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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725011734608L /2014-35299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文  号 鄂政发〔2014〕188号
成文日期 2014-08-28 公文时效 废止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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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鄂托克旗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效调动社会资本力量,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常务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自治区工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工商办字〔201222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带动就业及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和增强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着力围绕大企业构筑配套中小微型企业集群,着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鼓励全民创业和引进发展相结合,坚持重点扶持和全面培育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地区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服务,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和快速成长,构筑“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梯次立体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从2014年开始,在全旗范围内全面实施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即在新创建的小微型企业中,每年选择80户进入全市千户中小微企业行列进行重点培育。在现有中小企业中,每年选择15户进入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行列,进行重点扶持,促其做大做强。 

  二、放宽准入条件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个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构成比例限制、股东首期交付出资比例限制、股东缴足出资期限,改由股东自主协商约定。不再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一般行业准入条件,不再要求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四)放宽中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使用权属清楚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用协议。提交权属证明确有困难的,允许以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园区管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五)放宽中小微企业经营范围。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对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未在营业执照上予以载明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经营者可自主经营。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1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保留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用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可继续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并鼓励扩大经营领域,从事现代服务业、环保节能、文化体育、信息技术、生态高效农业等行业。            

  (七)鼓励农牧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 

  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八)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的建立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大厅和办事指南门户网站。把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九)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凡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自治区行政许可权限内的中小微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由旗项目投资管理部门直报市或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备案。凡对环境影响轻、污染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风电类项目除外),直报市审批;凡符合“绿色审批通道”条件的重点节能工程、节能减排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及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以在通过技术评估后及时进行审批;凡符合“六前置”、“七环节”环评审查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分类审查,简化环评审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十)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证照办理和审批手续。工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环评等各环节要探索实行“一周办结制”。 

  (十一)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对新上项目中小企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十二)落实免收注册登记费政策。截至2014年12月底前,实行企业注册登记费免收政策。 

  (十三)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全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制度。 

  (十四)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对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自治区取消和清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四、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落实各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和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 

  五、强化金融服务 

  (十六)完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体系,努力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规模。要逐年增加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资金,到2015年,旗本级担保公司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销售收入超百亿的工业园区也要设立1个担保资金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出台实行担保风险补贴机制等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民间资本从事担保业务,迅速壮大全旗担保业务规模。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国家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放大贷款规模。 

  (十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探索中小微型企业新型融资方式。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各类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并增资扩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增强融资服务能力。驻旗各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并确保逐年有所增加。对中小微型企业放贷规模大的或在放贷规模中所占比例高的,旗人民政府将按照《鄂托克旗金融工作奖励办法》给于奖励。同时积极鼓励中小微型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强对中小企业上市指导力度,力争在5年内有1-3户成长型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 

   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 

  (十八)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基金。旗人民政府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2014年拨付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配套资金,以一定的比例逐年增加配套资金。  

  (十九)建立对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人员创业财政奖励机制。对具有全日制本科院校学历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鄂托克旗籍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退伍军人、残疾人和进城农牧民在鄂托克旗创办项目或参与创办项目,将为其申请一定的创业贷款。 

  (二十)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棋盘井、蒙西PVC深加工产业基地和螺旋藻产业园的建设,作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的,努力为其争取国家、自治区及市相关的财政奖励。 

  (二十一)加快推进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中心,提供固定服务场所,安排运营经费。选择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中介机构进入大厅,为中小微型企业开展综合服务。 

  (二十二)推进中小微型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设计电子化、产品数字化、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培育中小微型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促进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重点发展宽带、移动无线技术、网络信息服务等互联网产业和传输网络、应用服务及物联网产业。旗经信局要主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每年要为20户中小微企业免费建设网站,为10户成长型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应用服务,推进中小微型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帮助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引导中小微型企业以多种形式发展与大企业大集团的协作配套关系,围绕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定期开展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配套对接活动,搭建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交流合作平台。为大企业提供产品配套的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四)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人才培训的扶持力度。经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组织工作,加强对地方企业家队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适用性技术人才的培训,组织成长型中小微型企业参加政府和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以企业、院校、园区为主体的人才培训基地,政府对基地的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运行管理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人社局、工商局、农牧业局、统计局、就业局、交通局、住建局、房管局、文化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鄂托克旗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经信局。 

  2.经信局负责制定全旗工作目标,提出扶持措施,建立部门合作机制;负责制定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负责构建旗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指导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各类所需服务;负责建立中小微型企业项目库,受理中小微型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负责确定全旗中小微型企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按年度组织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3.科技局负责做好中小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工作,组织高新中小微型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组织全旗中小微型企业开展“市级企业科技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 

  4.工商局按照中小微型企业新的划分标准,分行业反映全旗企业户数,为中小微型企业市场准入提供高效服务。 

  5.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大力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创建名牌产品。 

  6.统计局负责建立统计监测制度。会同经信局测算筛选成长型中小微型企业,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7.财政局负责本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基金和各类奖励、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会同经信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与监督检查。 

  8.就业局负责全旗就业小额贷款政策的落实和兑现,负责中小微型企业的招用工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9.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机动地调整征管办法,尽可能为中小微型企业做好减税让利工作。 

  10.金融办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服务;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管理、筹资融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培育和扶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进入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二十六)完善中小微型企业项目库建设。经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微型企业项目库建设,在入选企业中每年滚动筛选出30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符合我旗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高成长潜力和较高品牌知名度的企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对象,并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各级政府部门推荐,争取金融机构和国家、自治区、市级资金支持。 

  (二十七)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运行监测与分析。统计局要做好中小微型企业统计工作,抓紧建立中小微型企业统计制度,制定客观反映中小微型企业运行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中小微型企业运行动态。 

  


信息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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