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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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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经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鄂托克旗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经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具体流程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申请者应首先向苏木镇提出报名申请,并详细注明销售所在地(镇区、苏木、嘎查、社区),由苏木镇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旗应急管理局。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培训人员报名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0时。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申请者应统一至鄂尔多斯西部安全培训中心办理培训报名手续,按有关要求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申请经营单位自行承担,由各苏木镇、培训中心负责通知。

  (三)旗应急管理局宣教股负责组织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考试工作;已持有上一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复审培训考核。

  (四)考试结束后,从取得考核资格证的申请单位中,依照各苏木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名额分配情况,由应急管理局宣教股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包含考试成绩分数并列的)确定拟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名单。

  (五)拟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相关规定选定经营场所,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店(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由鄂托克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店(点)进行现场核查,各苏木镇、公安、市监、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核查完成后负责将符合经营的名单汇总后报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相关材料及鄂托克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注意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申请审批表》到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中心A座一楼,鄂托克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蒙政企服务中心3号审批室)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零售经营者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八)各苏木镇、培训机构、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公示报名、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相关情况。

  二、苏木镇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点)有关要求

  为便于安全监督管理,原则上我旗不再办理短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长期零售经营行为原则上按照“短期过渡、补齐长期、只减不增”的方式统筹布局。

  (一)长期零售店名额规划:乌兰镇12家(含原有3家)、棋盘井镇13家(含原有3家)、蒙西镇5家、木凯淖尔镇9家(含原有2家)、阿尔巴斯苏木4家、苏米图苏木2家,蒙西园区2家(原有),共计47家。各苏木镇可在限额内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地域特点合理规划,统筹考虑好主镇区外人员集中地区的设点工作。

  (二)各苏木镇在上报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名额内于2023年12月1日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完成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逾期将按各苏木镇实际取证数核定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取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顺期延证。

  (三)本方案中烟花爆竹零售店指依法取得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点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安全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执行。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相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零售店(点)“两关闭”。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店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实物;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坚决杜绝当场试放。

  (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邀请派驻纪检组派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拟发证登记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申请审批表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平面示意图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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