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1〕7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坚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强化鄂托克旗地方储备小麦、玉米和饲料、牧草工作,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托克旗地方储备小麦玉米饲料牧草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鄂托克旗地方储备小麦玉米饲料牧草实施方案
为坚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全面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突发重大风险,按照鄂托克旗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鄂托克旗地方储备小麦、玉米和饲料、牧草工作,充分保障全旗旱、汛、疫灾害期间实现有效应急供给,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因应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秩序、应对突发事件,聚焦全面强化地方储备的综合保障体系、应急能力建设、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应急物资的品种、结构、规模,提升增强综合保障效能,实行政府引导、社会联动、多元主体、互为补充的管理模式,形成布局更趋优化、规模更趋合理、管理更趋规范的储备格局,构建科学规范、职责清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应急体系,确保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可爱鄂托克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品种结构和目标任务
鄂托克旗2020年度人畜基础数据为:常住人口16.2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88万人、农牧人口3.39万人;牲畜存栏162.7万头只(牛9.7万头、羊153万只)。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提出地方储备品种结构为小麦、玉米、饲料、牧草,主要是指旗级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当地供需总量、稳定本土市场秩序以及有效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四大类人畜“口粮”。小麦和玉米测算依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国粮调〔2014〕2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关于下达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内粮发〔2008〕64号)规定,鄂托克旗为粮食产销平衡区,储备品种:主要是小麦稻谷和玉米杂粮,执行小麦和玉米;储备结构:执行消费比例7:3;保障天数:执行供应时间4.5个月(135天);定额标准:执行成品粮食1斤/天·人,折算原粮1.4斤/天·人(按照规定要求以70%计算)。饲料和牧草测算依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农业农村部编制的《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2016—2020年)》(发改农经〔2016〕467号)要求,结合全旗牲畜消费历史经验数据实际情况,储备品种:主要是多元饲料和各类优质牧草,执行均价饲料和秸秆苜蓿;储备结构:执行消费比例1:8;保障天数:执行供应时间10天以上;定额标准:牛执行消费饲料2.5斤/天、牧草20斤/天,羊执行消费饲料0.5斤/天、牧草4斤/天。
(一)小麦储备任务1万吨。计算方式:16.27万人×1.4斤/天×4.5月(135天)×70%=2152.52万斤=1.08万吨(不含本级现有成品粮油储备任务789.9吨折算原粮1128.4吨),按照临近值1万吨计算。
(二)玉米储备任务0.45万吨。计算方式:16.27万人×1.4斤/天×4.5月(135天)×30%=922.51万斤=0.46万吨,按照临近值0.45万吨计算。
(三)饲料储备任务0.5万吨。计算方式:9.7万头×2.5斤/天×10天+153万只×0.5斤/天×10天=1007.5万斤=0.50375万吨,按照临近值0.5万吨计算。
(四)牧草储备任务1.2万吨。立足全旗牧户储草备料的基本条件和牲畜分散放养的经管模式(现状饲草棚舍8764座),执行储备比例30%。计算方式:9.7万头×20斤×10天×30%+153万只×4斤×10天×30%=2418万斤=1.209万吨,按照临近值1.2万吨计算。
三、布局设置和投资规模
鄂托克旗现状地域面积2.1万平方公里,按照当地区域特征和人畜分布结构,突出科学设置、合理布局、集中集约、便利百姓、辐射全域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粮站库区资源资产优化设置布局结构,提出设置本级“东南西北中”五个储备区块,辐射半径为50公里左右/区块。
(一)东部储备区块。项目名称:鄂托克旗沙井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及修缮项目(综合利用粮站库区及现有设施);投资规模:370万元;建设内容:新建54m×24m钢板罩棚2座、硬化地坪5000㎡、修缮办公室300㎡,配套基础设施及安防设备;承储任务:饲料800吨、牧草3000吨;牵头单位: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电局、木凯淖尔镇;实施单位(承储单位):鄂托克旗宏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二)南部储备区块。项目名称:鄂托克旗苏米图抗旱应急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规模:400万元;建设内容:新建80m×40m砖混结构饲草料储备库1座、硬化地坪4000㎡,配套基础设施及安防设备;承储任务:饲料1000吨、牧草2000吨;牵头单位:苏米图苏木;配合单位: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电局;实施单位(承储单位):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三)西部储备区块。项目名称:鄂托克旗宏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查布库区新增设备设施项目和鄂托克旗宏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赛乌素库区新增设备设施项目(综合利用粮站库区及现有设施);投资规模:20万元(各10万元);建设内容:新增消防设备,补充安装库区监控探头、标识标牌、铜板广告及其管护设施。承储任务:小麦5000吨、玉米4500吨、饲料1600吨、牧草4000吨;牵头单位: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农牧局、阿尔巴斯苏木、棋盘井镇;实施单位(承储单位):鄂托克旗宏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和鄂托克旗宏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四)北部储备区块。项目名称:鄂托克旗公卡汉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及修缮项目(综合利用粮站库区及现有设施);投资规模:370万元;建设内容:新建54m×24m钢板罩棚2座、硬化地坪5000㎡、修缮办公室300㎡,配套基础设施及安防设备;承储任务:饲料800吨、牧草3000吨;牵头单位: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电局、棋盘井镇;实施单位(承储单位):鄂托克旗宏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五)中部储备区块。项目名称:鄂托克旗宏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乌兰镇库区新增设备设施项目(综合利用粮站库区及现有设施);投资规模:10万元;建设内容:新增消防设备,补充安装库区监控探头、标识标牌、铜板广告及其管护设施;承储任务:小麦5000吨、饲料800吨;牵头单位: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农牧局、乌兰镇;实施单位(承储单位):鄂托克旗宏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四、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
鄂托克旗地方储备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调配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形成旗级保障一部分、乡级统筹一部分(社会化经营组织)、户级自备一部分的三级应急响应保障机制。在保证全旗本级地方储备规模任务的基础上,按照以苏木镇为主体的要求,发出全旗各级强化应急储备工作号召,鼓励支持全旗各地饲草料产供销企业、种养殖合作社组织、农牧民常态化自备行动积极储草备料,形成收储—收售——再储—再售的循环发展模式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非常时期一旦发生灾情,实行全旗统筹组织、全面统领应急、全域统一调配,达到“无灾则补、有灾则抗”目的。
(一)资金模式。鄂托克旗地方储备小麦、玉米、饲料、牧草资金构成主要有基础建设资金、承储收购资金、利费补贴资金三部分,其中,基础建设资金和利费补贴资金(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由旗级当年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按季度与牵头单位和实施主体查验结算,依有关程序据实列支;承储收购资金由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法定履约结算。
1.基础建设资金1170万元左右。设置“东南西北中”五个储备区块,新增和修缮配套设施项目投资规模1170万元。
2.承储收购资金7775万元左右。按照全旗三家国有粮食企业现行经管方式,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下,由实施主体并承储单位向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自行融资解决,严禁非法融资,保证资金安全。实施主体并承储单位要以市场价格公开竞价采购或自行组织收购,坚决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储备任务。各实施主体要参照全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程序,做到保障安全、保障应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当前市场行情执行收购指导价格,小麦和玉米分别约1.45元/斤和1.35元/斤;饲料和牧草分别约1.5元/斤和0.9元/斤。经测算,全面完成储备任务预计融资规模约7775万元,其中小麦2900万元、玉米1215万元、饲料1500万元、牧草2160万元。
3.利费补贴资金833.3025万元或944.4075万元左右:小麦和玉米补贴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方储备原粮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鄂财建发〔2012〕61号)规定,储备利息执行农发行贷款0.04.35元/年、农商行贷款0.07.05元/年,保管费用执行0.05元/年·斤,轮换费用执行0.017元/年·斤;补贴金额:按照储备任务和融资规模计算共373.3025万元或484.4075万元,其中,储备利息:农发行贷款2900万元×0.04.35元/年+1215万元×0.04.35元/年=179.0025万元/年;农商行贷款2900万元×0.07.05元/年+1215万元×0.07.05元/年=290.1075万元/年,保管费用:2000万斤×0.05元/年·斤+900万斤×0.05元/年·斤=145万元/年,轮换费用:2000万斤×0.017元/年·斤+900万斤×0.017元/年·斤=49.3万元/年。饲料和牧草补贴标准:参照执行内蒙古大草原锡林郭勒盟行署补贴标准,饲料按200元/年·吨、牧草按300元/年·吨;补贴金额:按照储备任务和融资规模计算共460万元,其中,饲料补贴:0.5万吨×200元/年·吨=100万元/年,牧草补贴:1.2万吨×300元/年·吨=360万元/年。
(二)管控方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全权管理本级地方储备的全部物资。坚持平战结合管控方针,平常时期,按照相关职能职责由全旗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履行督查监管和日常管理责任;非常时期,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发出的指令要求统筹管控和组织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物资。坚持“谁主体、谁负责”“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确保储备物资在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1.收购环节。承储单位要公开挂牌收购,向售粮人出具正规收购凭证、结算单、质检单、计量单,收购工作要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守则,做到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损害百姓利益,不得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为售粮人提供便捷服务,政策执行坚决不能走样。要按周向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收购存储工作进度,并逐级上报。一律不得虚报瞒报收购任务数量,一律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储备任务标的。
2.验收环节。质量要求:小麦和玉米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351-2008),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2等及以上质量等级,其他质量和品质指标要不低于现行国家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发改粮字〔2021〕908号)要求,涉及必检项目清单继续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内粮发〔2016〕45号)。饲料和牧草要符合存储规定要求、具备存储条件的当年生产品种。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质检合格方可作为地方储备存储任务。数量要求:承储单位要在质量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数量验收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货位规整、账务整理、计量统计等方面内容,并进行自查自验,完成自查工作总结报告,再由发改委、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共同进行数量验收。质量和数量验收合格,再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承储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储合同,明确收购存储的任务数量、质量等级、收购价格和保管出库及相关责任。质量和数量验收不合格,则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并责令承储单位立即退出储备库存自行处理。
3.存储环节。承储单位要以验收认定的地方储备小麦、玉米、饲料、牧草目标任务数量为标的,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实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小麦和玉米要以核定存储数量为目标任务数量,保证100%满储。饲料和牧草要落实平战结合的管控要求,平常时期要以核定存储数量的40%为目标任务数量;非常时期(旱、汛、疫灾害期间)要以核定存储数量为目标任务数量,保证100%满储。在具体工作中,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落实,实行日报告、日调度、日盘点管理机制。基本制度要求:A.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储备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全库区全货位检验不少于4次/年,全年各季度末统一向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检验结果,并逐级上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B.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建立各库区和货位质量安全档案,以时间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以及原始记录及其原件、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C.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科学严格使用和管理储备所用化学药剂。一律不得混存储备品种、生产年份、质量等级和权属不同的储备产品,一律不得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库区,一律不得虚报瞒报储备质量和品种。D.承储单位要及时发现不宜存储的标的,并及时提出轮换申请,一律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品质劣变。在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免除损失。严禁承储单位以地方储备任务承接任何金融担保或清偿债务。
4.轮换环节。承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均衡轮换承储任务标的,保证质量安全、数量合格。轮换周期:小麦:3年,为防范风险,在储备满1年半以后,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按照快进快出方式进行轮换,做到常储常新;玉米:1年;饲料和牧草:库存数量常态化保持在40%以上,实行动态管理、即时轮换。基本制度要求:A.承储单位轮换储备任务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或随购随销等多种方式进行均衡轮换,保证质量,节约费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B.承储单位要在计划轮换前30日之内向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包括轮换数量、品种、库区等内容,并附有关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接到申请要及时报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同意,立即审核、研究决定,并组织承储单位实施。C.承储单位轮换储备任务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60天。客观原因所致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单位必须提前向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发改委同意后报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同意。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向各储备库区派出驻库监管员各2名,共10人,进行实时监督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据职责申请增加相应编制和人员。
(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联合财政局、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承储单位检查储备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任务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储备任务的执行情况;
3.调阅储备任务的经营、仓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凭证;
4.检查有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5.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金融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旗级储备任务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背书。
(四)承储单位要全面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储备任务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六)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承储单位自储备任务下达后签订年度绩效考核责任状,绩效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继续保留其年度代储资格;绩效考核分数80—90分之间,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保留其年度代储资格;绩效考核分数80分以下,直接取消代储资格。
附件: 1.鄂托克旗地方储备任务区块分布辐射图
2.鄂托克旗地方储备任务投资估算表
3.鄂托克旗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及修缮项目鸟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