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2-02041 |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旗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0日 |
名称: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 | |
文号:鄂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2] 41号 | 主题词:应急危化项目 |
时效性:有效 |
鄂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2] 41号
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木凯淖尔清洁能源扶贫化工产业聚集区的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100×10^4天然气液化工厂CNG减压站技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是设计规模为100×10^4m3/d的天然气减压项目,为100×10^4m3/d天然气液化装置提供原料气。实现的是压缩天然气(CNG)的卸气、加热、减压、低压回收工作,项目设置6台卸气柱)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我局已受理,经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内蒙古华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100×10^4天然气液化工厂CNG减压站技改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我局根据材料审查的完整性和《评价报告》审查的符合性结论意见,同意该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请将该《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本意见书至公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王贵漩 联系电话:0477-6286029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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