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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1-03949 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鄂政办发〔2021〕76号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12日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鄂政办发〔2021〕76号 主题词:金融工作
时效性:有效
  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保监管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和稳定全旗金融秩序,保障全旗经济与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12 

  鄂托克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按照中央、自治区、市有关金融工作要求,建立鄂托克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旗长担任召集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保监管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条 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沟通协调、专项调度、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遵循充分协商、统筹协调、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位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金融工作精神,落实自治区、市及旗金融工作决策部署,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推进我金融改革发展研究地方金融改革发展规划,协调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不断优化全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推动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协调配合。 

  (二)推动防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研究防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政策,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组织落实防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策沟通和监管协调,强化涉及多部门事项的统筹协调。组织研究并督促落实补齐地方金融监管短板、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的相关政策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属地金融监管。 

  (四)加大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推动系统各单位履职担当。建立信息沟通、定期会商、线索移送、报告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和整体合力,全面推动旗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开展。 

  (五)做好集资融资领域信访问题化解工作。解、掌握集资融资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总结交流处置经验做法,提出建议对策,通报有关情况,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开展工作履职评价。组织研究对金融管理部门、各金融机构年度评价办法,提出评价意见。 

  (七)主动做好协作配合。积极主动配合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做好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八)其他工作。落实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跨部门会议。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方式以跨部门会议为主,以定期例会和专题会议形式召开。定期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联席会议形式召开,全体成员应按时出席。 

  第七条 议定事项落实。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议定事项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督促重点工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及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督促有关部门按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重要信息报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及时向委、政府报送有关工作动态、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情况、调研分析成果等。 

  第十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如联络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旗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书面报备。 

  第十 内部事项管理。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内部研究的工作和文件应严格保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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