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2-03689 | 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2年05月09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330条)的通知 | |
文号:鄂政办发〔2022〕120号 | 主题词:营商环境 |
时效性: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330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鄂托克旗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330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安排和鄂尔多斯市优化营商环境500条,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鄂托克经济高质量发展,本着每一项任务对标全国一流水平的原则,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先进标杆,构建旗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主抓、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全民支持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格局,从准入、成本、税费、融资、基础设施、产业配套、产权保护、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方面精准发力,推行“极简”审批,强化“极优”服务,开展“极准”监管,加强“极惠”扶持,打造全国最优秀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构筑营商环境第一竞争力,最终将我旗建成营商环境优秀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全国最优政务环境。
以推行“极简”审批为重点,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工作效能,着力打造全国最优秀的政务环境。
1.政务服务
(1)以“一网通办”为目标,实现涉企便民事项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全程网办,推进政务服务进一步向“蒙速办”移动端延伸,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更便利、不求人。(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大数据中心、各相关业务系统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统一编制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即办件事项清单、零跑腿事项清单、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收费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提高群众知晓度,接受群众监督。(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旗财政局、旗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3)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应用,全面覆盖党政机关签发的高频证件、执(牌)照、证明文件、批文、鉴定报告,支撑高频政务事项全区“一网通办”。(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大数据中心、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4)探索研究推动高频事项“秒批秒办”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改革,进一步缩减办事时间,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现即时办结。(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
(5)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加强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对接,加快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共用。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受理系统,市、旗两级共享应用的模式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共享。梳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三张清单”(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清单、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政务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6)各地区各部门新建涉企便民业务系统,要以综合一窗受理系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实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相关业务系统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7)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全面梳理明确适用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材料,制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调整明晰办事指南。建立优化服务容错机制,各级党政部门因“容缺受理”出现的责任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照相关规定,酌情予以免责。(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8)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9)推动存量证照、新增证照电子化,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在法人、自然人办理企业管理、社区事务受理、社会化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0)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电子证照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1)根据审批部门电子证照需求清单、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清单,梳理申请材料与证照间的关联,推进信息预填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共享数据自行复用、个性信息自主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企业、群众只提供一次数据,从“填表”转变为“审表”“补表”。(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2)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全力打造以“蒙速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为主渠道,移动端小程序、便民服务公众号等多渠道并存,统一规范的“蒙速办·掌上办”服务体系,加快各级各部门高频服务应用接入“蒙速办”,优化功能分区,提升用户体验,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可办。(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
(13)全力推动10项高频“一件事”全面落地实施,全面推行“一张表单”申请、“一套材料”办理,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覆盖范围。(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4)全面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一码亮证”,提升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5)全面推行“综合一窗受理”。依托线上“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和线下“综合一窗”服务模式,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为企业群众提供咨询导办、收件受理、发证领证等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效率。持续加强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一窗受理”率提升到80%以上。(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6)依托一体化平台建成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审批行为实行红黄牌管理,对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实施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电子监察。(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7)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政务事项办理、场所建设、运行管理、网上服务、监督评价标准化。推进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标准化建设,统一功能定位、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础建设、统一运行模式、统一政务服务形象,基本形成线上线下服务融合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对标苏州)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8)全面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线上线下无差别取号、咨询引导、领办代办帮办、预约延时办理、免费打印复印扫描、政务专递双向免费邮寄等便民举措,同步推行周六预约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9)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异地通办”,各职能部门2022年上半年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跨盟市、跨省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0)延伸拓展网上办事渠道,加强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建设。在旗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24小时自助服务区,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配备自助终端机、智能自助工作台等自助设备。(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健全“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建立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专员机制,实现由“企业跑”变“政府跑”。(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22)组建“帮您办”工作专业队伍。代办员主要负责为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至少明确1名代办员,参与项目审批洽谈、配合政务服务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做好代办帮办工作。(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3)强化“帮您办”工作专业队伍的激励引导,定期公布并表彰服务企业优秀个人和团队。(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启用全区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现“一网选中介”。(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5月
(25)建立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的“好差评”制度,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好差评”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好差评”,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渠道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6)统一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服务程序和标准规范,加强各级政务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亮明各岗位经办人员职责,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评价。(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7)推行全区统一的“好差评”页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有业务系统应按标准调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页面,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完整采集、实时报送评价数据。(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务服务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9)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业务办理单位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要达到100%。(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30)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对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政务服务中反复被差评、投诉,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企业和群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3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行一个号码对外,全年无断点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依法依规完善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归档等环节工作流程,实现企业群众诉求办理全程留痕、闭环运行。(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3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推行“接诉即办”工作,开展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月度点评机制,健全对企业和群众诉求高质量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33)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以“接诉即办”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考评体系,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两位的办理单位列入作风建设“蜗牛席”。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34)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行“双派单”下管一级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及时转派、分类处置、限时办结、满意度测评等流程,开通“为企服务”专线。(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35)加强调度、全面推动《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贯彻落实。(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6)在园区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点,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设立、工程项目报建审批、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等事项。(对标苏州)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7)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辟涉外服务专栏,整合涉外服务事项。(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8)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多语言版服务事项清单、表单,丰富公共服务内容的中英文指引。(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9)配合自治区、市在“蒙速办”APP推出国际专区。(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企业开办和注销
(40)全面推行企业开办“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采取事前承诺、事后纠正、依法履职、强化监管的方式,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申请即办结”。(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41)推动商业银行优化企业开户服务,加强电子预约渠道建设,精简账户申请资料,优化开户办理流程,实现企业账户开立“即来即办”。(对标衢州)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
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42)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大礼包”服务,通过“政府买单”“政银合作”等方式,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营业执照、印章、税控设备及发票等企业开办必备要件,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全覆盖。(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市旗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公安局、旗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旗人社局、旗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43)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区”和“企业开办服务专窗”,强化涉企政策宣传解读,为企业提供查询打印、自助网办、帮办代办等“一站式”服务。(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公安局、旗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旗人社局、旗住建局、旗医保局、人民银行鄂托克旗市支行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44)对中央层面523项及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3.办理建筑许可
(45)将区域评估成果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开公布,方便成果应用。在各级产业园区实施区域综合评估,除负面清单以外,市场主体在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到2022年底前完成80%的评估,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自然资源局、旗工科局、旗水利局、旗文旅局、旗政务服务局、旗气象局、旗应急管理局、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园区)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6)落实《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优化审批单指导意见》,免除部分强制性评估评价,减免部分费用,优化公共服务。逐步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覆盖范围。(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7)加快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完成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将空间规划成果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进一步完善一张蓝图数据基础,健全各部门共同使用的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48)不断优化、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根据最新政策与时俱进,更新“审批流程图”“一套申报资料”“一张表单”等内容,没有依据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将国家、自治区、市新出台的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到实际审批业务中。(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6月
(49)加强业务衔接,实现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避免多头管理和监管盲区,实现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对接。审批事项中涉及到技术服务支撑的,确保审批业务在部门内部流转,不给办事企业个人增加负担,提高办事企业个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50)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涉及的“施工图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问题。实现“电子审图”和数据网上传输,重新梳理再造“联合验收”流程,实现“联合验收”。(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51)水、气、暖、排水报装使用“鄂尔多斯市市政公用服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办理业务,推动电力报装与电力系统对接,实现审批业务统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办理,形成完整的项目审批业务闭环。(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供电分局、棋盘井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52)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增加智慧选址功能。(对标厦门)
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旗政务服务局、旗发改委、旗林草局、旗水利局、旗交通局、旗能源局、旗生态环境局、旗文旅局、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53)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化工、农牧、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应用分级分类制定的“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6月
(54)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不超过75个工作日。(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55)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逐步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覆盖范围。(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56)落实“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强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工程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各部门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测绘。(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6月
(57)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机制,建设专家库和仲裁员队伍,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的处理能力、公信力,提高仲裁效率。(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58)应用好建筑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对监管对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抽查。(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打造全国最优市场环境。
以强化“极优”服务为关键,提质、降本、增效,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打造最优秀的市场环境。
4.获得信贷
(59)围绕全旗重点产业链,在3月底前建立产业链“牵头行”、工业园区“主办行”制度,精准支持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对标苏州)
牵头单位:金融办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工科局、旗农牧局、旗能源局、旗委组织部、旗大数据中心、旗文旅局、经济开发区、旗卫健委
完成时限:2022年3月
5.政府采购
(60)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统一纳入“一张网”管理,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全链条”、无纸化运行,全方位应用平台开放功能,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一网通办”。(对标厦门)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61)高效应用自治区政府采购平台监督预警系统。利用电子化和大数据优势对采购过程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监管功能,部署预警点71个。通过“亮灯”管理的规则,对采购计划、采购执行、采购合同等关键步骤进行预警、流程阻断,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对标福州)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62)推行“不见面采购”模式常态化。依托全区“一张网”功能,常态化运行采购计划不见面、交易执行不见面、提供投标响应文件不见面、项目开标开启不见面、合同签订不见面等五个不见面政府采购形式,为各方主体提供“零接触”“零跑腿”服务,节约供应商投标成本。(对标成都)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63)开展跨区域远程异地评审试点工作。实现评审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项目异地评审,有效促进公平竞争。(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64)加强采购信息透明度,拓展公开信息渠道。通过数据接口对接,将政府采购信息依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并扩展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确保信息同步、统一。全面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原则要求意向公开时间不少于30日。方便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标厦门)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65)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小额零星采购,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地域限制等门槛。(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66)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制定《鄂托克旗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等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67)强化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开展代理机构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进一步排查有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请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68)加强保证金管理。制定《鄂托克旗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规范》,进一步缩小保证金收取范围、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标长沙)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69)严格采购预算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付行为。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制定《鄂托克旗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推动落实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核心一体化系统的衔接。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请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70)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制定《鄂托克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适用情形,强化专家论证和社会监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对标石家庄)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71)规范串通投标违法情形处置工作。制定《鄂托克旗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事项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利用政府采购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加强采购文件的分析比对,防范和惩治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标郑州)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72)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推进投诉便利化。提高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效率,推进政府采购投诉电子化应用,畅通“线上”“线下”投诉渠道。制定《鄂托克旗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指引》和投诉模板,供应商可依法一次形成投诉材料,规范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对标沈阳)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73)加强合同管理。制定《鄂托克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应在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签订,实行合同电子化签订。采购项目实质性验收时间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74)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便利化政策,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需现场提供样品或演示,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75)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鼓励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或价格扣除比例,持续推进“政采贷”业务的开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部分合同资金,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76)推行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制定采购程序和政策要求等一次性告知清单,指导采购人实施采购计划、提出采购需求等;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项目限时办结和进度追踪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全流程留痕。(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77)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在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保证程序合法和依法告知维权渠道的前提下,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对标无锡)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6.招标投标
(78)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扩大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79)巩固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运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现平台运行、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交易规则、服务规范五统一。(对标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0)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垂直化运行,实现“一网通办”。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从项目登记、信息确认、公告发布、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异议澄清补正、文件归档全流程电子化、闭合运行。(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81)实现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向上完成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的互联,实现“一网运行”一体化管理。横向与信用中国(鄂尔多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市公共信息平台联通。(对标厦门)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政务服务局、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82)建立“不见面”开标规范化标准,实现各类项目“不见面”开标全覆盖,有效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对标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3)配合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协同发展,统一交易规则,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评审效能。(对标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84)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探索建立“评定分离”模式,逐步推进项目评审由定量评1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压缩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招标人自主选择权。(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85)电子化服务提质增效,交易项目信息即时发布。(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6)市场主体信息实行诚信承诺制,实现“秒入库”。(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7)投标保证金退还在招标人提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8)推行交易服务“标准化”,坚持“交易范围、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电子化平台建设、监督渠道多元建设、交易场所及功能设施”等方面标准化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创立可复制的鄂托克模式。(对标重庆)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89)推动数字证书“全区通”。全面完成CA数字认证的兼容升级,实现全区范围内“一地办理、全区互认、全程通用”。(对标重庆)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3月
(90)服务市场主体“零距离”,简化进场交易资料,《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审查意见表》“一表通办”。(对标重庆)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3月
(91)招标文件工本“零费用”,全面取消工程建设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对标长春)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3月
(92)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实现保函办理、保费缴收、电子发票和保函开具“一站式”服务,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93)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全面公开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对标昆明)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94)完善监管权力责任清单、管理服务清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信息,营造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标重庆)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95)深化招标投标领域备案制改革。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前置要件;取消招标文件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实行招标投标资料及建设工程合同电子化档案管理。(对标天津)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96)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实现交易过程、项目周期、监督部门全覆盖。(对标贵阳)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97)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共用共享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标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98)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对标重庆)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99)畅通异议、投诉受理渠道,健全受理、处理、转办、反馈机制,建立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违法案件协同监管机制。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犯罪证据充足的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标南京)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00)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作用。(对标贵阳)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101)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取消现场投标报名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事项和环节。公开发布统一的招标文件标准化文本。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标天津)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02)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整治。(对标大连)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6月
(103)建立监管、服务高效联动机制,加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日常行为评价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职业素养。(对标济南)
牵头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7.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04)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科技局、旗国资委、旗工科局、金融办、银保监、旗统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105)根据国家政策支持导向,优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06)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力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07)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布局,建立健全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机制及培育计划。(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科技局、旗卫健委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108)围绕我旗重点产业领域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对标南昌)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工科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09)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可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等高价值专利,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路径从高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110)落实《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投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111)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落实《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工作政企常态化沟通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搭建全市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与知识产权主体的沟通渠道,构建新型政企关系。(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法院、旗公安局、旗新闻出版广电局、旗司法局、旗农牧局、旗林草局、旗工信局、旗商务局、旗科技局、银保监会、人民银行鄂托克支行
完成时间:2022年5月
(11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制度,贯彻执行《关于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配合机制,实现我旗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切实提高维权效率。(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法院、旗检察院、旗文旅局、旗农牧局、旗林草局
完成时间:2022年8月
(113)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电商、展会等重点区域,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重点,加大行政执法保护力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工科局、旗公安局、旗农牧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114)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无资质专利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专利代理“挂证”、恶意商标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范围。(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公安局、旗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115)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群众维权意识。(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法院、旗司法局、旗教体局、旗农牧局、旗文旅局、旗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116)加强基层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文旅局、旗林草局、旗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17)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通过专利检索,对接转移转化院所研究成果。(对标天津)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科技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8.获得电力
(118)持续落实“三零”低压办电报装申请、装表接电2个环节;10千伏普通高压办电受理申请、方案答复、竣工接电3个环节。(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19)“三零”低压客户平均接电时限5个工作日,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10千伏普通高压客户平均接电时限30个工作日,最优实现17个工作日;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客户、高压单电源客户、双电源客户的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0个工作日以内。(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20)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及“三零”低压工程电力外线,免除行政审批环节;其余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实行“线上办、并联办、限时办”,5个工作日办结。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继续推动外线联审平台正式运行,实现平台办理外线行政审批,到2022年底前力争将审批总时长压减至2个工作日。(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能源局
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旗政务服务局、旗交通局、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21)扩大“零投资”范围至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及普通低压客户;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高压电力外线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延伸至用户规划红线范围。(对标济南)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22)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获得电力”与“开办企业”“建筑许可”“财产登记”等指标联动互通机制,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市区纵向联动,持续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旗大数据中心、旗自然资源局、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23)重大项目在招商引资时,会同供电企业提前落实配套电力工程选址选线工作。政府负责在项目主体工程土地出让前同步完成配套电力工程相关规划调整工作,并在配套电力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及时调整工程所占基本草原。(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能源局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24)推动管网资源共享。在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根据本市电网规划及电缆通道规划同步新建、扩建电缆沟。(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旗住建局、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25)加大主配网改造力度,提高配网自动化应用水平。实现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配电网线路绝缘化程度稳步提升。2022年中心区、市区、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压减至1个、4个、9个、15 个小时以内,或者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26)落实全区统一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电设施设计标准,推动供电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运。(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7)针对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和截留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等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和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综合运用行政等手段引导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完善超量计量管理机制,及时解决电力企业和用户过量计量存在矛盾,确保电量的精准计量。(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能源局、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8)自动化助力快速复电。通过配电自动化系统精准定位故障,按照“先复电后抢修”的原则,能转则转,能联则联,能带不停,持续提升快速复电能力。开展电网自愈技术建设,推行停电故障处理全过程自动控制,提高快速复电效率。(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3年6月
(129)建立配电网“设备主人制”。确保做到“一隐患一处理”、“一故障一处理”、“一问题一处理”,形成配电网管理档案,采取相应措施,推动电网运行故障“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维护界限明确、职责清晰、监督考核跟进的生产设备管理良好氛围。(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30)减少停电时间和停电次数。科学合理制定停电计划,持续推广不停电作业为主的配网检修策略,扩大不停电作业应用范围,加大不停电作业装备配置,增加不停电作业比例。(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1)提升用电信息透明度。制定用电报装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等服务标准。综合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供电企业客户端、营业厅、客户经理等途径和方式宣传获得电力改革政策文件和报装流程。在各供电营业网点、供电网上营业厅、手机APP和95598服务热线等平台,及时更新配电网接入能力、容量受限情况和供电可靠性信息。(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32)供电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对外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和维修人员待命制度,针对突发情况进行紧急抢修,第一时间处置各类电网故障。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平均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12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180分钟。(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3月
(133)压减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时间。加强供电企业内部管控,优化业务流程,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和配套电网接入工程建设,实现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限时办理。配套电网接入工程实行“客户经理+项目经理”双经理负责制,实现网格化全过程跟进。(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鄂托克旗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供电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9.获得用水、用气
(134)将含外线工程施工的供水报装办理受理申请、方案答复、竣工验收及通水3个环节,压缩至受理及查勘、验收及通水2个环节。(对标成都)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35)不涉及建设外线工程的供水项目5 个工作日内通水,需建设专用外线管道的工程在9个工作日内通水。(对标成都)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36)将燃气报装办理环节申请受理、现场查勘和接气方案确定(施工图会审)、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通气5个办理环节、10 个工作日通气,压缩至用气申请、接驳供气2个环节、6.5个工作日通气。(对标长春)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37)实现供气、供水等市政接入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蒙速办APP全面对接,推行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并具备线上查询报装进度和意见投诉功能。(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38)简化流程实施容缺受理。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推动早日通水。对特急用户容缺受理申请,业务办理与资料完善同时准进、同时实施。(对标大同)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39)推动服务前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前获取新建项目信息,在企业申请用水报装之前,主动联系企业并前往项目实地踏勘,为企业量身定制供水接入方案。(对标深圳)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40)用水“网上办”。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与供水企业接水报装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网上及时共享和推送建设项目用户信息。(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41)用水“一站办”。供水企业成立专办部门,将现场勘查、设计、施工等原由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全部整合到专办部门统一办理,将接水业务审批权限由企业负责人下放至部门负责人。外线工程涉及的规划、道路挖掘(占用)、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等行政审批,全部由供水企业负责办理,无须用户跑腿及提供任何资料。(对标济南)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42)由专人负责全流程跟踪服务,提供预约上门、解答咨询、协助申请、协调进度、事后回访、办理红线外审批手续等服务。(对标烟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供水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43)提供“三零”服务。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成本”的“三零”服务。(对标烟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44)打造用气服务管家体系。燃气企业提供“一对一”、主动上门、全流程跟踪的燃气管家服务。燃气管家获取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调燃气企业内部工作进度,提供全流程管控服务。通过在线受理、电话沟通、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用气服务。(对标烟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45)加大网上申报应用推广力度,以推广“蒙速办”APP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和移动端提交办理有关业务,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企业现场办理等候时间和跑动次数。(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46)推动完善用气“掌上办”各项服务功能。实现掌上报装、掌上报修、掌上查询、账单查询、掌上缴费、自助抄表、预约安检、开具电子发票等功能。督促燃气企业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自身网络系统,为用户提供便利化、智慧化的用气服务。(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47)结合“蒙速办”APP、审批服务局综合窗口、燃气企业自身网络系统,打造多渠道用气报装模式,改变用气报装仅能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现状。(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48)开展供气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提前提供气接入预装服务,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后即可“一键接入”。(对标无锡)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49)供水、气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对外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和维修人员待命制度,针对突发情况进行紧急抢修,第一时间处置各类水、气故障。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平均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12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180分钟。(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供水企业、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50)压缩工商类用户(非居民)用水、用气报装办理和审批时间。无外线工程,供水、供气企业办理报装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用水、用气报装及办理行政审批总时长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不少于40%,其中,外线审批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供水企业、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0.获得用暖
(151)供热报装办理环节为申请受理、现场查勘及供热方案确定(施工图会审)、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及通暖5个办理环节,供热报装时间10个工作日内。(对标哈尔滨)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热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52)降低成本费用。出台《鄂尔多斯市用水用气用暖报装入网外线工程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报装入网外线工程配套费的费用来源、使用范围、使用规定和程序,以及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等不得在用暖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各类名目开户费用、各类名目工程费用和各类名目碰接费用。(对标长春)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53)优化外线工程联审平台功能。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模式运行市政工程联合审批平台,将用暖报装信息推送至各对应政府部门并汇总审批结果,争取实现“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对标哈尔滨)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热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54)供暖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对外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和维修人员待命制度,针对突发情况进行紧急抢修,第一时间处置各类用暖故障。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平均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12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180分钟。(对标哈尔滨)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市场监管局、旗政务服务局,供热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155)推动用暖报装部门间数据共享。热力公司积极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用户只需一份资料上传,实现一网通办,通过政务服务网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通过“一张表单”提出用热报装申请,由行政审批部门推送至供热企业,避免报装用户向热力公司重复提交材料。(对标哈尔滨)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工改各成员单位、供热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56)加强热力公司综合评价机制建设。热力公司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用户开展供热质量及供热服务满意度调查并公示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满意度低的供热单位需认真梳理总结、查找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先进经验、强化措施切实整改到位,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用户满意度。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热力公司的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运行、供热设施、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投诉管理等内容进行全面考察,为进一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供热企业创新管理、精细服务。(对标长春)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市场监管局、旗政务服务局,供热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57)实现供暖市政接入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蒙速办APP全面对接,推行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并具备线上查询报装进度和意见投诉功能。(对标哈尔滨)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市场监管局、旗政务服务局,供热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58)供暖企业开展在工程建设期间提前提供暖接入预装服务,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后即可“一键接入”。(对标哈尔滨)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市场监管局、旗政务服务局,供热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1.获得用网
(159)进一步简化用网外线工程报装流程,缩短报装办理时限、降低报装成本、减少提交资料,提升用网便利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代建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60)逐步探索企业获得用网与获得水电气暖“一口登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等制度,加强政企数据流转,逐步实现政企之间材料的互通共用。(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代建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61)实现获得用网市政接入与蒙速办APP全面对接,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并具备线上查询报装进度和意见投诉功能。(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代建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62)多渠道、全方位使客户了解资费情况,提升资费信息透明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代建中心
责任单位:旗移动公司(棋盘井)、旗联通公司(棋盘井)、旗电信公司(棋盘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3)创新服务手段,提升市场主体用网满意度、感受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代建中心
责任单位:旗移动公司(棋盘井)、旗联通公司(棋盘井)、旗电信公司(棋盘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
以开展“极准”监管为路径,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全国最优秀的法治环境。
12.市场监管
(164)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反恐、保密行业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部门开展的行政检查均通过“双随机”的方式进行,要继续拓展“双随机”参与部门,规范和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165)完善《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考核办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各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基础上,由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制定跨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推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既要“无事不扰”又要“无处不在”。(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166)依托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全面归集共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将监管执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67)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标重庆)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68)建立监管部门在线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由系统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平台接受任务,对照表单实施精准检查、多部门联合检查,检查过程全程记录,检查结果录入系统,推动实现监管痕迹可查询、监管责任可追溯,提升执法规范性。(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69)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70)限定执法检查自由裁量权,细化各类涉企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的规则标准,在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创新监管等方面提供具体行为指引,各相关部门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在更大范围公开公示监管执法规则标准。(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71)建立数字智能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违法失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信息纳入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形成各类监管数据库动态更新提高数据质量,满足数据上报、共享、分析等需求。(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大数据中心、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72)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市场主体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和潜在风险隐患,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工地扬尘、危险化学品、环境空气质量、餐厅厨房、电梯等重点领域进行全过程、全流程智慧监控。(对标南京)
牵头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旗大数据中心、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73)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对标南京)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74)制定发布证明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对标厦门)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175)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标南宁)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3.劳动力市场监管
(176)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7)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辖区企业经常性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8)加强就业监测平台建设。依据大数据监测按季度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为全市促就业、防失业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79)提升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效率,企业集体合同网上审查备案,备案审查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对标珠海)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80)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严格落实劳动用工红黑名单制度,通过鄂尔多斯信用共享平台,及时填报、共享企业所涉人社部门的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对标宜昌)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1)优化裁员备案方式,实现备案材料网上申报。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员的动态管理。(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2)印发《鄂托克旗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合会关于建立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的意见》,建立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劳动关系风险定期研判机制、劳动关系风险分级预警机制和劳动关系风险处置机制。(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总工会、旗工商联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183)进一步优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全旗范围内全部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不断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并规范建设运行。设立流动仲裁庭,简化流程和缩短处理期限。(对标西安)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法院、旗司法局、旗总工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84)开辟经济困难群众、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司法援助绿色通道,对于该类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符合“一裁终局”法定条件的全部适用终局裁决,并力争将案件审限压缩至30日内,压缩劳动者维权时间,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185)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搭载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业务咨询,方便职工群众就地获得全面、专业且免费的法律服务。(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186)实行劳动仲裁建议书制度,针对裁员企业、转型企业、改制企业及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调整企业,通过寄送、约见、上门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提高劳动争议预防能力,将劳动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实现源头预防。(对标福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187)推行“互联网+调解”服务,完善“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应用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调解网上申请及进展查询服务,为办案人员提供案件办理流程、文书模板、相关法律法规等办案辅助服务,为管理者提供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管理服务。(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法院、旗总工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88)实施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机制。对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开展五一劳动奖、劳动模范、非公经济人士评价等荣誉评比或评选时,给予优先推荐。(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89)建立再就业人员信息台账,依托“四位一体”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就业创业多样化服务,促进人岗对接、培训对接与需求对接。(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90)搭建人力资源对接平台。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等促进稳岗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优化在线求职招聘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不断线。(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总工会、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旗残联、团旗委、旗民政局、旗工科局、旗交通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91)加强劳动者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劳动者技能培训,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92)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零工市场或在各类招聘会开设灵活就业专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93)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社保、劳动关系服务等质量和水平。(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194)执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税务局、旗医保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
(195)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将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经营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强化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设立应急周转金,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旗交通局、旗水利局、旗能源局、旗国资委、旗财政局、旗公安局、旗法院、旗邮政局、旗市场监管局、旗总工会、旗商务局、旗工信局、旗工商联,其他涉及工程项目及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4.执行合同
(196)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和制订措施,明确审判、执行各流程节点,缩短立案、审判、执行等耗时。到2022年底前解决商业纠纷的平均耗时为160个自然日,到2023年底前解决商业纠纷的平均耗时为158个自然日。(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97)推行网上庭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限,增加网上庭审比例,2022年网上庭审率80%。(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98)推动司法数据公开常态化,在门户网站设立常态化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定期、动态公开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审结、执结案件等相关数据,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案件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信息和功能。(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99)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200)完善人民法院保全平台、委托鉴定平台功能,实现财产、证据保全和委托鉴定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网上审批。(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01)修订《对外委托鉴定实施细则》,解决涉企案件因鉴定时间过长导致审理周期长的问题,运用办案平台加强对案件流程节点的动态监管。(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02)制订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严格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登记,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03)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建立法官常态化增补机制,开展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工作,补充司法辅助人员。(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04)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对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应缓尽缓,加大救助力度;对于调解、撤诉的案件,依法退还相应的诉讼费,于退费手续齐备后15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退还。(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05)推广电子送达,缩短送达耗时。将电子送达使用率纳入对部门绩效考核范围,提升送达效率。(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06)建立送达信息共享的府院联动机制。(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207)推进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建立健全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加强考核。由政法委牵头各协作配合部门和单位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协作,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协助打击破产逃债、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恶意讨薪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旗法院、旗检察院、旗公安局、旗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08)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调对接,确保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有效运行,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升委托调解和委派调解的数量和质效。依托工商联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联动调解,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加强诉源治理。(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09)深化“分调裁审”工作,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提高涉企纠纷调解力度,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流程在线调解达到100%;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质化解案件达到65%以上。(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0)全面运行案件繁简分流系统,重点推进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全力提升司法质效。进一步加强速裁快审合议庭、快执团队和财产查控团队的建设,提升简单民事案件结案率,开展简执案件集中执行、集约执行、繁简分流,2022年快审案件占比45%以上,平均耗时缩短至30个工作日。(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11)探索建立全市两级法院调解前置程序,探索使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3年2月
(212)健全全市两级法院特邀调解员制度,明确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制定特邀调解规定,完善特邀调解程序,健全名册管理制度,加强特邀调解队伍建设。(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3)深度应用网上立案平台。引导、鼓励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律师群体、法律工作者通过“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平台或者小程序线上办理立案事项。(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4)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实行以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推进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5)完善全流程网上立案体系,当事人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已提交立案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本,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实现网上交费。(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6)2022年网上一审立案率达到一审新收案件总数的85%,2023年继续提升比例。(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7)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应用,以移动微法院为载体,改进和完善移动电子诉讼框架,让司法服务触手可及。促进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科技创新手段深入运用,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继续推进信息化系统功能,实现“指尖立案、云端办案、智慧执行”全流程在线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指尖上的司法便利。(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218)进一步发挥诉讼费“一案一账户”管理系统功能,实行诉讼费交退、缓减免全流程线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实现办理流程可视化、透明化,流程节点随时可查,推动全市法院年内逐步上线使用。(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219)进一步打破常规“八小时”工作时间壁垒,宣传、推广、扩大“24小时自助法院”建设。(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20)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体系建设和智能化建设,提供调解、立案、缴费、咨询查询、材料收转、委托鉴定、司法救助以及信访投诉等一站式服务。完善“线上+线下”诉讼模式,提供线上“一站通办”、线下“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进一步增加服务站、联系点数量,使覆盖率达到95%以上。(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21)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不动产登记机构、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协作,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协助打击破产逃债、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恶意讨薪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公安局、旗市场监管局、旗执法局、旗自然资源局、鄂托克旗银保监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2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成立集约送达中心,开通涉民营企业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利用“10102368”电话送达专用号码,全面优化便民服务体系。(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23)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试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的团队办案模式,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职权划分。(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5.办理破产
(224)全旗办理破产平均时限,2022年底前缩短到1.5年,2023年底前缩短到1.4年。(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25)全旗办理破产平均成本,2022年底前占债务人资产总价值比例降至19.4%以下,2023年底前降至18.8%以下。(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26)债权人平均回收率,2022年底前升至40.8%以上,2023年底前升至42%以上。(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27)办理破产案件结案率,2022年底前达到70%以上;2023年底前达到80%以上。(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28)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年底前建立企业破产联席会议制度,按需会商解决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难题。(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法院、旗财政局、旗人社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建局、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旗国资委、旗税务局、旗市场监管局、鄂托克旗银保监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29)制订破产重组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有效解决重组企业在征信修复、税务登记证中法人变更、参与招投标、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等问题。(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旗税务局、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30)加快本地破产管理人的培育认定,探索引入外地破产管理人,2023年底前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31)制订相关办法,允许破产管理人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户手续、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和解封解押等工作。(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税务局、旗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232)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管理、指定等办法细则,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33)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经验,严格防范逃废债行为。(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托克旗中心支行、旗市场监管局、旗公安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人社局、旗水利局
完成时限:2023年3月
(234)落实企业破产与清算管理办法,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235)加大1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结力度,强化流程节点管控,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36)制订债权人会议规程、债权人参会须知等配套制度,深入推进网络债权人会议,运用区块链、5G等技术加强债权人投票表决管理,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237)深入推行破产财产处置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扩大破产财产处置受众群体,提高财产溢价率。(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38)完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规范资金运作形式、用途、管理人报酬等。(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39)将破产案件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建立保障长效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3年3月
(240)完善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提升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的履职能力。(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241)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组织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研习案例,研讨疑难问题、交流办案思路、总结类型化问题。(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6.保护中小投资者
(242)加强投资者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知权、行权、维权”投资者权益知识。确保两级法院每年开展不少于四次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制宣传活动。(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43)进一步强化主动司法服务的理念,持续延伸司法职能,帮助企业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4)确保所有基层法院均设立负责金融审判的专业化合议庭。(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45)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司法鉴定、公证、律师、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
责任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6)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收益权等合法权利。(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金融办、鄂托克旗银保监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7)进一步强化主动司法服务的理念,持续延伸司法职能,帮助企业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8)平等保护中小投资合法权益,推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的集约化。(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金融办、鄂托克旗银保监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49)根据本地区纠纷类型和特点,在诉讼服务中心按需建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支持工商联和商会组织调解涉企纠纷,鼓励建立以调解员、法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推广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旗政府金融办、鄂托克旗银保监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50)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做到调解数据网上流转,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咨询、调解、确认、分流等一站式调解纠纷服务。(对标温州)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司法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1)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确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提速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原则上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对标天津)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52)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确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建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53)在诉讼中加强股东分歧解决机制,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积极推动通过收购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方式,在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的情形下,切实保障投资主体。(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法院
责任单位:旗金融办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54)落实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55)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费用。(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56)发挥好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受理民营企业家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外界原因或民营企业自身原因而引发的涉及影响企业生存的有关诉求,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标北京)
牵头单位:旗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57)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8)加强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负责人得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9)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行为。(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0)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以及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社会氛围。(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打造全国最优社会环境。
以加强“极惠”扶持为载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激发社会活力,打造全国最优秀的社会环境。
17.包容普惠创新
——创新创业
(261)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成本的创新创业服务。全市范围内推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场地、众创空间建设,提供“零成本”、咨询指导、政策扶持、资金争取等服务。(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62)积极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科技局
责任单位:旗工科局、旗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63)推动一体化城市运行中枢建设,建设统一数据中台,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库。(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264)继续组织实施大数据企业培育计划,进一步优化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5)加强市公共信息平台数据安全管控,建立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从平台、网络、人员等方面全面加强数据安全防范。(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委网信办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66)对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摸底行动,列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清单,通过整合和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分类分阶段解决基础设施能力不足问题。(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人才流动便利度
(267)落实《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相关配套政策,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使用机制。(对标合肥)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68)组织高校、旗直事业单位、企业赴发达地区及人才密集区等地开展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活动,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对标贵阳)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69)落实《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和资助办法》《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鼓励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培育办法》《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高等教育人才引进专项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等8个办法,构筑人才高地。(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70)研究制定促进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逐步形成促进人才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快推动人力资源产业发展,高标准建设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对标烟台)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71)利用鄂尔多斯市政务一体化平台、内蒙人社厅官网、内蒙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线上方式开展全方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就业服务。(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72)探索建立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鼓励各级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等级认定,在国家职业节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框架下,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由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与培养、使用、鼓励相衔接,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对标广州)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73)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搭建对接平台。(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274)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75)探索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对标成都)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委组织部、旗教体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76)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优化激励机制,根据不同产业领域,按照对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在创新创业、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人社局
责任单位: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市场开放度
(277)在增设外商投诉和保护职能的基础上,拓展服务范围、畅通沟通渠道,做好外商投资服务与保护工作。(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78)根据全旗产业链发展现状,制订鄂托克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配套奖励办法及企业全周期服务办法,实现招商引资国内(区外)到位资金和实际利用外资有效增长。(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79)采取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云招商等方式多样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类招商活动。(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80)严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在政策制定中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升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协同性、针对性。(对标青岛)
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1)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接待企业来访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委、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2)按年度编印《鄂托克旗投资指南》,建立健全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研究建立向国内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精准推介项目信息手段,方便企业关注和投资,提升招商引资质效。(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283)强化重大项目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提供全过程代办帮办服务,促进招商项目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工科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4)用好“蒙企通”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精准推送、意见诉求及时受理解决等服务。(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85)落实《鄂尔多斯市民营促进条例》,促进全旗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6)建立重大项目包联机制,重点项目旗直部门统筹联动推进,实行“一项目一方案”,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尽快落地。(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7)定期公布中央及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投向,帮助企业争取预算内资金。(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8)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常态化公开推介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有吸引力的项目。(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基本公共服务群众满意度
(289)继续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博物馆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效能,将文化馆总分馆覆盖率提高到90%。(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0)进一步完善“鄂尔多斯文化云”服务内容。(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1)深入开展惠民文化活动。持续开展“乌兰牧骑千场惠民演出、百场调演展演”、送图书、送展览、送辅导等综合惠民服务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深入农村牧区、社区、军营、企业、学校、景区等地。(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2)持续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每年组织举办百日消夏广场文化活动、农牧民文艺汇演、广场舞大赛等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3项。(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3)持续促进文化消费。用好用足《鄂尔多斯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鼓励引导文旅企业丰富文旅产品内涵,进一步丰富文旅产品供给,组织举办文旅惠民消费季等促进活动,持续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不断提升文旅消费水平。(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文旅局
责任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发改委、旗工科局、旗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4)参与呼包鄂乌文化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和整合,实现区域文化旅游资源和信息共享。(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文旅局
责任单位: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5)新建、改扩建学校,增加学位供给。(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教体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6)结合各学段招生入学情况,多渠道补充教师。(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教体局
责任单位:旗委编办、旗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7)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民办学校提前招生、单独招生。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供给与服务体系,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7%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71%以上。(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教体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8)严格执行“两为主”“两纳入”政策,100%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教体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99)推进普教与特教相融合,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全面推进全纳教育,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6%。(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教体局
责任单位:旗残联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00)以教育发展需求和工作有效性为导向,因地制宜、推行优质学校“一校两址”“一校多址”、组建教育集团的集团化办学模式,更好发挥优质教育资源带动作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教体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01)进一步加强全旗医疗卫生机构、各类机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等医疗资源供给。(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卫健委
责任单位:旗委编办、旗发改委、旗人社局、旗医保局、旗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302)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出台旗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卫健委
责任单位: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303)重点推广“互联网+医疗”服务,积极开展预约诊疗、远程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卫健委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医保局、旗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04)促进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引导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05)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
责任单位:旗民政局、旗卫健委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06)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机制。(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旗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率
(307)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保障实现全旗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0%以上,PM2.5浓度25μg/m3以下。(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308)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证实现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为100%。(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309)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任务。(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10)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无废城市”建设。(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能源局、旗工科局、旗住建局、旗交通局、旗林草局、旗农牧局、旗财政局、旗统计局、旗机关事务管理局、旗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11)持续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工作,促进城市空气清新、景观优美、生态良好,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局、旗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12)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继续提高建成区排水管网密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13)对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小区、单位、企业内部排水管网,实施分流改造,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14)全面推进生活和垃圾分类。建设以“焚烧为主、生化为辅、填埋为保障”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机制。(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综合立体交通指数
(315)利用交通大数据平台,加强科技治超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交通局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316)倡导绿色出行,在客运、公交、出租、物流等领域引导使用新能源车辆。(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交通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17)深入推进共享交通、智慧交通建设。推广“鄂尔多斯掌上公交APP”和“掌上公交”手机APP软件;推广“E路阳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评价监督平台。(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交通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18)改善城市道路拥堵,应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城市交通数据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向市民推送路况、停车、拥堵等信息,引导合理出行、减少行车延误。(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19)完善公路、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公共交通、机场等交通设施,加快构建现代化、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交通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住建局、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局、旗水利局、旗林草局、旗能源局、旗文旅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
(320)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信用档案,将“新官不理旧账”、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违约、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重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在各类先进评比、干部升迁、资金拨付中实现全覆盖。(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委组织部、旗纪委监委、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21)对政府机构、公务员失信行为进行监督,采取工作督查、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政府机构、公务员积极履行责任。(对标杭州)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纪检委、旗委组织部、旗法院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22)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力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
责任单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323)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在现有与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等5个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对接互联范围,建成面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信用大数据平台。(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大数据中心、旗政务服务局、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24)探索推动政务应用信息协同工作,在行政审批、政策兑现、监管执法等领域,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执法监管分类差异化开展。(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司法局、旗政务服务局、旗大数据中心、各执法部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25)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纠错,认定主体及时把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移出黑名单。(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26)深入推进信用法治建设,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司法局、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27)深入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和执法监管系统,构建事前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奖惩修复的监管体系。(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政务服务局、旗大数据中心、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28)在现有工信、建筑、交通、教育、农畜、市场监管、统计、文旅、招投标等领域开展信用承诺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信用承诺的归集、公示、应用等范围,做到“应公示、尽公示”。(对标上海)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司法局、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329)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鄂尔多斯)落实公示共享制度,归集公示第三方评级报告,在现有生态环境、税务、社会组织、海关、交通、个人、出租车等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应用范围,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
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330)加大重大行政决策、政务服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公开力度,建立定期发布机制,加强多渠道、多形式、多元政策解读,推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自主创新)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旗委、政府已将营商环境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督导问责、协同配合,把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公示各项任务落实进度,主动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任务落实情况市场主体满意度低、投诉多的部门和苏木镇,连续两个季度排名靠后的,要及时通报约谈;连续三个季度排名靠后的,报旗纪委监委和旗委组织部。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要加大监督问责和日常考核力度,确保全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保持全区前列。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推进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分指标研究制定方案,逐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明确推进计划时限,确保各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部门苏木镇要切实承担起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主动认领本方案各项任务。加强与市直部门沟通对接,及时上报需旗委、政府研究协调解决的事项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及时对相关领域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意见,按照程序报请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废止。
(三)凝聚工作合力。各部门按照全旗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聚焦企业群众关注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凝聚工作合力。在“简化”上下功夫,在“优化”上做文章,在“规范化”上见实效,为优化提升整体营商环境工作保驾护航。要结合自治区“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设,加快推进流程再造、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实现多渠道联动、全流程在线,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全面推行“一窗综办”模式,优化整合提升政务服务大厅功能。旗纪监委要联合旗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旗发改委持续开展营商环境建设明察暗访和督查,对明察暗访和督查发现的正面典型予以褒奖激励,对反面案例予以问责曝光。
(四)强化舆论宣传。旗委宣传部要将营商环境宣传纳入工作重点,全面树立鄂托克旗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作为、新形象。各部门要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及时发布有关政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宣传报道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宣传。旗委组织部、旗委宣传部、旗委党校要继续加强公职人员营商环境政策理论学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