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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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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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征决〔2019〕第2号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区域:历年划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剩余住户。
三、实施部门: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签约期限: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五、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执行《乌兰镇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已在鄂托克之窗(http://www.eq.gov.cn/)上公布。
六、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不予补偿。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区域内相关手续。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