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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旗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0-1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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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3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托克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鄂托克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全旗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5号)和《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9〕58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年底前,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推进健康鄂托克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旗委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医院负责制,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健全公立医院章程和议事决策规则,加强对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履行政治责任、形势职权、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强化政府主导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完善部门监管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全程网办,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开展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政务服务局)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依法规范执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服务质量和安全、人事财务、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健全医疗卫生技术标准、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加强全过程全领域监管
  (一)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流程,制定社会办医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违纪处理追究制度。(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政务服务局)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从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大型医用设备。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制度,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出借执业证照、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委政法委员会、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完善电子证照管理,加强对医师从业资格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执行行业“九不准”规定。(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对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处置和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加强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监管。(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健全药品公开招标、“两票制”采购、处方审核调剂、临床应用评价等标准规范,规范药品、耗材的采购、供应和使用。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建立辅助用药和高耗材跟踪监控制度。建立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制度。(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全面落实公立医院院长目标责任制,完善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医改指标核查监控。重点监管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耗材采购、医疗服务价格、内部薪酬分配等工作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加大财务监管力度。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审计局)
  (七)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监管。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将医保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药品、耗材价格监管。(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重点推进传染病救治管理、疫苗全程冷链管理、预防接种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等监管工作。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
  (九)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联防联控。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重点监测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推进监管机制创新
  (一)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被监管主体或单位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相关信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动协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委政法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建立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完善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监管,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依法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
  (四)落实综合监管稽查制度。完善行政处罚集体合议、档案管理、稽查情况通报等制度,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不断提高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与党纪法规制度相衔接的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司法局)
  (五)建立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综合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制度,定期督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常态化巡查医疗机构,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约谈警示。(责任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9年12月)。旗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二)推进阶段(2020年1月-2020年6月)。全面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工作,在重点改革任务方面取得成效,推动形成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初步效应。
  (三)完善阶段(2020年6月-2020年12月)。各有关部门针对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旗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确保实现确定的目标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由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办公室统一领导,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旗人民政府要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综合监管制度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强化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管人员编制配置和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建立符合综合监管特点的薪酬激励制度和荣誉制度,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监督人员培训,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三库一卡”建设,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关联融合,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各相关部门、各层级监管信息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设备应用范围,普及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入挖掘和培育综合监管工作先进典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构筑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鄂托克旗改革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点
  工作任务(2019-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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