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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18-08458 分类:其他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04日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政发(2018)31号 主题词:高龄津贴
时效性:有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旗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828 

  鄂托克旗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党发〔20111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切实做好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和高龄津贴的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享受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对象每年复核一次,未按时复核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老年人高龄津贴,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的旗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审批程序完成后要逐级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发放范围和标准 

  具有鄂托克旗户籍,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实行分档发放,70-74周岁无固定收入(除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外)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800元;75-79周岁所有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80-99周岁所有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72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旗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审批完成后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鄂托克旗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 

  除前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法;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苏木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旗民政局审批。 

  (四)旗民政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旗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要对申请人信息分类备案,建立信息数据库。 

  (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旗民政局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 

  四、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统计和高龄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及发放 

  (一)旗民政局每年要将审核完成的当年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花名册及汇总表报送旗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划拨资金。 

  (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820日前,统计完成次年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数量,并报送旗民政局。旗民政局汇总后于当年830日前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报市财政局做次年津贴资金预算安排。旗民政局报旗财政局做地方应拨付资金预算安排。 

  (三)旗民政局、财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老年人办理“一卡通”,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旗民政局协同市老龄办上门现金发放。 

  (四)如出现漏报或遗漏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要及时补发漏发的高龄津贴。 

  五、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鄂托克旗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通知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次年注销享受高龄津贴资格。 

  (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调整享受标准时,需重新申报。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其户口在市内跨旗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地的民政局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年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年起由迁入地发放。 

  六、资金管理 

  (一)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旗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旗级承担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旗财政局要结合实际,监督资金发放,保证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旗民政局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调配、设备配置等工作。 

  (三)旗民政局要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由旗民政局同公安、社保部门对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发现不符合发放范围和标准的,从次年停发高龄津贴,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复核采取当面复核、照片采集、指纹比对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上门现场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要按照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复核。现场复核采取采集指纹的方式。现场复核结束后,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的人员登记造册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民政局要抽查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 

  (一)各苏木镇和旗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和津贴的发放工作,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旗财政局、民政局要定期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局举报,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由旗民政局纠正。 

  八、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鄂托克旗( )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2、( )岁以上生活补贴发放人员汇总表 

  3、鄂托克旗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复核表 

  4、变更通知单 

  5、委托书 




相关政策/解读: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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