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0-13663 | 分类:其他 ; 其它 |
发布机构:乌兰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0年03月31日 |
名称: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乌兰镇鼠疫防控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
文号:乌政发〔2020〕2号 | 主题词:鼠疫防控 |
时效性:有效 |
乌政发〔2020〕2号
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乌兰镇鼠疫防控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嘎查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鼠疫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将《乌兰镇鼠疫防控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预案认真开展鼠疫防控工作。
乌兰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乌兰镇鼠疫防控应急处理预案
鼠疫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其传染性强、病死率高,是对人类危害最严重的烈性传染病之一,排在国家法定甲类传染病之首,也是国际重点检疫的传染病。该病一旦发生和流行,将会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为规范鼠疫疫情处理,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鼠疫疫情发生时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减轻鼠疫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控鼠疫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鼠疫防控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防疫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控鼠疫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科学管理,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理,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鼠疫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防止疫情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镇人民政府成立鄂托克旗乌兰镇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镇范围内鼠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总 指 挥:巴图孟克 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总指挥:乌 都 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 乌云图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那日苏 镇党委副书记
康 炜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奇永炯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孟根花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毕 强 政府副镇长
布音满都呼 镇党委委员、专职宣传委员
王 刚 政府副镇长
呼吉勒图 综合执法局局长
杨梅芳 卫生计生办主任
杨苏雅拉图 农牧林水综合办主任
巴图敖其尔 动检站站长
唐哈斯 天然气办主任
哈斯毕力格 水利服务站站长
召日格图 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那仁达来 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 强 综合执法局教导员
指挥部下设疫情办公室、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维护稳定组。
(一)疫情办公室:设在镇卫生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乌都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农牧办、动检站、党政办抽调。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适时收集整理周边地区和全镇疫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承办相关政策及文稿起草、印发工作;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检查检疫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后勤保障组:
组 长:奇永炯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张微微 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韦 乐 组工干事
王 丽 组工干事
热瓦迪 纪检干事
负责组织应急工作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相关物资的供应,做好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物资储备;协调解决政府应急征用工作;确保疫情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疫区群众生活急需物品的调拨、发送和粮油、食品、防控药品的供应,保障指挥部与疫区通信联络的畅通和疫区交通、旅游方面的安全,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卫生隔离、检疫、警戒等各项工作;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布音满都呼 镇党委委员、专职宣传委员
副组长:召日格图 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贺 芳 宣传干事
张俊卿 卫生计生办工作人员
郝 晶 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干事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部门的宣传、信息发布工作,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和发布有关疫情信息,负责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的接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广泛宣传鼠疫防控政策法规,教育群众做到“三不”(不捕、不食、不接触病死动物)、“三报”(报告病死鼠、报告疑似病人、报告不明原因高热和急死病人),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协同鼠疫防控技术组做好有关预防知识的宣传;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维护稳定组:
组 长:呼吉勒图 综合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张 强 综合执法局指导员
巴图敖其尔 动物检疫站站长
唐 浩 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
额尔德木图 司法所所长
成 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由鼠疫疫情引起的与社会稳定有关的情报信息;负责疫区封锁和警戒工作,应对鼠疫防控工作中发生的紧急事件,配合卫生部门对隔离留观对象实施监控;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行骗、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封锁地区内的生产、生活秩序;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它任务。
以上各组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行文通知。
三、防控措施
(一)疫情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对疫情进行确认,做出初步诊断结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镇指挥部。
(二)疫情分级
根据旗、市有关预案和鼠疫危害程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三级鼠疫疫情(严重鼠疫疫情):发现除肺鼠疫外的其它型鼠疫病人,且病人系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由动物直接感染发病,病例呈散发状态。
2.二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
(1)发现除肺鼠疫外的其它型鼠疫病人,且病人系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由动物直接感染发病,并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多病例;
(2)肺鼠疫外的其它型鼠疫病人,离开其感染地,进入其它地区;
(3)在本镇内出现肺鼠疫病人,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
⒊一级鼠疫疫情(特大鼠疫疫情):
(1)出现肺鼠疫并引起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它重要地区发现肺鼠疫病人;
(2)肺鼠疫病人跨旗县区间的流动;
(3)在交通运输工具(如火车、汽车等)上出现鼠疫病
人。
(三)疫情级别认定
1.三级、二级疫情由市级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认定,并报自治区确认。
2.一级疫情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认定,卫生部组织专家组确认。
(四)鼠疫疫情控制措施
凡居住在疫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均有报告疫情的义务,发现原因不明的急死病人、疑似鼠疫病人,都要及时向当地鼠防机构报告。
发生严重鼠疫疫情后,疫区各嘎查、社区负责人应立即向镇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同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第一手信息。镇指挥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工作队出发,快速到达疫点,指挥处理疫情,并在疫情发生后及时内向旗鼠防指挥部汇报疫情,并在旗鼠防指挥部工作人员到达后第一时间汇报疫情情况,同时转为协助旗指挥部组织指挥鼠疫防控应急工作,协助将患者家及其邻舍划为小隔离圈,进行封锁,并在小隔离圈内进行检诊、消毒、灭蚤、灭鼠及其卫生处理。
发生重大鼠疫疫情后,各嘎查、社区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将鼠疫病人分别就地隔离,同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防护工作,上报镇指挥部。镇指挥部组织应急工作队迅速进入疫区,组织实施先期鼠疫防控工作,并及时上报感染地进入其他地区的鼠疫病人信息,协助旗鼠防指挥部追踪进入其它地区的鼠疫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启动镇鼠疫防控应急处理预案,并请旗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
发生特大鼠疫疫情后,由各嘎查、社区有关人员和镇、旗、市鼠防应急工作组共同参战,在自治区鼠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鼠疫应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整个鼠疫防控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鼠疫防控各部门联防联控职能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疾控中心判定某地发生鼠间鼠疫流行,必须第一时间通知鼠防指挥部,由指挥部安排部署相关任务。
1.疫区发生地:接到疫情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将疫情发生情况上报镇指挥部,疫情发生地有关负责同志及时组织人员采取以人群保护性为主的灭鼠踩洞工作,按照旗、镇人民政府关于对疫区实施人群措施的决定,以疫点为中心3至5平方公里为半径,在住户家0.5公里为半径进行鼠蚤并灭,做到无蚤、无鼠、无洞。灭鼠工作完成后报请镇指挥部。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健康教育、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制订鼠疫疫情信息发布标准,授权有关单位对外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3.派出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农牧林水综合办和卫生计生办:接到疫情通知后,立即报请镇指挥部,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开展疫区内的巡诊和鼠疫防控宣传资料的发放以及相关知识知晓率的调查走访工作,并不定期检查验收疫区处理情况,及时督促疫区开展以保护人群为主的灭鼠灭蚤工作,并协助旗政府督查室检查验收疫区处理成效。
5.纪检监察室:在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及时组织纪检监察室对各嘎查、社区,镇属各单位履职尽责开展督查、敦促,同时协助旗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6.动检站:疫区判定后,主要负责协助旗疾控中心处理疫区所需的药品发放、组织协调、个人防护装备的配给等技术指导工作,同时配合旗疾控中心扩大检索范围,分析流行趋势,为旗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及时督促疫区开展以保护人群为主的灭鼠灭蚤工作,并协助旗政府督查室检查验收疫区处理成效。
五、有关要求
各嘎查、社区主任为各辖区鼠疫防控第一责任人,涉及各有关中心办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旗人民政府、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和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鼠疫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鼠疫疫情传播时,未及时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鼠疫疫情时,未按规定对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的,或者拒绝接受就诊的;
(五)其它渎职、失职行为。
乌兰镇党政综合办 2020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