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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政办发〔2019〕102号
成文日期 2019-12-02 公文时效 有效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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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102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境内为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推行三级联动(即:旗水利部门协同相关单位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水质监测,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集中式供水工程拥有产权并承担监管义务,嘎查村集体拥有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并承担养护责任);建立五项制度(即:管线半月一巡查制度、水质半年一监测制度、设备一年一保养制度、水管员一年一培训制度、水费一年一公示制度);落实一个保障(即:维修养护采取户承担、村实施、镇监管、旗补贴的方式落实,保障工程长效化运行);实现一个目标(即:让老百姓吃上安全水、放心水)的“三五一一”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旗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饮水安全管护制度机制;督促供水单位定期巡查、维护、维修供水设施,切实保障供水畅通;协同旗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加强污染防治。发改、财政、卫生、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审计、电力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的征地、围封、建桩、立标工作;负责嘎查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嘎查村是辖区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

  第三章  运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必须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受益嘎查村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入户部分设施的产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护;

  (二)以国家补助和农牧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牧民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机制。

  第八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政府投资的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也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工程的管护主体,对辖区内所有此类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负责。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用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供水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供水工程水源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确保工程供水量满足用水户用水需求;

  (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每半月巡视主管道1次,每月清洗蓄水池1次,每年保养水泵1次,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四)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合格安全;

  (五)按月抄表收费。

  第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供水单位和供水负责人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力争实现一年一培训,逐步实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供水单位从水费中计提解决,旗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入户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工程水源及水位变化、水质监测、设备检修和供水记录等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第十四条  各嘎查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要将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管护纳入其中,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对损害、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

  第四章  水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并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十六条  跨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管理单位按规定自主定价;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在政府指导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合作组织定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水价中的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工资;提水及加压等机械的燃料及动力费;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材料费;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修理费;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用水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单位无偿供水。

  第五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工作由旗疾控中心和镇水利服务站共同负责,确保每半年对各嘎查村供水工程水质进行一次指标检验,并对管网水质进行抽检。

  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旗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六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所有工程必须划定水源保护区和集中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第七章  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嘎查村和供水单位可与当地具有相关资质及经验的企业保持长期技术支撑合作关系,以便及时提供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良效运行。

  第八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上报所辖区域内供水工程的维修费用和维修量,旗水利局根据各苏木镇上报的维修费用和维修量核拨维修养护经费。

  第九章  奖惩与考评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饮水安全工程后续管理工作应与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列为对各苏木镇考核的一项指标,做到饮水安全工程后续管理工作有人抓、有制度、有考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依据各嘎查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无故停水、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水质污染或经济损失,由工程管理或主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托克旗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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