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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与鄂托克旗总工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0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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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人民政府与鄂托克旗总工会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5〕2号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与旗总工会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与鄂托克旗总工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与鄂托克旗总工会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与鄂托克旗总工会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畅通旗人民政府和旗总工会民主沟通渠道,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题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明确完成时限。
  (二)通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情况;通报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重要举措等情况。
  (三)研究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在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进自治区“六个工程”、实现市委“三个四”工作任务和落实旗委“九个聚焦”工作要求,推动鄂托克旗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中建功立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部署和具体举措。
  (四)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职工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等;研究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新问题新课题。
  (五)研究工会在推进自身改革和建设进程中需要政府支持的相关问题。
  (六)其它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旗总工会提请旗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系工会工作的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和旗总工会主席担任总召集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旗总工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旗人民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旗长和旗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旗人民政府方面一般包括:联系工会工作的旗人民政府副旗长、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旗人民政府副旗长、旗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旗总工会方面一般包括:旗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
  联席会议可邀请基层党政干部、职工代表、劳模先进代表和基层工会工作者等参加。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和旗总工会商议确定。旗人民政府的议题由承担相关职能的旗人民政府部门提出后,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旗总工会提出的议题,由旗总工会办公室负责征集。双方联合提出的议题,一般在联席会议召开前2个月启动议题征集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一方履行提出程序。
  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精心筛选的基础上提出。强化会前协调,做好议题征求意见等前置工作,为会议最终达成一致、形成决议创造条件。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筹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旗总工会共同承担,具体筹备工作由旗总工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并协调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旗人民政府出席领导主持。议程
  一般包括: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通报本次联席会议议题产生情况及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并协商确定本次联席会议相关事项,就落实本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作出部署。
  第九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由旗总工会办公室起草,经旗人民政府出席会议的领导和旗总工
  会主席共同审定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宣传报道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旗总工会共同负责,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节点,旗直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旗总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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