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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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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56号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鄂托克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风险,积极妥善解决我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安全防范底线,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以保障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全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155号)《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住建发〔2021〕109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治责任,全面抓总,完善措施,一体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深入开展遗留项目摸底统计、梳理汇总,有序督导本行业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遗留项目的历史状况和政策法规变化,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兼顾合法性与现实可能性,简化审查验收程序和流程,采取“一案一策”的方法,科学破解整改难题,合理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明确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原建设单位(产权人)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全过程咨询等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整治范围
  我旗范围内1998年9月1日以后至2020年5月31日以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进行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工程。包括:一是关系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银行、车站、集贸市场、文体活动场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酒店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内容所列的建设工程均纳入此次专项行动方案的整治范围中;二是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照正常程序执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特殊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旗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专家以“一事一议”的形式论证后,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155号)和《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住建发〔2021〕109号)文件要求对消防审验手续进行补办。在此整治时间范围内,我旗各类建设项目按照消防安全现行规范进行消防改造后,在保证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办理消防审验及备案抽查时,不再要求提供原始建筑消防审验手续。
  四、组织保障
  为加快推进我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现决定成立全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工作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那顺德力格尔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越祖鹏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王  俊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乌日希拉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石永峰    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高广峰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方建云    旗公安局副局长
        杨  刚   旗民政局局长
        杨振平    旗司法局局长
        张  勤   旗财政局局长
        宋明峰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姣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乔治华    旗水利局局长
        额定达来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友林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  忠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米海蜚    旗能源局局长
        边建军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万鹏东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局长
        丁  冬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专项工作组内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越祖鹏兼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项工作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抽调。
  专项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本系统责任主体加快遗留项目问题整治,分类梳理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制定出台有效措施,有序推进整改工作。2024年全年开展集中攻坚,整体推进,确保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至2025年年底基本解决我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我旗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今后,除旗领导外,专项工作组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并报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备案。此项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五、工作措施
  (一)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要求,2015年5月1日前开工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含商住一体政策性住房)项目和购房人较多且用于居住的公寓等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时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对有工程消防设计但未完成审查的,原则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进行消防设计或主要文件不齐全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资料,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四)对本条第(三)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作出技术说明并提出意见(原设计单位已灭失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当时(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时)消防技术标准整理,完善消防设计,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五)对建设工程采取相关措施整改无法达到消防审验标准的,各方责任主体灭失或前期消防施工资料灭失且无法补正的项目,由责任主体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对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性进行技术评估论证,提出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和加强管理等相关措施,并出具《项目消防可行性报告》及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意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向旗人民政府上报本行业此类项目清单,旗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评审,通过采取其他加强措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后,最终出具予以使用的评估文书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明确消防安全定期巡查监管责任单位,指导责任主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
  (六)针对消防行政审批前置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缺失的历史遗留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府发〔2019〕100号)文件要求,为其办理规划手续。
  (七)针对历史遗留项目,对于确需局部投入使用的,由责任主体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二是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三是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四是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五是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八)建设方或使用方故意不履责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故意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最高裁量权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问题复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行业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结合消防遗留项目数量、人员力量等实际情况,细化责任分工,倒排处理工期,加快办理消防遗留项目手续。
  (三)明确部门责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督导本行业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旗财政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必要的经费予以支持)
  (四)严格执法处罚。旗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各部门摸清消防遗留项目底数,督促项目整改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责任,存在消防审验违法行为的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实施处罚,及时纠正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审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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