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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3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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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办发〔2021〕15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1日

 

鄂托克旗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办理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行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职转发〔2020〕1号)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蒙速办·一网办”“蒙速办·掌上办”“蒙速办·一次办”“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8 号)文件要求。建立协同、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机制,变“企业来回跑”为“政府帮办代办”,推动重点工程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快速推进,不断优化我旗营商环境,为全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务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蒙速办·帮您办”,是指我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窗口、帮办代办点指派专门人员无偿协助有关企业(项目)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一种服务方式,建立健旗、棋蒙两级帮办代办服务体系,组建覆盖旗、棋蒙的专职帮办代办队伍。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牧局、能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应急局、交通局等审批部门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帮办代办工作,1名专职帮办代办员。入驻旗政务大厅的其他职能部门明确1名帮办代办联络员。原则上审批人员不可担任帮办代办人员。帮办代办员队伍须保持稳定,任期不少于两年。各部门要于3月29日将帮办代办分管领导和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盖章)报送至政务服务局邮箱:eqzwfw@163.com。

  第二章 帮办代办范围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帮您办项目类型:重点建设项目、产业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其他确有必要开展帮办代办的项目。

  第四条 帮您办事项范围:工程建设领域、投资项目领域、企业开办领域以及水电气讯报装所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帮办代办服务室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第六条 帮办代办原则及机制:按照自愿委托、属地代办、依法依规和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建立“自治区、市、旗三级联动、分工负责、定期会商、协调督办、问题导向、改革推进”工作机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委托帮办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帮办代办专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帮办代办专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类规费。

  第八条 帮办代办专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

  (三)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移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相关审批窗口发出办理通知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

  (四)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

  (六)做好帮办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帮办代办服务流程

  第九条 帮办代办工作按照咨询指导、申请受理、代办实施、办结送达、事后评价等5个阶段开展。

  第十条 咨询指导阶段:帮办代办服务室应主动联系相关企业(项目),了解企业(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为申请帮办代办的企业(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或协调相关审批服务部门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告知可免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并指导其按照有关审批服务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阶段:申请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全程或部分帮办代办服务。在申请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帮办代办服务窗口指导申请单位填写《项目帮办代办服务申请表》与《申请帮办代办服务承诺书》,指定窗口代办经办人、申请单位经办人,并明确双方义务。

  在帮办代办申请受理后,因帮办代办项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章和政策发生调整、出现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或申请单位申请终止帮办代办服务的,或申请单位不配合或弄虚作假导致项目办理无法推进的,帮办代办服务窗口应与申请单位办理终止帮办代办服务手续,填写《帮办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代办实施阶段:帮办代办申请受理后,帮办代办窗口与申请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整理申报材料,及时协调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开展审批服务,并全程跟踪、协调推进、督促指导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办结送达阶段:帮办代办服务完成后,帮办代办窗口应及时向申请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帮办代办项目办结单》,经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该项目帮办代办服务结束。

  第十四条 事后评价阶段:帮办代办服务结束后,申请单位领取相关证照后,同步填写《帮办代办服务评价表》,对帮办代办窗口及审批部门协办窗口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帮办代办窗口完善项目服务档案,对办结的项目及时归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设置帮办代办服务室,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帮办代办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帮办代办员,负责解答咨询、受理帮办代办申请、指导和督促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帮办代办服务中遇到的审批问题。同时,配备专职帮办代办专员进入相关企业(项目)主动介入,全面开展帮办、代办工作,以推进帮办代办事项落实落细,确保为企业提供联动、及时、高效、优质的帮办代办服务。

  第十六条 帮办代办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帮办代办协调对接督促进度工作,要主动作为、热情服务、积极协调、耐心指导,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具体负责以下帮办代办工作:

  (一)负责对项目进行前期介入,对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理程序等提供咨询辅导;

  (二)负责项目涉及本单位和上级对口单位审批事项和公用服务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三)负责指导申请单位制定项目报批计划、准备本单位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批服务进展情况;

  (四)负责牵头组织或参加项目协调会;

  (五)负责及时向旗政务服务局帮办代办服务窗口反馈本单位审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根据项目办理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帮办代办管理办法。加强对帮办代办人员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帮办代办人员在熟悉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八条 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帮办代办项目信息库,建立完善帮办代办工作台账,对帮办代办服务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帮办代办服务窗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建立健全帮办代办工作协调会议、定期总结、信息通报、项目回访和人员考核管理等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旗级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帮办代办联系方式和渠道,加大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的宣传,让企业和群众广进一步了解和接受帮办代办服务,在全旗营造清政亲商宜居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确定后的第一时间,相关牵头部门、工业园区应将相关项目基本情况告知给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方便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通知帮办代办人员前期介入,主动为企业和项目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室应建立周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帮您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帮办代办专员先自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帮办代办专员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协调: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互相矛盾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本级重点项目等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四)帮办代办专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帮办代办服务室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未能协调解决的,可提请本级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帮办代办服务室对需要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每月按时召开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对需要多个部门并联解决的审批事项和疑难事项予以集中、专项研究,推进帮办代办服务落到实处。对已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帮办代办工作连续进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在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帮办代办服务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帮办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考核办法,提高帮办代办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纪检组负责受理帮办代办过程中的有关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结果上报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回访机制,由帮办代办服务室对办结的项目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帮办代办服务的意见,对帮办代办工作及帮办代办专员进行评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帮您办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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