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1〕114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优化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矿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1〕4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成立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局长孙建华同志兼任,承担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
今后除旗领导外,因人员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负责人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再另文通知。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对接乌海市关于我旗“三权不变”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和权益划分事宜。
2.研究部署我旗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矿业权整合,矿山退出机制,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允许开采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划定布局及管控措施。
3.统筹整合、科学设置开采规划区块,推动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开发新格局;严控总量、优化存量,探索建立矿山有效限期淘汰退出机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引导生产矿山改造升级。
(二)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准备部署阶段
旗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协同深入一线摸清底数、科学筹谋、精准研判,聘请第三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旗实际、科学可行精准的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经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审核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审批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
2.整合实施及总结阶段
旗纪委监委:全程督导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对不利于推进资源整合退出工作行为及工作人员及时提醒谈话,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追责工作。
旗委宣传部: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退出工作进行积极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讲解动员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和资源整合办证流程程序,上报资源整合申请,积极协调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推进资源整合发证工作;
旗能源局: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协调市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推进整合后产能、设计、验收等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积极协调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厅推进整合后安全生产许可申领工作,依法对整合后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旗发改委、工科局: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要求负责整合立项审核;
旗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推进工作所需资金及整合退出矿业权评估、退出矿业权补偿资金保障工作;
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积极协调推进新整合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关闭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新设立的采矿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对资源整合产生股东、股份进行依法明确;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依法依规做好欠缴税费数据的统计,及时催缴,加大征缴力度,加强监管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新产生的整合交易,做到应征尽收;
旗公安局:负责矿产资源整合退出过程中的秩序维护和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棋盘井供电分局:负责退出矿业权电力清退、新整合矿业权电力保障以及原高压电力铁塔路线重新选址和规划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组织技术评审,出具批复意见。
旗国资委:对旗属国有企业矿业权的转让和划转进行审批;
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矿业权出让挂牌。
旗司法局:负责矿产资源整合退出过程中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
旗政务服务局:做好相关手续办理的窗口服务工作。
信访局、蒙西镇、棋盘井镇:负责矿产资源整合退出过程中的矛盾化解等工作。
煤炭行业协会、石灰石行业协会、硅石行业协会:负责全程协助、配合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退出工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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