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3-05709 | 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14日 |
名称: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 |
文号:鄂旗司发〔2023〕74号 | 主题词: |
时效性:有效 |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司通〔2023〕115号)、《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鄂司发〔2023〕61号)的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全旗12个委托行政执法主体予以通告。
一、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12)
1、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鄂托克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3、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鄂托克旗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鄂托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鄂托克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鄂托克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鄂托克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鄂托克旗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11、鄂托克旗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12、鄂托克旗检验检测中心
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委托部门在委托执法后,将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执法责任在旗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截图)及委托书报送旗司法局(503办公室)备案。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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