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15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鄂托克旗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激励扶持文艺人才健康成长,激发全旗广大文艺创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全旗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329号),结合国家、自治区、市文联深化改革要求,对《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鄂旗办发〔2017〕8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实施《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的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德才兼备、德艺双馨为标准,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引导全旗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生产更多追求向上向善的优良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刻描绘新时代精神图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鄂托克旗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条 目的意义。以培养我旗文艺人才、打造我旗文艺品牌、助推文艺精品力作、繁荣我旗文艺事业、推进文化强旗建设、提升我旗文艺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目标,根据《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从文艺创作激励、文艺作品扶持、文艺精品奖励、文艺人才培养等多层面入手,分类指导、精准扶持,形成导向清晰、特色鲜明的文艺人才培养激励扶持与奖励体系。
第三条 领导机构。成立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旗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成员由旗委、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文联,办公室主任由旗文联主席担任,成员由旗文联班子成员、协会负责人组成,负责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各项评审工作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它相关部门、业内文艺人才和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四条 创作激励扶持
(一)扶持项目
1.文学原创和文艺评论: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民间文学集、网络文学集、文艺评论集等。
2.影视剧创作:原创和改编的影视剧(含电影短片)、纪录片、广播剧、网剧剧本创作。
3.舞台艺术创作:戏剧(小型剧目)的剧本创作。
(二)扶持金额
1.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戏剧剧本、影视剧本,每部3万元。
2.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随笔和杂文集),民间文学集、网络文学集,每部2万元。
3.影视短片剧本、纪录片剧本、广播剧剧本、网剧剧本、小型剧目剧本,每部2万元。
上述3个类别,每个类别的扶持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部。
第五条 成果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创作成果类
(1)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学报刊(选刊)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2)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学报刊(选刊)上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艺术作品。
(3)图书出版物。具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集等;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民间文艺、文史研究著作集(含正规电子出版物ISBN书号电子书)等。
2.展览展示类
(1)个人作品入选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国家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2)个人作品入选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3)个人作品入选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市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二)扶持金额
1.在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1万元/篇。
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7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3万元/篇。
2.在国家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3.在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5篇扶持资金。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60篇。
被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3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4.在省、自治区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5.出版长篇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3万元/部;其他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2万元/部。
6.入选国家级展览,2万元/场;入选自治区级展览,0.1万元/场;入选市级展览,0.05万元/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原则上每年扶持不超过50场。
第六条 活动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主题活动类
(1)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我旗举办或交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和我旗联合举办或交办的具有常设性、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3)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和我旗联合举办或交办的,并列为市重点培育、具有常设性、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4)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旗文化和旅游局及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联合举办或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展览展示类
(1)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2)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和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
(二)扶持金额
1.主题活动类按具体情况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活动不超过5场。
2.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或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4.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旗文化和旅游局及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第七条 文艺人才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二)扶持金额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2万元/人。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0.2万元/人。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0.1万元/人。
第三章 文学艺术精品奖励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一)获得以下奖项的综合类等级奖项及单项奖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精品奖励。
1.《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下称《总体方案》)所设立的奖项。包括:
(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
(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4)中国戏剧奖;
(5)中国大众电影百花奖;
(6)中国电影金鸡奖;
(7)中国音乐金钟奖;
(8)中国美术展览奖;
(9)中国曲艺牡丹奖;
(10)中国书法兰亭奖;
(11)中国杂技金菊奖;
(12)中国摄影金像奖;
(13)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14)中国电视金鹰奖;
(15)中国舞蹈荷花奖;
(16)茅盾文学奖;
(17)鲁迅文学奖;
(18)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19)骏马奖。
2.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3.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五个一工程”奖、“萨日纳”奖、“索龙嘎奖”等)。
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5.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二)除上述奖项之外,凡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学艺术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学艺术和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奖项),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金标准
(一)获得《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其他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万元。
(二)获得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三)获得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不设等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已设等级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四)获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
(五)获得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1万元。
第四章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申报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审核
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当年年初印发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组织统计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
(一)创作激励扶持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当年年初印发的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申报通知,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组织申报创作项目规划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每人每5年可申报一个创作扶持项目。
(二)成果激励扶持
1.创作成果类
提供发表作品刊物原件,获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奖项,需提供证书原件,交由所在文艺家协会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展览展示类
个人作品入选国家级和省、自治区、市级展览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活动激励扶持
1.主题活动类。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举办个人展、作品首发式、研讨会等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报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须按评奖工作开展当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填写《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申报表》,连同获奖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备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集体奖申报表应由主创人员签字并排列作者姓名次序,由创作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奖申报表应由申报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工程项目内容名称及《评审细则》调整同步调整。围绕全旗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大项目,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对繁荣发展鄂托克旗文艺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文艺作品,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政策。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为上两年度期间内实施的项目(2024年评选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后续年度评选依此顺延)。
第十二条 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通过规定的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别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学艺术项目也可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申报。项目确定后,受激励扶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协议书》。
第十三条 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申报对象为鄂托克旗户籍或近三年在鄂托克旗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鄂托克旗生活的文艺创作者。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的对象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申报的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作品)须拥有著作权、荣誉权、各类奖项申报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得多头申报。旗内多家单位(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个人)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申报者对项目(作品)负主要责任。与旗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作品),需我旗会员为主要出品方,并拥有项目(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各联合出品单位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严格按照《评审细则》实施评审工作,初评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工阅评申报材料,集中讨论,并形成初评意见,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复审时,专家评审委员会需先听取初评工作汇报,在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并充分讨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结果。复审结果由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委、政府批准给予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中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个人)对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盖章(本人签字)。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终身取消申报资格;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金发放结束后,经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已获得的奖项,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申报个人退回冒领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作品)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个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合理使用、分配资金。
第十八条 各类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其它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项目政策。已获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作品不重复奖励,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九条 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书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项目因故需要调整计划,因遇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主观原因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其它重大事项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旗财政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如果鄂托克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剩余资金转入下一评审周期使用;当年资金使用不足,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申请追加。
第二十二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被扶持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激励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激励扶持资金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对因故未完成的激励扶持项目,要及时清查,收回激励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