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25011734608L /2015-3529949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政办发〔2015〕54号 |
成文日期 | 2015-05-20 | 公文时效 | 废止 |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印发重大自然灾害统计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鄂托克旗重大自然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灾情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根据《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旗范围内的严重旱灾、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病虫害)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有关部门指与上述灾害有关的农牧、水利、民政、科技、交通、林业、住建等部门。
第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统一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使政府各级灾情处置部门利用精准数据,合理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权益和减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第四条 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旗民政局负责全旗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的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建议旗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旗人民政府统筹核准灾情后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并根据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灾情信息报送宣传工作,争取做到家喻户晓。苏木镇、嘎查村两级应安排专人负责灾情统计和报送,同时配备专用手机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做到人变号不变,确保人民群众能及时畅通报告灾情。
第六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报灾员的培训,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不断提高报灾员的业务素质和现代化报灾水平。
第七条 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起止时间、受灾地点及区域、受灾户数、人数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及草场受灾面积、牲畜死亡情况、房屋及棚圈倒损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情况、救灾工作和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
第八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程序:
1.初报。灾情发生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上报至旗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有人员死亡或失踪,要第一时间上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要在1小时内上报旗人民政府。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民政局需执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上报1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灾情数据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旗民政局要每日适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最新灾情。
3.核报。灾情稳定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尽快核定灾情,对灾情进一步汇总,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上报旗民政局。灾情稳定后,旗民政局要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后报经旗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九条 灾情报送原则上按照农牧民(居民)—嘎查村(社区)—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民政局—旗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程序逐级上报。重大、紧急灾情可直接上报旗民政局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嘎查村(社区)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书面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民政局上报灾情时,一律以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文件上报,其中文字材料中应涵盖本制度第七条内容。特殊情况下采用电话报告的,待情况平稳后要补报详细材料。
对于需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灾情况和灾情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
第十一条 灾害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灾后恢复、重建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计算上报,必要时申请旗有关部门测算。灾后恢复重建损失由住建、农牧等有关部门测算。重大、紧急、疑难灾害损失由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测算,或申请上级部门测算。
第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由旗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授权民政局对外发布灾情信息。宣传报道灾情、灾害预警信息、灾情进展情况及灾害防御自救常识等要经旗宣传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发生紧急重大灾情,民政、住建、农牧等有关部门可分头统计损失,同时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灾害处置工作。但所有部门上报旗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统计数据须同时发送旗民政局,做到灾情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民政局汇总,统一口径。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报灾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耐心细致,严格审查上报的灾情数据,杜绝虚报、瞒报、迟报、漏报灾情信息,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自然灾害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