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8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46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内蒙古自治区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审字〔2022〕99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委严格按程序开展了成本监审、价格测算、社会稳定性评估、价格调整听证会,慎重考虑各方意见后最终制定了《鄂托克旗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价格调整事项请示如下。
一、调整范围
鄂托克旗城区供水管网内的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高档洗浴中心等。
二、调整基础水价
(一)乌兰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3.47元/m³调整为3.06元/m³(基础水价)。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各类用户平均4.4元/m³统一为4.42元/m³。特种用水价格按缺水地区由10.97元/m³调整为13.26元/m³。
(二)棋盘井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维持3.47元/m³(基础水价)。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各类用户平均4.92元/m³统一为6.28元/m³。特种用水价格按缺水地区由14.97元/m³调整为18.84元/m³。
(三)蒙西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96元/m³和2.5元/m³统一调整为3元/m³。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各类用户平均2.36元/m³统一为4.4元/m³。特种用水价格按缺水地区由10.97元/m³调整为13.2元/m³。
三、调整居民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内蒙古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基础水量由每人每月3立方米调整为每人每月2.4立方米,每户按3人计,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年度间不累积、不结转。同时考虑鄂托克旗水资源紧缺现状,为保证阶梯水价切实发挥节约用水的作用,适当拉大不同阶梯的水价级差的原则将三级阶梯水价的比价关系由1 :1.5 :3调整为1 :2 :4执行。即第一阶梯用水量86.4m³(含)/年·户以下,按基础水价执行;第二阶梯用水量86.4m³—147.6m³(含)/年·户,按基础水价的2倍执行;第三阶梯用水量147.6m³/年·户以上,按基础水价的4倍执行。
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为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执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以居民阶梯水价的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算术平均数。
四、调整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内蒙古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水量分档由三档调整为四档。在基本水价基础上进行加价。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执行基本水价;第二档超定额(计划)小于20%(含)部分,按基本水价的0.5倍加收;第三档超定额(计划)水量超过20%—40%(含),按基本水价1倍加收;第四档超定额(计划)水量超过4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1.5倍加收。
“两高一剩” (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具体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和高耗水行业(具体包括钢铁冶炼、水泥、造纸、化工、火电、铸造、印染、电镀、平板玻璃、制革、有色冶炼、焦炭、氯碱、采矿、洗车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执行基本水价;第二档超定额(计划)小于20%(含)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超定额(计划)水量超过20%—40%(含),按基本水价1.5倍加收;第四档超定额(计划)水量超过4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加收。定额水量(即第一档水量)按照《内蒙古行业用水定额(2020年版)》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用水户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半年为计量缴费周期。
四、其他事项
(一)各供水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城镇居民“低保户”采取适当优惠水价。
(二)根据《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46号)等规定,环卫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三)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