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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1-04487 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07日
名称: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鄂旗司发〔2021〕74号 主题词:公务用车使用
时效性:有效

各基层司法所、二级单位、各股室:

  现将《鄂托克旗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21年6月7日

 

  鄂托克旗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节能环保、节俭使用、节约开支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鄂托克旗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车管理原则与管理权限

  1、局机关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派、专人负责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集中采购制度,由办公室自行统筹安排。

  2、由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尽量拼车的原则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旗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旗外的公务用车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以便做好出车准备,并且需报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行。

  3、公务用车无派出任务或执行任务结束后,一律要在各自单位停放、登记。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必须封存停驶。

  4、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配挂套牌、假牌或无牌、遮牌行驶。不得违规停车、不得超速行驶。

  5、领导干部不得配备专职公务用车及专职司机,不得自驾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人情用车。

  第二条 公车使用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公务会议,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者会议等有关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公车私用,车辆不得擅自为其他机关或私人服务,更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出借人个人承担。

  第三条 公车派遣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负责人责成司勤人员填写《鄂托克旗司法局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及《鄂托克旗司法局公务用车加油审批单》,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情况签注核准意见,派出公务用车。

  2、司勤人员一律凭《鄂托克旗司法局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出车时必须按照既定的路线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必须报请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公车油耗管理

  1、局机关实行定点加油,各基层司法所自己联系加油站加油。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燃料供应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以及行车里程等因素指标严格控制,油费的报销财务室必须严格把关,领导要有签字手续。

  第五条 公车费用管理

  1、公车费用主要是燃料、路桥、年检、维修等费用。

  2、司机出车期间的相关费用需及时报销,旗内每月报销一次,旗外按次结算,及时报销,报销费用需有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签字。

  3、凭《鄂托克旗司法局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及《鄂托克旗司法局公务用车加油审批单》以及相应的正规发票按月结算报销。

  第六条 公车维护管理

  1、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务用车的年检、保险购置、维修保养。

  2、车辆在鄂托克旗内维修时,由司机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修理。

  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先向办公室或者分管领导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进行维修。

  4、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制定统一的《鄂托克旗司法局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审批单》,明确所需维修保养项目,委派司勤人员适时到指定的厂家定点维修保养公务用车。司法所公务用车修理完后,费用由单位进行结算,但要从司法所的经费里扣除。

  第七条 封存管理

  周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公车定点封存备案制度,除值班车辆外,由办公室将其余公车统一封存在机关院内。

  公车封存期间,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备案,一律不

  准上路。

  第八条 公车安全管理

  司机应该经常保持车辆完好、洁净。出车时应该及时检修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交通规则,司机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事故罚款,一律由司机自行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车辆外出发生肇事,司机应及时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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