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13-18784 | 分类:综合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25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助理员和气象信息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鄂政办发〔2013〕92号 | 主题词:气象助理员;气象信息站管理 |
时效性:有效 |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气象助理员和气象信息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鄂托克旗气象助理员和气象信息站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旗气象信息服务站管理工作,有效增强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三农三牧”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气象助理员管理
第二条 各苏木镇应配备气象助理员,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站的日常管理,一般应由分管气象的副职或相关管理人员兼任。
第三条 气象助理员任职条件:
(一)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二)通过培训具备基本的气象防灾减灾常识;
(三)一般要求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素质良好;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气象助理员任用程序
(一)气象助理员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任用;
(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气象助理员变动情况报旗气象局和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五条 气象助理员工作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内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旗气象局做好本区域内自动气象站、电子显示屏、气象广播设备等气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情况和气象设施被盗、被损情况,出现以上情况应立刻上报;
(三)协助旗气象局开展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内新建项目的防雷审批和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出现雷击事件后及时上报。
三、气象信息服务站管理
第六条 气象信息站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分发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通过有效途径与手段快速向社会公众传播,并指导社会公众科学避灾;
(二)发布天气预报和农业气象服务产品。每日定时发布当地天气预报信息;根据当地农牧业活动情况,定期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农用天气预报和农业气象服务产品,指导当地农牧业生产;
(三)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网络远程教育以及宣传板报橱窗、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进行气象科普宣传,提高农牧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灾害防御能力。为农牧民提供气象知识、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牧民使用气象信息的技能;
(四)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并及时报告旗气象局,协助旗气象局赴现场进行灾害情况调查和评估;
(五)负责本区域内特殊天气现象的观测和记录,并及时报告旗气象局;
(六)收集和反馈气象服务需求。及时收集当地农牧民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并定期向旗气象局反馈。
第七条 气象信息服务站接受所属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气象局的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旗财政局根据苏木镇气象信息服务站的工作职责任务核定相应的工作经费,纳入苏木镇人民政府预算管理。为气象助理员和气象信息员核定人员补贴经费,由旗气象局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经费预算标准参照农林牧业或民政事业执行。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将苏木镇气象信息服务纳入苏木镇实绩考核,考核标准和内容由考核办与气象局协商确定。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苏木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奖惩。对年度工作认真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防御措施,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气象助理员和信息服务站工作人员,由旗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气象助理员和信息站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解聘等处分。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