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鄂托克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购条件
(一)普通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具有本旗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旗城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旗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3.住房状况为下列情形:
⑴无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旗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居住标准;
⑵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⑶承租的公有住房已退还原产权单位。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城市危旧房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市政重点工程及其他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中,由拆迁人按照建筑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私有住房的产权人或直管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房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条件认定
(一)申购人家庭收入认定
申请人收入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住房补贴;
4.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7.其他所得。
(二)申购人家庭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购人的家庭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或出租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申购人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房屋;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5.按市场价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以上条件认定工作,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工会、民政、房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即申购人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家庭成员无单位的,其收入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核定。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核定。
三、申购程序
(一)领表。普通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社区或苏木、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保障类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二)初审。社区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审
(三)公示。社区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资产等情况在社区或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或者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与户口所在地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社区或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社区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报送。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社区或苏木、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资料报送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还《申请审批书》和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五)二次公示。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定期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收入资产等内容通过张榜、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提出,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对核实无误的,核发《准购证》。
(六)申购人凭《准购证》在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指定的期限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七)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残疾人、劳动模范。
(八)当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数多于房源数时,购房者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采取摇号方式选购住房,被选中的在其《准购证》上登记盖章确认。如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购房,视为自动放弃。
四、预售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将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预售价格等基本情况报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
(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回笼资金由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和开发单位共同设立帐号,共同监管。
五、产权管理
(一)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据《准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栏中注明“划拨”或“出让”。
(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出租、出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形成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经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同意后,允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仍从原房地产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备案,按规定补缴、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在规定不得出售的期限内因为工作调动、户口迁往外地等原因确需出售的,由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按不高于原供应价回购。
六、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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