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0〕164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以及《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0〕51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全旗第二批3个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6个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予以通告。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个)
1.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保密机要局
2.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3.鄂托克旗医疗保障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6个)
1.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人民政府
3.鄂托克旗蒙西镇人民政府
4.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
5.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
6.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
三、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委托执法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自行公布受委托主体和行政职权内容,并将公布结果及委托书报送旗司法局备案。
四、其他要求
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文明运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