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7 14:43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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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鄂政发〔2024〕23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鄂府发〔2024〕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旗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落实好市委“三个四”工作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安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文物普查总体目标及有关要求,通过扎实有效开展普查工作,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一是建立全旗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二是落实细化全区、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已认定、登记的122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上旬至2025年5月中旬。以苏木镇地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5月下旬至2026年5月中旬。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旗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旗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鄂托克旗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三)稳定普查队伍。根据工作需要,普查机构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原单位岗位,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不变;也可与地方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
(四)落实普查经费。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4号)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要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年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全面履行好文物普查及保护主体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旗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单位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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