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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级、苏木镇、园区、部门、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498 分类:其他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年02月09日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级、苏木镇、园区、部门、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政办发〔2022〕9号 主题词:
时效性:有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旗级、园区、苏木镇、部门、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旗级、园区、苏木镇、部门、企业 

  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夯实统计工作基础,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提升鄂托克旗整体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加强全旗各级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要求,特制订旗级、园区、苏木镇、部门、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3号)《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鄂统发〔2020〕26号)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旗级、园区、苏木镇、部门、企业统计工作职责,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完善统计业务规范,强化统计保障条件,为推进鄂托克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工作规范和要求 

  (一)旗级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1.旗级统计工作以实现“五规范四提升”(规范统计工作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流程、规范统计培训教育、规范信息发布、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数据质量管控水平、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提升信息技术支撑水平)为目标,积极推动统计工作落实。(牵头单位:政府办、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园区、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相关企业) 

  2.每年召开1次旗委常委会会议的基础上,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统计工作,不得将统计局作为完成社会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旗委办、政府办;责任单位:统计局) 

  3.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优化统计职能职责,加强统计人员力量。(责任单位:组织部、编办、人社局、统计局) 

  4.严格落实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双重管理机制,旗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征得市统计局党组同意。(责任单位:组织部、统计局) 

  5.新任统计机构负责人年度内应当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专题培训;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确保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更新知识培训。(责任单位:统计局) 

  6.将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旗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每年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等至少开展1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依法治统意识。(责任单位:组织部、党校) 

  7.建立常态化统计干部培训机制,将统计人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培、学习交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加强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年度内保证园区、苏木镇、部门及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园区、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8.加大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养,鼓励统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确保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各领域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责任单位:统计局) 

  9.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统计局) 

  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统计机构时限、审核要求,完成对调查对象报送数据的审核,留存修改记录及说明。严格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设置原始记录,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保证填报质量。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在确保数据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数据审核,保留相关修改记录及说明。(责任单位:统计局、各园区、各苏木镇、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11.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各级统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做好数据解读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数据,并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确保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责任单位:统计局) 

  12.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全部统计资料,真实记载、全面反映统计工作。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电子数据文本资料应当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牵头单位:统计局;配合单位:档案史志馆) 

  13.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制定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的评估分析,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定期对重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确保重要数据无趋势性错误,各项指标匹配性合理。分专业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开展数据核查或执法检查,建立疑似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内部移交机制。(责任单位:统计局) 

  14.旗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推动提升鄂托克旗统计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充实统计执法监督力量。(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统计局) 

  15.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特别是“四上”单位的入统和退库工作,及时推送至园区、苏木镇和部门,并进行实地核查。(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园区、各苏木镇、旗直有关部门) 

  16.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管理,监督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建立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变动台账,并及时督促调查对象更新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监督检查,指导做好原始记录及电子、纸质统计台账。(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园区、各苏木镇、旗直有关部门) 

  17.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鄂托克旗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市、旗、苏木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通畅,积极推动覆盖嘎查村的统计网络建设,实现嘎查村统计资料填报全程电子化,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大数据中心、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园区、各苏木镇) 

  18.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专栏,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靠群众发现统计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登记、核实和处理。(责任单位:统计局、政务服务局) 

  19.确定专兼职统计信息化建设运维人员,确保统计专网稳定畅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内外网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园区、各苏木镇) 

  20.指导和督促苏木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基础健全、任务职责清晰、数据真实准确。(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21.统计经费纳入旗财政预算,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1.园区统计工作以实现“三规范两提高”(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职能职责、规范统计调查流程,提高依法统计能力、提高统计工作考核力度)为目标,不断提升园区统计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各园区) 

  2.明确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明确1名园区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至少1名专职统计负责人,根据园区内统计工作任务量,配备合理的(原则上不少于2人)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 相对稳定。建立并落实统计人员变动与旗统计局报备机制,园区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征得旗统计局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保障具备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网络和办公场所六落实。(责任单位:各园区) 

  3.园区统计业务受旗统计局指导,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定期督促检查统计工作计划、报表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督促园区内企业及时更新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责任单位:各园区) 

  4.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园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库,按季度动态更新园区内企业统计人员基本信息。加快推进园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园区统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责任单位:各园区) 

  5.督促检查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纸质或电子统计台账等基础性工作。督促园区企业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对迟报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及时下达催报单;对屡次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旗统计局依法立案查处。对统计机构提出的查询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责任单位:各园区) 

  6.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园区内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不得违规代填代报统计数据。每年至少组织1次园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旗统计局报告。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各园区) 

  7.统计工作纳入园区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对园区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园区统计工作中出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组织部、统计局) 

  8.园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个园区每年不少于5万元。如遇大型普查和地方性统计调查任务时,应按相关规定为其发放补助。补助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责任单位:财政局、统计局) 

  (三)苏木镇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1.苏木镇统计工作以实现“八有八化”(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2.压紧压实苏木镇统计职能职责,将统计工作纳入苏木镇工作职能中,苏木镇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旗统计局领导,依法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指导嘎查村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负责完成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牧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旗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统计调查任务,包括企业联网直报、乡卡村卡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畜牧业调查、名录库维护等。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统计报表的催报、查询、审核等任务,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调查单位发生搬迁、新增、注销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旗统计局。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得丢失、损毁、泄密。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应当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负责动态更新“八有八化”基本情况,“八有八化”中从“有”变更为“无”的,需向旗统计局提供情况说明。(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深化苏木乡镇改革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建立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明确1名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配备1名统计工作专职人员,根据辖区统计工作任务量,配备1-3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每个嘎查村明确1名统计工作人员,有人员花名册及人员变更记录。如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紧急重要调查任务与人员力量不匹配时,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剂工作人员,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或聘用辅助调查员等方式解决,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4.苏木镇统计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统计局同意并备案,工作交接有记录,保证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苏木镇统计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镇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5.统计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统计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年度内保证苏木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6.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统计工作办公场所,配备至少1台接入统计内网的专用计算机、1台打印设备和1个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导致统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7.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8.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村社区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9.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规范数据采集审核报送流程,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指标要素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对统计机构提出的查询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电子数据文本通过网络上报的统计报表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10.积极协助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旗统计局,旗统计局应当根据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牵头单位:旗统计局;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11.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积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12.旗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7万元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经费核拨至旗统计局,由统计局根据苏木镇统计工作所需统筹使用。如遇大型普查和地方性统计调查任务时,应按相关规定再行安排相应资金。(责任单位:财政局、统计局) 

  (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1.部门统计工作以实现“六规范五强化”(规范部门统计管 理、规范统计调查设计、规范调查项目核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规范统计业务培训、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强化名录信息维护、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强化质量评估验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为目标,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统计调查体系。(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2.压实统计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规 范统计各环节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应当明确统计负责人和单位分管统计负责人,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旗统计局的指导,统计人员调整要有工作交接记录,并及时函告统计局。(责任单位: 旗直各部门) 

  3.按照工作任务、职责分工、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认真开展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和论证,准确确定统计调查范围,合理设计统计调查内容,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保证指标名称规范统一,解释通俗易懂,计算方法科学,调查表式结构合理、便于填报;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行政记录及各类大数据等其他数据来源,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满足需求的,不开展全面调查;科学制定数据评估办法,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设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4.自行确定或自行扩大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高效的原则,且需报旗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调查应当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且与本部门的职能或业务一致,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其他部门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5.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办法,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标准、统计口径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并作出解释说明。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旗统计局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6.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严格规范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采集处理平台验收部署(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设计要符合国家信息 安全标准),指导调查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及时接收和审查原始数据,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出具数据核查报告。(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7.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统计工作人员准确理解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担负起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法律责任。积极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8.依法严格执行数据公布有关规定,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 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保证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9.严格执行《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加强与旗统计局的数据信息对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形式,依法明确数据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及应承担的责任,满足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名录库信息及数据的需求。(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10.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评估工作应当规范统一。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11.认真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本系统经常性统计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12.旗统计局及时协助部门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库等统计基础信息库,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责任单位:统计局、旗直有关部门) 

  13.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提升统计生产效能。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营维护,切实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14.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保障必需的人员、经费、设备、网络和培训等工作条件,夯实源头数据质量基础。(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 

  (五)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1.企业统计工作以实现“三规范四强化”(规范企业统计管理、规范企业统计行为、规范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强化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企业统计法治建设、强化企业统计综合保障、强化企业统计奖惩制度)为目标,保障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2.“四上”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他规模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及时登录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进行备案登记。企业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主动向旗统计局报备,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有记录。(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3.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 度,接受旗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独立准确填报统计数据。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设置统一规范的统计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不得伪造、篡改。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原始资料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未到保存期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得销毁。(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4.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旗统计局的岗前培训。统计人员 

  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每年至少参加1次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并根据实际对企业内部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延伸培训。(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5.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应当督促统计人员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资料;组织制定和落实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责任、统计报表报送、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规章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企业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6.提高依法统计意识,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数据核查,不得干涉、妨碍政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守信企业认定资格,构成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予以公示并进行联合惩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7.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场地、设备、网络等,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工作会议、接受统计业务培训,为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实现内部统计网络自动化管理。(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8.强化企业统计奖惩制度。对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连续两年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通报表扬。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企业统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表现突出的统计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牵头单位:统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苏木镇、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业要把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主要领导亲自谋划、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旗统计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推动经费、人员等相关工作的落实,保障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正常开展。 

  (二)强化考核推动旗委组织部将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列入“五位一体”考核内容,把各领域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意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被“一票否决”的园区、苏木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旗考核指标体系,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反向扣分项。 

  (三)做好示范带动各园区、苏木镇、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业要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加大典型做法、统计分析、宣传交流等材料的报送力度,促进交流互鉴,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形成部门联动、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对从事统计工作20年以上的统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荣誉感,为基层统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坚持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鄂托克统计微讯等媒体平台,结合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举措等,营造全社会重视统计工作、合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的舆论环境,为统计基层计基础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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