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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1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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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9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委员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鄂托克旗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旗公共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工作,实现全旗公共数据统筹管理,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大数据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实现数据全量归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不断提高数据共享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鄂托克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11月底,形成一套统筹高效的数据管理协同机制,全面摸清各地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实现数据全量归集,形成全旗统一的大数据资源池,实现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到2023年12月底,初步建成数据来源权威、更新维护及时、资源利用高效的全旗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库,同时逐步推进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工业能源等系列主题库建设,做到“互联共享”。逐步拓展数据共享开放格局,探索公共数据运营,为各地各部门提供更好的数据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
  由数字鄂托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旗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旗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旗有关公共数据管理的重要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工作,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全旗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办工作,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确保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完成)
  (二)推动公共数据全量归集
  1.全面摸清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目录底数自查工作。根据本单位及二级机构、隶属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监管事项、业务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理清部门职能、业务、云、网、系统、数据等关系,识别数据源头和权属,梳理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摸清应发布的数据资源目录底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业务工作、对应的政务服务和监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编码、申请材料等。(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完成)
  2.持续完善数据资源目录。各地各部门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鄂大数据函〔2021〕51号),根据部门履行职能要求和公共数据建设情况,梳理本部门数据资源,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按要求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全量编目、动态更新、维护和发布,建立“目录—数据”关联关系、“数据—系统”关联关系,形成全旗“一本账”。(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完成)
  3.推动数据全量归集。各地各部门应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以《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022年版)》(鄂大数据函〔2022〕189号)为基础进行梳理完善,提供在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底数,所有纳入共享目录的数据,都以接口、库表、FTP等形式在公共信息平台注册发布,数据发布部门负责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和接口安全稳定。各部门形成的数据资源原则上应全部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地各部门于每月25日之前将数据资源目录和全量数据工作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调度数据归集进度,并将各部门的数据归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完成)
  (三)推动公共数据治理
  推进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细化数据治理规则,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数据提供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数据归集、加工、共享等工作职责,减少无效数据、错误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用、有效共享。数据使用部门要合规、正确使用数据,确保数据有效利用、安全存储。(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
  1.建设完善人口库。在现有人口数据基础上推动接入旗公安局人口户籍信息、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个人健康档案基本信息、旗民政局婚姻登记、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就业信息等相关数据,建立统一规范、集中部署、安全规范、充分共享的人口基础库。从人口分布、信用、教育、医疗、人脉等多方面展示人口的多维度信息,实现人口信息的集中、统一与规范管理,为政府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各责任单位围绕人口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旗公安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民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2.建设完善法人库。在现有法人单位数据基础上推动接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法人信息、民政局社团法人信息、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以及其它部门许可、监管、执法等相关企业信息,利用大数据建模与关联模型,构建“企业画像”,以便于精准描述企业运行状态,为领导决策、政策引导提供数据支撑。各责任单位围绕法人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民政局、旗大数据中心、旗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3.建设完善自然资源库。以现有自然资源库为基础,整合城管、交通、气象、应急等各部门相关数据和系统资源,集中、统一与规范管理自然资源基础信息,为城市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各责任单位围绕自然资源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气象局、旗应急管理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4.建设完善经济库。推动整合旗发改、统计、财政、税收、投资、消费、进出口、物价等方面的年度数据、月度数据、普查数据和专题数据,汇聚反映经济动态与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数据,为全旗经济发展与企业状况提供数据分析支撑。各责任单位围绕经济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统计局、旗财政局、旗税务局、旗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5.建设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工业能源等领域主题库,配合旗大数据中心通过重点领域数据的综合应用,带动公共数据整合及分析应用。各责任单位围绕主题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政务服务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生态环境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公共数据共享交换
  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协同共享。依托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机制,不断提升我旗数据共享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各地各部门编制鄂托克旗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清单,开展数据线上供需对接工作。以应用为牵引,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依据,部门不得拒绝其它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申请。(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以建设开放平台为契机,构建包括全旗6个苏木镇、37个行政单位、163个事业机构等在内的数据开放协同体系,打造全旗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窗口,集中可开放公共数据按照社会需求形成专题资源展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自治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工作要求,鼓励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逐步建立公共数据要素交易流通标准、规则,激发公共数据潜能,充分发挥公共数据优势,营造有效供给、有序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旗大数据中心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网信、公安、大数据部门要指导推进公共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强化数据安全运行保障。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公安局、旗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对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持续抓紧落实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安排经费支持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加强公共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三)强化工作落实。按照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数据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主动认领任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举措,强化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数据管理工作进展,发现问题,跟踪推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影响全旗数据管理工作进度的地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数据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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