,制定救援方案;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技术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气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企业

  职责:根据救援现场需要,负责提供环境、气象、地质等技术信息。对生态环境、疫情、土壤的构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构成环境影响的,按相关预案要求申请启动相关预案。

  (4)专家组

  组长:旗应急管理局指定相关领域专家

  成员: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研判灾情,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5)医学救护组

  牵头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地苏木镇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旗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6)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武警鄂托克旗中队、事发地苏木镇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旗融媒体中心

  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8)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交通运输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气象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大队、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中心鄂托克旗分中心、事发地苏木镇

  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时监测。

  (9)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苏木镇

  成员单位:事发地苏木镇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预防、监测及预警机制

  3.1预防

  旗应急管理局、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物资保障等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旗指挥部办公室和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监测

  旗应急管理局、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镇等单位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旗指挥部牵头,旗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并将建设应急救援信息平台纳入计划,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判定

  旗应急管理局应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由旗人民政府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主管部门;黄色和蓝色预警由旗应急管理局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报警器、政府专网、宣传车等方式通知。

  3.3.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专家组进驻旗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旗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和发布有关情况。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预警发布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主体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拨打119、110、120等报警电话,并在如实报告属地苏木镇及旗应急管理局。

  事发地苏木镇接报后,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旗委、旗政府,抄送旗应急管理局。

  旗应急管理局接报1人及以上死亡(被困)或其他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在做好处置的同时,应立即上报旗委、旗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通知旗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

  旗委、旗政府接报后,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1.2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生产安全事故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4.1.3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救援物资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4.2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事发地的苏木镇等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的研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公安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赶往现场,依据专业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随时报告现场态势和应急救援进展。

  4.3分级响应

  4.3.1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由旗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同时立即向旗指挥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旗指挥部领导开展应急指挥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2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由鄂托克旗常务副旗长决定启动,立即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旗指挥部及旗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旗指挥部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的准备,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3一级、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时,由鄂托克旗党委、政府决定启动,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以上应急响应第一负责人不在岗的情况下,由第一负责人指定人员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4响应级别调整

  处置过程中发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与初步判断不符,在调整事件分级的同时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若同时发生多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使得应急处置和救援难度上升、应急资源调度困难;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等,需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处置过程中发现危害和威胁的发展趋势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要求变化、应急物资和设施需求变化,经专家审议可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4.4指挥协调

  4.4.1组织

  启动应急响应后,旗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组织工作,联络旗指挥部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组,迅速到旗指挥部集结。

  必要时,旗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迅速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选择设置现场应急工作小组。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和部门预案的要求迅速完成本部门和单位的组织工作。

  4.4.2方案和计划

  旗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组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并拟定执行计划,并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修订。

  旗指挥部对方案和计划进行审议、修订,并传达给现场指挥部以及各工作组以及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方力量贯彻执行。

  随着处置过程的深入,结合事件态势的发展,旗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持续对方案和计划进行评估、改进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4.4.3指挥协同

  旗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迅速组建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确定行动方案,统一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旗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共同担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指挥任务,指挥协调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调配应急资源,安排工作计划任务。

  必要情况下,由上级指挥机构接管指挥任务,旗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组和人员接受上级的领导,并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4.4.4应急联动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相邻旗县等区域的合作机制,请求相邻区域的应急救援力量提供支援;或者请求武警部队等外部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8)现场安全防护。根据非煤矿山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9)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6应急处置要点

  4.6.1边坡坍塌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危石;

  (5)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7)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8)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4.6.2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1)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3)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6.3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4)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5)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6)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7)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和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8)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4.6.4放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6)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

  (7)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4.7扩大响应

  根据事态控制情况及专家组的预断决策,适时扩大应急响应,及时请求外部增援。

  4.8信息发布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旗指挥部按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合信息发布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旗指挥部配合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等方式,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终止的条件: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组有序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牵头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社会救助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助事发地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旗委宣传部应积极通过各类渠道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情况和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辖区内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并与事发地相关部门对接,实施救助物资和捐款的分配和发放。

  5.3保险理赔

  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恢复重建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损失评估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地区重建规划,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报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地区重建计划进行论证审批,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地区重建计划,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5.5事故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和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和自治区级政府组织,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5.6责任与奖惩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旗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收集、分析、处理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实现市、旗、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旗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调度全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通信保障方案。

  6.2应急资源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要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公安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配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旗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和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工作。同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下,旗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交通管制事故现场,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鄂托克旗范围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拟定旗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商业代储方式,逐步建立旗本级救援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2.6生活保障

  在旗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旗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事发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2.7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旗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8治安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旗公安局要牵头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苏木镇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应急专家库,或依托自治区、市应急专家库,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确保应急需求时能够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

  7附则

  7.1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教育

  (1)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旗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苏木镇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培训

  (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鄂托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旗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非煤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1)旗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旗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旗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旗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旗指挥部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将书面总结报告旗指挥部和旗人民政府。

  7.2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7.2.1监督检查

  旗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

  7.2.2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全旗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

  7.3预案修订与更新

  (1)旗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图1

附件6图2

                                附件6图3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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