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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预防因病致贫特别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2-03549 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6日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预防因病致贫特别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政办发〔2022〕29号 主题词:特别医疗救助
时效性:有效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7次常务会同意,现将《鄂托克旗预防因病致贫特别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鄂托克旗预防因病致贫特别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1〕5号)、鄂托克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鄂旗办发〔2021〕39号)文件精神,着力预防和解决城乡居民因突发性大病重病、意外事故导致致贫返贫问题,探索建立防贫返贫长效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应保尽保、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针对困难群众因大病重病、意外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捐助后,剩余个人支付费用仍使群众产生致贫风险,特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特别医疗救助。

  二、救助范围、标准

  (一)救助范围

  具有鄂托克旗户籍且参加鄂托克旗基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户、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突发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困难户、边缘户、农牧区困难户、城镇实际困难户、大病户等七类人群突发大病重病患者,且治疗费用超出基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的;因交通、碰撞、跌打、中毒等引发的意外事故,经公安、法院等司法程序裁定后,属个人承担的自身医疗费用超出年度报销限额的大病重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较高,经核查确实存在致贫风险的,实施特别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经核查认定实施特别医疗救助的对象,参照建档立卡监测户的报销标准实施救助,即门诊医疗总费用经报销和救助后达80%,住院医疗总费用经报销和救助后达90%,救助上限每年不超过50万元。

  1.不计入医疗总费用项目

  ①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②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③体检、疗养、心理咨询的费用;

  ④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2.不列入特别医疗救助范围的意外事故

  ①因自杀、自残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②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③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④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而致的伤害。

  三、医疗救助认定程序

  1.申请特别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出院后一年内向嘎查村、社区提出申请,或嘎查村、社区两委进行“两委提名”。

  2.嘎查村、社区对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测算审核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评议研判公示(包村干部、第一书记参加),确定特别医疗救助对象,建立台账。

  3.嘎查村、社区将特别医疗救助的对象向苏木镇提出申请,上报相关材料(包括全年所有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医疗费用清单、户口簿、患者本人银行卡账号等复印件),由苏木镇召开研判会议,确定并进行公告公示,建立台账。

  4.苏木镇公示无异议后,将实施特别医疗救助的对象上报旗特别医疗救助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医疗保障局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实施救助。

  特别医疗救助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医保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组长由医疗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法院、公安、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民政、残联、财政、审计及相关苏木镇负责人组成。

  四、资金管理

  为做好特别医疗救助工作,由旗政府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用于建立特别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财政局统筹管理。用于特别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不足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向旗财政局申请拨付,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防致贫特别医疗救助工作在特别医疗救助认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各级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各苏木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总体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密切配合协作。特别医疗救助防贫保障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为我旗户籍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各苏木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各苏木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配合、监督、审核和把关。针对因病、因意外事故申请特别医疗救助资金的,密切配合好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2.旗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民政、残联要协同做好特别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3.旗交管大队要协助旗医疗保障局做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工作。

  4.旗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旗特别医疗救助认定领导小组确定的特别医疗救助人员名单支付特别医疗救助金。

  5.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特别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三)责任追究。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要实事求是,对救助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特别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由旗医疗保障局会同旗卫健部门联合查处,取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个人骗取特别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医保部门必须如数追回,骗取特别医疗救助资金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发现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预防因病致贫特别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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