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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河湖“四乱”清理和防洪安全治理的通告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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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22〕275号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河湖“四乱”清理和防洪安全治理的通告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河湖“四乱”清理整治及河湖防洪安全,实现人水和谐共生,推动水生态持续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对各辖区内河湖管理范围及山洪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生活在河湖内乱占、乱堆、乱建、乱采及其他占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山洪沟等问题的,要求企业和个人务于2022年11月15日前自行完成清理拆除整治,恢复河湖原貌。对不按要求清理整治和拒不清理整治的,移交地方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及违法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经旗水利局审批、核准,禁止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和山洪沟内新建项目。各相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时,要及时与旗水利局对接是否需要办理河湖审批手续。未办理涉河湖项目审核手续的,一律按照违建依法依规处置。对企业和个人私自占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和山洪沟的,一律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三、禁止企业和个人私自在河道和山洪沟内拦洪蓄水,建设截伏流工程;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和山洪沟内倾倒垃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一经发现,移交地方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置。
  四、各苏木镇级、嘎查村级河湖长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的基层河湖长,上级河湖长要及时进行提醒通报,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移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各苏木镇、嘎查村及企业要组建防洪抢险救援队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督促园区内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组建防洪抢险救援队伍,确保在遇到险情和极端天气时,能够迅速开展本辖区、本企业防洪应急抢险和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水利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77—6212261。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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