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IHA001/2019-02095 |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12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木镇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
文号:鄂政发〔2019〕99号 | 主题词:安全生产 |
时效性:有效 |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苏木镇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鄂托克旗苏木镇及安委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鄂托克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全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全旗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是代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旗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鄂托克旗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旗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旗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安委会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第十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和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八)根据自身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九)严格落实苏木镇、部门、园(区)领导责任,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第三章 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一条 旗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旗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系统),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具体职责
十二条 各苏木镇、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苏木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电力、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依法对辖区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蒸发塘、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工程建设、房屋拆除、城镇燃气、城镇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灯、城市夜景灯、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公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类个体工商业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防洪防汛及园林防火工作。
(六)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对超出管辖职权范围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三条 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开展校园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旗经营性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及设施、体育赛事及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条 工信和科技局
(一)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旗盐业、商贸服务企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协同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企业和餐饮住宿企业(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督促检查大型商贸(会展)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工业控制系统与信息安全。负责协调和监管电信企业,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十)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条 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取缔、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和上级决定关闭的矿山,维护全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二)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山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将全旗公共安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审查把关。
(五)负责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等有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规划适当区域。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全旗建筑业(含室内装饰装修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全旗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相关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在建工程的玻璃幕墙、密闭大棚和运行中的市政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旗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旗城镇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履行全旗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物业公司、供热公司、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旗房屋征收过程中拆除建筑物及已征收未拆除建筑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做好维护、更新和改造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内单位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亭棚、临时摊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大型标语、临街横幅、条幅、城市建筑物和设施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局
(一)负责文化市场、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和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场所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旗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检查整改。
(五)负责做好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旅游宾馆(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履行旅游景点(景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测检验;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群体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保健院等各类医疗和计生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条 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有关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旗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旗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旗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推动全旗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照统一部署,牵头建立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五)依法行使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旗有关部门和各苏木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六)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七)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全旗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十二条 能源局
(一)负责全旗煤炭行业(开采、煤场、煤炭洗选场、煤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科技发展以及煤矿整顿关闭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参与煤矿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矿井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局
(一)履行全旗林业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旗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旗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森林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旗林木采伐及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条 公安局
(一)负责全旗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负责本旗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全旗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条 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三)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全旗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旗安全生产政策体系。
(四)负责审查旗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负责具体承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释义工作,承办申请旗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六条 交通局
(一)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承担公路、水路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及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旗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和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三)负责全旗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按照全旗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旗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城镇公交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铁路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铁路道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十)负责全旗道路运输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及汽车租赁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七条 农牧局
(一)负责农牧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药、灭鼠药经营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牧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牧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六)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七)负责旗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八条 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九条 财政局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旗食品生产领域、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全旗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六)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七)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二条 气象局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类及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把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财政预算内(专项)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五)负责全旗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旗地方储备粮及应急救援物资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协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一)负责涉放射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物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放射物设施、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涉放射物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放射物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多重大隐患、突出问题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监管范围发生重叠时,由双方协商明确监管职责,并及时报旗安委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旗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