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0-13838 | 分类: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1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
文号:鄂政发〔2020〕143号 | 主题词:分工 |
时效性:有效 |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国家相关方针政策落地落实,现将我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汉语委”)成员调整如下。
主 任:王国泉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主任:李瑞敏 政府副旗长
委 员:周晓龙 政府办主任
赵军琪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永胜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 娃 总工会副主席
何 杰 团旗委副书记
曹 燕 妇联副主席
张明利 文联副主席
武文峰 教体局局长
彭志宏 教体局副局长
贺雄峰 金融办负责人
斯日古楞 外事办主任
郑世峰 编办副主任
图 雅 财政局副局长
宝乐德 交通局副局长
阿拉太 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敖敦图雅 人社局副局长
李宝峰 住建局副局长
敖日格乐 民政局副局长
崔喜胜 卫健委副主任
牧 仁 文旅局副局长
赵 智 市监局副局长
高向波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舰艇 工科局副局长
郝贵斌 农牧局副局长、螺旋藻产业园主任
宋明峰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继刚 司法局副局长
原路芳 品牌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 军 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杨军林 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王 俊 城管执法局局长
邵玉林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
孟克毕力格 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德格吉日夫 扶贫办副主任
李大成 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斯庆图亚 民委副主任
闫 晗 银保监办主任
乔 瑞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哈斯巴雅尔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钢 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周晓伟 武警中队中队长
皇甫宇飞 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王飞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总经理
张 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托克旗分公司总经理
王晟宏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副总经理
白 鹭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镇分公司总经理
毕 强 乌兰镇副镇长
杨海强 棋盘井镇副镇长
刘岳坤 蒙西镇副镇长
沙日娜 木凯淖尔镇人大主席
特慕论 阿尔巴斯苏木党委宣传委员
朝乐蒙 苏米图苏木副苏木达
旗汉语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武文峰兼任,副主任由彭志宏兼任。今后,除旗领导外,汉语委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人员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汉语委办公室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用语用字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蒙汉双语规范化推进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全旗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开展国家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中鄂尔多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项目相关工作(以下简称“语保”工作)、推普脱贫、县域普通话水平调查等工作。
附件:鄂托克旗汉语委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附件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略,有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规规定,旗汉语委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文化复兴等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推广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一项基本国策,要恪尽主体责任,树立文化形象,助力文化复兴,坚定文化自信。为切实做好迎接各级督导检查和日常工作,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扎实开展,结合各部门及行业实际,现将各成员单位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请认真做好组织落实。
一、共性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依法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应用,保证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语委统筹、部门协同、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重点领域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和年度考核。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考核到位,奖惩落实。
(五)要求工作人员在各种会议、公务接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活动和办公环境中自觉使用普通话。
(六)公文、印章,单位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宣传标语牌,通知、告示、墙报、标语及网站等公众宣传平台用字规范。
(七)规范和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建设。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单位各年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计划、整改措施及工作总结;做好日常文字、图片、音像等原始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管理工作;积极参加旗汉语委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项培训;有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八)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为重点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坚持重点宣传和常规宣传相结合。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各单位要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栏、宣传橱窗。各单位会议室、重要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要设立“请讲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等提示牌,形成规范用语用字的良好宣传氛围。
(九)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适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培训率达到80%,测试合格率达到70%以上。积极探索开展规范汉字应用、常用公文写作等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语委《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精神,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积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步落实扶贫、通语“双攻坚”推普脱贫工作目标。
(十一)统筹监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积极配合旗汉语委做好相关工作。
二、个性职责
(一)旗委组织部
1.制定党群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使普通话成为党群机关的公务用语,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职业素质和必备能力之一;做好全旗各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2.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作为党群机关公务员培训内容之一,制定阶段性培训规划和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公务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制定扶贫驻村工作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旗委宣传部
1.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常规宣传教育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全旗新闻媒体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制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
2.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文明创建活动,按照“鄂文明办字〔2014〕57号”文件要求,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评比的重要内容,纳入测评指标,督促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新闻媒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专项检查。
(三)旗外事办
1.负责对外事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2.指导和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3.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外文规范化使用检查工作。
(四)旗总工会、团旗委、妇联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2.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群众性活动,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3.组织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志愿者活动。
4.积极配合旗汉语委开展相关活动。
(五)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
1.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监督管理部队驻地规范用语用字情况。
2.积极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不断提高部队指战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3.积极配合旗汉语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和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活动。
(六)旗财政局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对各股室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2.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督导评估的相关要求,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3.督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七)旗工科局
1.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工作。
2.做好经贸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旗住建局
1.管理监督各类建筑工地、建筑物用字。
2.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管理监督街面广告、道路交通标识、街道名称、公交车车身广告、站牌等规范用字情况,不断健全完善检查整改机制。
(九)旗教体局
1.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旗汉语委日常工作。
2.协调指导和统筹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情况。
3.继续开展推普脱贫工作,加大对“三类”(未达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档立卡国贫户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和广大教职工中未达标教师)重点人群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坚决打好教育脱贫攻坚战。
4.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和主阵地作用,切实做好教育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把用语用字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常规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做好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建设和示范校创建、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相关工作。
5.指导全旗普通话和汉字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为全社会提供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工作,并带头做好机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6.在校长培训、聘任及教师培训评聘等工作中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7.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据统计相关工作和县域普通话调查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教育系统各二级单位及各种体育健身、竞技、表演活动及在体育场馆举办的各类活动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
9.落实体育广播员、解说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旗交通局
1.负责全旗公路交通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2.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车站、公路收费站及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员、驾驶员、售票员、乘务员规范用语提出明确要求,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落实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严格规范车站、公路沿线及城市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交通部门管辖的标牌、广告等的用语用字,不断健全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十一)旗文旅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对导游员和解说员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明确提出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全面落实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2.监督管理旗内各类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旅行社、车船旅游设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情况;在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中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3.在旗人大常委会监督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完成全旗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常规管理工作。
(十二)旗人社局
1.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成为公务员录用和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推动落实公务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和持证上岗工作。
2.会同旗汉语委办公室做好各部门、单位公务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的规划和组织工作,指导制定各部门、单位培训测试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指导全旗就业指导、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培训列入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力培训内容。
(十三)旗民委
1.宣传贯彻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协调发展。
2.协助开展“语保”工作。
3.协助开展社会蒙、汉文字规范化使用专项检查和民族学校双语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四)旗农牧局、螺旋藻产业园管委会
1.监督管理单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营造规范用语用字的良好氛围。
2.积极开展系统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落实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五)旗公安局
1.负责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全旗警务人员日常执法的工作用语,落实出入境管理中心、110指挥中心、看守所等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2.对刻印社等特殊用字行业人员的规范用字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
3.规范本旗范围内道路、交通标志用字;协助各有关部门对社会规范用字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旗民政局
1.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2.监督管理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在各股室及服务窗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十七)旗司法局
1.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普及工作,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督促全旗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公证员等在执行公务和开展法律服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落实律师等一线司法行政和执法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八)旗卫健委
1.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说明、广告等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加强对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制定明确的检查整改措施,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2.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提高医护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落实直接面向公众的医疗服务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九)旗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1.将全旗公共场所的广告、招牌、单位名称牌、交通路牌、站牌、标牌等各类设施的规范用字纳入城市管理和执法内容;监督管理街路名称、地名、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业牌匾、公交站、环卫休息室的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范应用工作,检查各类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等)的规范用字情况,健全完善审核监督管理机制,配合旗汉语委及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
2.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对城管执法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素养提出明确要求。
3.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
(二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及广告等用语用字,严格审批制度。
2.把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关,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广告、商标等社会用字,从源头杜绝不规范用字。
3.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落实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十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国邮联〔2000〕304号)精神,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2.在本系统工作人员中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落实邮递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对邮政营业场所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旗融媒体中心
1.贯彻执行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文政法发〔2001〕20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的榜样示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及新闻出版的要求,抓好采编校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人员、责任、措施、考核、奖惩五到位,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报纸的语言文字质量,在制作播出的各类节目中营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
2.制定本系统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水平培训测试规划,落实播音员、主持人、解说员、演艺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播音员、主持人、记者、采编人员及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培训率达到100%,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测试合格率达到100%,其他人员测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监督管理各种大型文艺活动中用语用字规范情况。
4.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规范情况,对新闻出版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5.建立完善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管理机制,把电台、电视台各栏目用语用字、屏幕用字及文化活动场所用语用字情况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电台、电视台方言类节目的审批制度。
6.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配合旗汉语委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及时宣传报道市、旗两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动态,全年制作播发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和文稿不少于8条(篇);常态化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重点宣传活动。
7.配合旗汉语委完成国家语言资源保护工程鄂尔多斯方言保护项目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三)银保监办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金融工发〔2000〕8号)精神,努力做好全市金融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2.监督管理检查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组织各专业银行工作人员参加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落实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十四)旗扶贫办
与旗汉语委共享精准扶贫相关数据,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开展推普脱贫培训、入户调查等工作。
(二十五)旗政务服务局
对已入驻的业务大厅的税务、工程项目、民政、社会保障、扶贫、就业、交管等业务窗口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六)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1.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规划本苏木镇汉语言文字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具体表现。建立健全本苏木镇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2.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居民学习普通话,各苏木镇政府及有关部门90%以上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3.各苏木镇政府每年积极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制定推普周方案,主题鲜明,社会参与面广。
4.监督镇区公共场所的名称牌、招牌、地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及公共设施用语用字(含拼音和外语)使用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