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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725011734608L /2015-352997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文  号 鄂政发〔2015〕104号
成文日期 2015-07-09 公文时效 废止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行政执法规范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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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法单位、苏木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鄂托克旗行政执法规范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鄂托克旗行政执法规范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一、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内容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该程序适用于行政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亮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调查。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    

  (3)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执行。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事人自行申请当场缴纳。当场收缴后2日内交行政机关。   

  (6)备案。执法人员2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并且在询问笔录中要注明执法证号。   

  (2)立案。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以立案。   

  (3)调查。为了搞清案情,充分掌握定案处理的根据,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查阅档案、调查等合法手段取得行政相对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立案后,负责人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4)告知。   

  处罚事先告知。调查完毕,调查报告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证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还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审批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   

  (6)决定。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依法确定给予当事人某种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可定案处理。定案处理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结论、处理依据、处罚结论、交代诉权等。   

  (7)送达。即将处理结果在7日内交付或告知当事人的程序,填写送达回证,包括送达方式,送达期限等。   

  (8)执行。执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在当事人不执行本机关的决定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决定的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主管机关直接的强制执行权,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主管机关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终结,案卷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归档保存。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6)听证委托代理。(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制作听证笔录。(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二)被动型行政执法。是指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审查、核准等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1.申请。这是办理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必经程序,是行政相对人向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表明其意图的一种方式,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许可证(照)的前提条件。   

  2.受理。这是主管机关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理过程的开始。申请人只有将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全部提交,并将应填报的表格填好后,主管机关才可以受理,否则,一般不予受理。   

  3.审查。这是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核实的过程。审查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等几个方面。   

  4.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主管机关对申请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为核准。核准一般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核准也应有内部的审批手续,形成许可意见。   

  5.颁发。主管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证(照),在证(照)中列明核准事项并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   

  6.公告。即由主管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核准的申请情况公示于众。   

  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一)适用范围   

  使用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日常执法巡查;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违法作业工具;开展各类重大整治、拆除、保障等活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各类信访、调解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等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主要领导审核。   

  (二)使用及信息管理   

  使用人员在进行执法和管理记录前,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和正确的拍摄模式。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和管理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执法记录自执法和管理时开始,至执法和管理结束时止,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完整。   

  使用人员在执法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连同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按要求储存执法记录信息。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各单位应建立现场执法记录台账,明确记载时间、地点、执法基本内容、记录人、调取使用情况等有关内容,并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管理维护。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依法制作视听资料。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减、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对下列执法现场,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归档长期保存: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涉及公共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和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三、案卷评查重点   

  执法单位所实施的执法类别必须严格按照各自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执法事项、种类等来执行。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依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每年通过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理、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协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各执法单位须按照上述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案卷,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监督:   

  (一)表明身份、亮证执法。在做笔录时应将告知事项(履行告知义务)、表明身份事项记录在案。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三)程序是否到位手续是否完备并把握时间节点。   

  (四)法律文书要规范。   

  (五)涉案物品有没有依法处理。   

  (六)取缔、责令补办手续和责令整改等措施的执行情况应纳入视线。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的;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因不规范执法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规范程序规定的。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离岗培训或者勒令调离执法岗位;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行政执法规范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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