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1 10:27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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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25〕67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托克旗节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鄂托克旗节水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主线,全力办好“两件”大事,持续实施“六个工程”,扎实开展“六个行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5〕9号)、《鄂尔多斯市节水行动方案》精神,全面提升全旗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统筹考虑全旗水资源禀赋、承载能力与发展需求,深挖各行业节水潜力,全面推进深度节水控水,推动各行业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禀赋,全面摸清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解决我旗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科学统筹节水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长期深入做好节水控水工作。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在全旗各行业开展深度节水控水工作,重点围绕高耗水领域和重点用水单位,加强节水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全面提升各行业用水效率。
——分工负责、凝聚合力。按照“管生产必须管节水、管行业必须管节水、管城镇必须管节水”要求,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上下联动、紧密协作,共同推进节水控水工作落地见效。
——健全机制、强化责任。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强化节水法治化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完善考核内容和方法,压实节水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全旗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不断增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2.29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1%以上。农业新增节水5.68万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2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5%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7.8%以内;再生水利用率达到96%以上,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下限达到1403万立方米。通过开展节水行动,使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行动自觉,确保年度全旗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管网漏损率、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全部达到市级下达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1.严格用水总量效率管控。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2025年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2.292亿立方米以内。严格地下水双控指标约束,对取用水总量超过用水总量管控指标、地下水管理单元指标不合格的区域,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况外,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取用水。(责任单位:旗水利局、各苏木镇)
2.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基于“四水四定”方案,统筹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等行业用水需求,明确各行业可用水资源量上限。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以及各类开发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同步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责任单位:旗水利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旗能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住建局、各苏木镇)
3.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在国家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组织辖区内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自行开展定额贯标行动。对于没有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相关要求的,限时开展节水改造,推动用水单位实现节水目标。(责任单位:旗工信和科技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水利局、旗能源局、旗住建局)
4.加强监测计量体系建设。2025年实现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计量全覆盖,其中,年许可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全部实现在线计量。1万亩以上地表水灌区渠首取水计量实现全覆盖,井灌区全面实行“以电折水”计量。(责任单位:旗水利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住建局、旗供电公司、各苏木镇)
(二)推进农业节水增效
1.坚持以水定地。根据全旗农业用水承载能力,分类管控高效节水、有效灌溉、旱作耕地,建立水地相适的种植灌溉体系;严厉打击开垦林草地等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耕地灌溉面积;对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耕地灌溉面积,要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统筹推进高效节水改造、种植结构调整、休灌、轮灌等措施逐步压减超采水量。(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水利局、各苏木镇)
2.大力推进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广先进节水灌溉技术,实现农业用水总量和强度双下降、效率和效益双提升。大力实施以高效节水灌溉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1万亩,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等技术,加强高效节水技术的综合集成与示范,进一步提高农业用水利用效率。确保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2以上。(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水利局、各苏木镇)
3.优化调整种植结构。在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技术服务保障等方式科学合理调整优化全旗种植业结构。2025年,鼓励农业用水矛盾突出地区优先种植大豆、燕麦、谷子等低耗水作物,推动旱作农业替代传统高耗水模式。推广“谷子+饲草”轮作模式,利用谷子抗旱特性降低灌溉需求,同时将秸秆转化为饲草,实现节水与增收双赢。(责任单位:旗农牧局、各苏木镇)
4.严格限批规模养殖业用水。全面起底养殖业用水情况,根据区域地下水管理单元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限批规模养殖企业用水。(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水利局、各苏木镇)
5.深化农业水价改革。从加强农业用水指标管控、加强水资源调度、准确核定灌溉面积、强化用水计量、明确水费计收、节水奖励机制等十二方面开展水价改革工作,促进更大范围节水用水。(责任单位:旗水利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农牧局、旗财政局、各苏木镇)
(三)推进工业节水减排
1.坚持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产业发展,合理规划工业和能源发展布局、规模,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高耗水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制度,落实定额管理,工业新审批取水许可项目用水定额全部按照自治区定额先进值或同类行业先进值审批,强化新建煤电项目节水规划约束。(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水利局、旗能源局)
2.加快能源行业节水改造。推动现有火电企业节水改造升级,重点在现役火电机组装机规模较大、老旧机组较多的区域实施一批节水改造项目,新增节水能力达市级目标任务。推动煤制油气、石油开采和冶炼行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改造。(责任单位:旗能源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水利局)
3.推动工业领域节水改造。根据国家、自治区公布的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推广目录,支持、引导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用水行业和高耗水行业,实施高耗水项目的节水技术改造,加快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园区的创建,形成“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水效领跑者”模式。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加快推进园区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内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循环用水。(责任单位: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能源局、旗水利局)
(四)推进城乡节水降损
1.坚持以水定城。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空间布局、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和人口发展规模,推动人口均衡发展、城镇集约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协调。(责任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各苏木镇)
2.加强城乡用水源头管控。加强水源地保护建设,开展水量水质评估,确保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加强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减少终端用户二次净水。(责任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生态环境局、旗水利局)
3.控制城镇管网漏损。加快城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老旧管网改造,建立精细化管理漏损管控体系,管好“跑冒滴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7.8%以内。(责任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
4.加强农村牧区用水保障。推进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全面推动农村牧区集中供水按方计量收费,加快计量设施安装,“千人以上”及供水紧张的工程实现村口、入户计量全覆盖,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到户计量率达到65%以上,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责任单位:旗水利局、旗农牧局、各苏木镇)
5.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推动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加快建设海绵城市,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不断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构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进建设城市雨洪调蓄利用工程,加大雨水收集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
6.积极创建节水型载体。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效,加快全旗节水型单位、节水型机关和节水型小区创建,节水型机关和节水型小区建成率不低于50%。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旗教育体育局,旗水利局)
(五)推进生态绿化节水
1.坚持以水定绿。充分考虑节水控水和地区生态安全的关系,持续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保障“三北”工程等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合理用水需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在荒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过程中,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科学选择耐旱、耐寒乡土植物种,实施节水林草措施。(责任单位: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水利局)
2.加强城镇绿化用水管理。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加快城镇绿化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老旧管网改造,减少管网漏损,提升绿化节水灌溉率,加强绿化用水节水控水。(责任单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
(六)加强非常规水综合利用
1.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新上工业项目和人工滑雪场、洗车等特种行业项目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责任单位:旗水利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工信和科技局、鄂托克旗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2.加大再生水利用。城镇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快乡村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再生水综合处理和利用水平,统一收集、统一配置,实施村镇沿街、沿路等绿化使用再生水替代工程。全旗再生水利用率达96%以上。(责任单位:旗水利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生态环境局、各苏木镇)
3.优化利用矿井水。制定矿井疏干水处理及综合利用方案,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和利用工程建设,鼓励煤矿回用自身疏干排水,外排水量可调配给其他用水户或纳入供水公司管网进行再配置,加大矿井水综合利用力度。全旗矿井水利用率达全市矿井水利用目标率70%以上。(责任单位:旗水利局、旗能源局、鄂托克旗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1.巩固超采区治理成果。持续开展地下水水位通报、预警等工作,严格落实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鄂托克旗棋盘井地下水超采区的巩固治理措施,加快推动超采区2025年底达到采补平衡。(责任单位:旗水利局、旗生态环境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旗能源局、旗工信和科技局)
2.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水行政机关、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对擅自取水,批用不符,超计划、超许可、超定额取水,计量设施校验不及时、安装不齐全等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整治,实行台账式调度管理,切实规范取用水秩序。(责任单位:旗水利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旗公安局、旗检察院、旗法院、旗司法局)
(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1.落实水资源税政策。严格执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要求,对同一用途取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取用再生水不征收水资源税;疏干排水回用部分从低确定税额,外排部分从高确定税额。对除农业生产、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加征水资源税;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超批复、超计划、超定额水量适当提高税额,并予以立案查处。(责任单位:旗税务局、旗财政局、旗水利局、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优化城乡用水水价。城镇供水公司加强内部运行管理,供水总量与用水人口相匹配,人均用水控制在行业用水定额以内。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时开展评估和动态调整;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村牧区探索实行村口总量控制、按户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农牧民自主节水。(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
3.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权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在区域用水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将用水户通过实施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作为水权交易指标,保持节转平衡。(责任单位:旗水利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九)大力发展节水产业
1.推动节水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农牧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以及节水服务等各领域节水产业全覆盖。全面摸清节水产业现状,找出短板弱项,谋划项目储备,并积极推动建设。(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能源局、旗农牧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
2.探索推广合同节水。聚焦公共机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逐步拓展合同节水管理范围和深度。大力培育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建立项目对接服务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培育产业发展。强化节水评价审查,应评尽评,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责任单位:旗水利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能源局、旗农牧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教育体育局、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3.推进科技赋能。围绕行业节水技术难点,开展节水关键技术和应用示范,加快重大装备研发创新,探索节水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路径,推动节水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能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实施节水奖励
1.鼓励农业节水增效。落实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机制,鼓励农业用水户开展节水行动。对节水成效显著农业用水户,根据地方政府及相关奖补政策依法依规给予奖补。(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水利局、各苏木镇)
2.实行工业节水奖励。加强工业用水统筹管理,对各类工业节水项目企业,按照相关部门相关节水奖励政策给予奖补。(责任单位:旗工信和科技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旗长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旗节水行动。各苏木镇、各部门要在旗委和旗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配合,统筹节水重要事项和解决节水重大问题,合力推进节水行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实施。
(二)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建立节水责任制度体系,压实节水责任,将节水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加强地方配套资金,鼓励多元化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协调和整合社会各方资金,重点在工农业节水改造、城镇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再生水利用配置等方面加大投入,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全区“节水贷”融资服务平台,增强节水发展新动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围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重要节点,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推进水资源节约保护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营造依法用水、节约用水的浓厚氛围,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节水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