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IHA001/2020-00221 | 分类:自然资源、能源;工业、交通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0年01月07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品销售监管的通知 | |
文号:鄂政发〔2020〕1号 | 主题词:矿产品销售监管 |
时效性:有效 |
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全旗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领域管理水平,切实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的矿产品销售监管格局,有效保障资源税收应收尽收,推动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经2019年12月24日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加快健全完善以旗能源局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紧密联动的矿产品销售监管格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监管方面
1.认真做好全旗煤炭、非煤矿山产品销售票证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各项工作;收集全旗矿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并实行录入管理;指导矿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联网直报、数据汇总等统计工作,以及矿产品产销量、票证使用量等涉税信息的采集、上报等工作。
2.认真落实2019年8月8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29号)精神,加快推进煤炭和非煤矿山销售监管平台建设,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核查上报工作。
3.健全完善矿产品票证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二维码电子票证系统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电子票证的入库、发放、结存、回收、缴销等工作。二是煤炭、非煤矿山企业销售矿产品及其副产品时,要向购买方出具相同种类、数量的煤炭销售票证或非煤矿产品准销证,做到全程持票运输。三是要建立矿产品票证发放使用台账,做到前后能核对、全程可追溯。
4.加强与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西部煤管站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矿产品销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定期分析评估全旗煤炭、非煤矿山企业产能产量情况,及时进行预警研判,并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二)加强配合方面
1.健全完善能源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及时核查煤炭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税费缴纳情况,并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通报验证,逐一比对企业领取票证数量、信息平台记录等信息,防止出现“跑冒滴漏”。
2.配合做好矿产品水土保持费征收工作。
3.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做好矿区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着力扭转单一的“路站”监管模式,撤销部分路站站点,采取路站定点监管与路上机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从现有路站人员中随机配置监管人员。
(二)一家矿产企业原则上只设置一处磅房,只留一条进出矿道路,严格按照治超限超要求装载、运输货物。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旗能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磅房位置和运输线路。每处磅房、每条道路和煤棚(堆煤场所)出入口必须安装高清探头,将视频监控信息实时上传到数字煤炭综合平台。
(三)对因开采需要转移磅房或改变运输线路的情况,煤炭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要预先向旗能源部门提请报备,完成改造后,经旗能源部门许可后方能使用。
(四)煤炭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等工作,确保数字煤炭综合平台、视频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出现设备停电、故障等情况时,要立即报知旗能源部门,并停止矿产品销售;如短时间内无法解决,须经旗能源部门批准同意并采取临时应对措施后方可恢复销售。
(五)由能源局组建督查机构,对下属人员履职监管和企业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查处权限,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置。
三、监管措施
(一)煤炭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无票、串票、套票、票货不符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补足销售票证、补缴相应税费外,从查实之日起算,第一次停票停销一个月;第二次停票停销三个月;第三次停票停销半年。
(二)凡发现监管人员充当矿产品销售企业“保护伞”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直接责令煤炭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停销一年。
(三)对违法违规销售超过三次,或一次性违法违规销售数量巨大,或在停销停票期间继续销售、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违法违规企业,一律从重处罚,除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供应销售票证外,坚决按照违法失信企业对待,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和公示。
(四)对监管人员履职不力,存在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宜
旗(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严格抓好矿产品销售监管工作,严防全旗资源税收出现“跑冒滴漏”问题。同时,要以加强制度化建设为抓手,认真研究完善现阶段全旗矿产品销售监管领域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依法维护全旗矿业经济发展利益。对加强矿产品销售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善于集思广益、协调配合、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努力推动全旗矿产品销售监管效能实现新的提升;需要旗委、旗人民政府研究审议的,要积极制定解决方案,及时提请上报,避免发生贻误。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