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25011734608L /2016-3529957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政办发〔2016〕70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30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鄂托克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旗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并储备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旗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由旗民政局统一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鼠、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救灾储备物资安全。
第四条 旗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救灾物资严禁外借。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旗民政局会同旗财政局负责制定旗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年度购置计划根据上年我旗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年度灾情发生情况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制定,并于每年11月之前制定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旗民政局要加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定期盘库,物资要分类整齐存放,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
第七条 救灾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经检测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旗民政局报告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废。
第八条 旗财政应预算安排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对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装卸费等进行专项补助。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九条 旗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苏木镇情况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条 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区需求以书面形式向旗民政局申请调拨旗级救灾物资。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数、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
第十一条 遇到较大或特大自然灾害,旗级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不能满足当地救灾工作需要时,可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依据旗民政局救灾物资调拨通知文件办理调拨事宜,并严格按照旗民政局审批的调拨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旗民政局。
第十三条 使用救灾物资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旗民政局调拨通知,及时清点和验收所拨物资,并将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旗民政局。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旗民政局要对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教育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损坏、出售、出租和遗弃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 旗民政局应加强对救灾物资使用监管,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旗民政局要主动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救灾工作结束后,使用回收类救灾物资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及时清理回收类救灾物资,旗民政局对回收的救灾物资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后妥善保管。经检测确认无使用价值的救灾物资,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旗民政局应加强对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救灾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二)过失造成救灾物损毁和丢失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救灾物资的;
(四)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