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
专项工作小组及专家库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15号
各苏木镇、旗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1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和正常信访秩序,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信访事项复查专项工作小组(下称专项工作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工作小组
(一)组成人员及单位
组 长:乌云巴根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王 俊 旗政府办主任
郑世理 旗信访局局长
米海蜚 旗司法局局长
成员单位:旗委办、政府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监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法院、检察院、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文旅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信访局、医保局、政务服务局、审计局、旗供销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生态环境分局、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烟草专卖局。
专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旗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由郑世理兼任。
(二)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1.组织协调本级所属工作部门调查核实向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2.监督指导全旗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受理信访人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申请。
2.向旗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交办复查信访事项。
3.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和相关苏木镇或部门会商重大、疑难、复杂的复查信访事项及旗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答复意见。
4.提出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举行听证建议。
5.代旗人民政府草拟复查意见。
6.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落实。
7.办理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8.办理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1.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书面申请,审查是否属于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的受理范围。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所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被申请人(原处理或复查机关)送达答辩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对不服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复查信访事项,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交办到旗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分别交办,由其代表旗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并在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不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复查信访事项,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专项工作小组,由其组织召开复查会议研究相关事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信访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承办单位不按规定时限、要求作出复查意见的,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3.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旗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代旗人民政府草拟复查意见经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行文答复。
4.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信访事项复查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按国家信访局的规定要求,将终结的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五)其它事项
1.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旗人民政府及本机关所作出的复查意见负责。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事发地和户籍地分别做好终结意见落实及申请人的教育疏导等工作。
2.因工作需要,非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需参与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时,应按照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的交办意见,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的相应职责。
3.今后,除旗领导外,专项工作小组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工作小组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二、专家库
(一)工作职责
1.集体分析研究难以界定是否应导入信访复查程序、是否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集体研究、协商讨论信访人申请的历史遗留、特殊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及旗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答复复查信访事项,为旗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代拟稿)提供意见和建议。
3.参与申请复查信访事项的调查、取证以及听证等工作。
4.探索创新信访复查工作机制,为制订规章制度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成人员
专家库成员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新闻记者、有关部门(单位)业务骨干,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
(三)组成人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关心关注信访工作。
2.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行政机关内从事行政工作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3.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
4.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中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研究人员。
5.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心理咨询师。
专家库成员应在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入库。
(四)申报方式与资格审核
1.单位推荐。请相关单位组织推荐,征求被推荐人意见后反馈推荐名单,并填写《鄂托克旗信访专家人才库成员推荐表》(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XXXX,纸质版报送至鄂托克旗信访局办公室。
2.鄂托克旗市信访局将在甄别筛选的基础上拟定专家库人员名单,并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网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旗信访局颁发聘书,聘期3年。
3.专家库成员因单位调整、身体不适等原因不适宜担任相应工作的,可以提出辞呈。专家库成员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终止聘任资格。
(五)运行方式
1.发出邀请。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不同的信访复查事项,有针对性地向专家库内不同领域的专家定向发出邀请函,邀请专家参加会议。
2.会商解决。参会人员会商会办,行政职能部门提供政策依据,法律工作者提出法律支持,“两代表一委员”进行社会监督,心理咨询师为信访群众进行心理咨询,共同提出会商解决的意见建议。
3.意见汇总。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专家库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相关受理(不受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报专项工作小组。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