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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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样表) | ||||||||||||||||
| 填报单位: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填报时间:2025年5月16日 | |||||||||||||||
| 序号 | 主管 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标准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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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十条 | 《校外培训行政暂行办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给与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举办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旗区级 | 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全旗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 | 1,检查证照是否齐2,(1)在机构醒目位置展示党的教育方针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2)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机构章程 3,是否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展示机构文化,有无各类标志标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情况 4,落实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使用要求,机构符合预收费资金监管“两个全面纳入,利用校外培训机构段”APP线上办理报名、付费、购课、消课、退费等事项 5(1)是否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 ”进行选课、交费、消课(2)是否存在收取现金,非监管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体外循环”等问题 6,(1)按照“凡编必审、凡用必审”要求,是否围绕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重点环节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内审,主管部门外审的“双审核”制度,确保培训正确方向(2)按照自编教材“全部课程、全部内容”的上传要求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进行上传 7,所有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岗前审核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岗并将证明上传至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8,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写入合同 9,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性侵的违法犯罪行为 | 现场检查 | 一次 | |||||
| 2 |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节能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盟市级、旗县级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县工信局 |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 产品能耗、设备能效 | 现场核查 | 1次/年 | |||||
| 3 |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工信民爆字〔2025〕68号)“二、重点检查任务;三、组织实施” | 市级、旗区级 | 市工信局、旗区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4次/年 | 按照上级部门安排执行。 | ||||||
| 4 |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本地区食盐、非食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供应的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盟市级、旗县级 | 盟市工信局、旗区工信局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年 | |||||||
| 5 | 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汽车销售市场监督检查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旗县级 | 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 | 汽车销售市场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督导 | 1 | |||||||
| 6 | 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商业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旗县级 | 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业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督导 | 1 | |||||||
| 7 | 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报废车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旗县级 | 商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报废车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督导 | 1 | |||||||
| 8 | 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成品油企业 |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商运字〔2024〕818号) | 旗县级 | 商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局 | 成品油企业 | 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督导 | 1 | |||||||
| 填报人: 乌云娜 注:检查频次上限和全区专项检查计划,需要由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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