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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策解读

来源:鄂托克旗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8-2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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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行政处罚法》,共设八章,合计八十六条。 
  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问题,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处罚等赋予乡镇街道。为保证这部分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加强对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范和保障:一是要求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应当公布。二是强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三)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强调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 
  (四)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针对实践突出问题,强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体现司法最终原则。 
  二、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和程序,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一)丰富行政处罚种类。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形式不包容、不周延,遗漏了很多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如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二)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规定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延长追责期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四)完善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吸收上升为法定程序。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体现全过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增加“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等规定。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坚持现行法规定的一事不两罚制度,同时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防范行政不作为,全面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一)增加评议考核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二)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罚没收入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三)增加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贯彻落实好新《行政处罚法》,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 
  一要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掌握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近期,市司法局将组织各执法机关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各执法机关也要在7月15日前对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断提升政府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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