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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1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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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办发〔2021〕55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鄂托克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DBHJ/001-2020》《自治区党委农牧办 农牧厅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结合鄂托克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集中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划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群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DBHJ/001-2020》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管理模式,统筹落实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费用,筹措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建立相应制度(运营监管、安全生产),明确职责,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负责第三方管护单位的评估考核工作。

  (二)草拟、签订运维合同,制订奖惩制度,杜绝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或出水不达标排放。

  (三)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管护单位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设施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成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每季度检查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确保正常运行。

  (六)待运行条件成熟后,交由苏木镇管理。

  第六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牧区污水治理设施的牵头引导工作,指导建立集约化、科学化的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及时处理各类企业超标污(废)水排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管网及处理系统的案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定期和不定期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次数不低于2次/年;监督、管理第三方水质监测机构工作;对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报送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旗财政局负责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并将运营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

  第九条 按照属地原则,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协调配合其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处理设施运行模式

  第十条 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由责任主体自主确定运行管理单位,由第三方管护单位负责集中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在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合同要求,对农村牧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进行日常运维。建立运维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告;

  (二)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时,及时维修。管护人员不能及时维修的应立即向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上岗工作人员,定时开展安全教育,配齐安全装备,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

  (四)负责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

  (二)电工和运维工需持证上岗,熟悉工艺和设备运行情况,熟练掌握维修方法,能够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

  (一)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运行维护记录。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应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开展监督性监测,一年监测不少于2次。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艺图、操作规程、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和管理责任人员名单等上墙公示,做好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报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备案,配齐安全应急装备,同时不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演练次数一年不少于一次。因突发事件导致设备停运的,第三方管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第三方管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报告。

  第十八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月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六)及时清理剩余污泥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定期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九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应定期对污水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二十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应不低于2次/年对污水处理设施电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畜禽粪污等排污者不得向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废水。污水进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污水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时,第三方管护单位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管护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环评要求,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站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它去向等情况。第三方管护单位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

  第六章  运维费用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费用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旗财政局应统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专款专用,监督资金规范使用。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可以依照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补助实施细则,将财政补助资金(含市级以上)、苏木镇配套补助资金用于委托第三方管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与第三方管护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和相关考核结果,按月或季度进行拨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

  第七章  维护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可参照设施运行情况、出水水质达标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台账完整情况来制订考核内容。不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第三方管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第三方管护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三十条 因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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