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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0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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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巩固全旗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成效,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特殊刚性支出;遵循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户籍地归属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建档、信息数据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帮助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第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救助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相关救助工作。人力不足的,可将低收入家庭排查、走访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收入家庭三个同时必备的基本要件。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参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其他低收入人口。

  1.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也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

  4.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其所在的家庭称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5.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

  (一)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三)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九)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十一)老年人高龄津贴;

  (十二)民政、残联部门发放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

  (十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价格补贴、节日慰问金等临时性救助款物;

  (十五)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

  (十六)根据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九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二)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实际价格超过5万元的;

  (四)城镇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6倍的;

  (五)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房的;

  (六)家庭在县、市、区等地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七)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八)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一)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个别家庭收入和财产超出以上认定标准,但经入户调查确实需要纳入低收入贫困家庭范围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具体办法由各苏木镇自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请。户口在一起但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按照户主户籍所在地或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申请低收入家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员以户主的名义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鄂托克旗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鄂尔多斯市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和《鄂尔多斯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及自付医疗费用凭证;

  4.用以举证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无赡(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受理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授权,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同时,提交旗民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三)收入核对。旗民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通过信息核对平台或填写《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函》交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反馈至苏木镇人民政府。

  (四)审核审批确认。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报告、入户调查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核算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予以审核审批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同时报旗民政部门备案。

  (七)紧急程序。对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先发放补助资金,后补办程序形式及时干预救助,缓解家庭一时之困。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十二条 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人口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优化原建档立卡户的“单人保”政策。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属于低收入人口的,按照低保政策及低保边缘家庭政策执行,不属于低收入人口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第十三条 实施综合社会救助

  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低收入人口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

  1.医疗救助。对低收入家庭成员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农村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优惠政策;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综合运用产业扶持、劳务输出、扶贫车间吸纳、以工代赈带动、乡村公益岗位安置等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6.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由有关部门给予殡葬费用减免、取暖补贴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四条 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用足用好苏木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政策。发挥苏木镇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

  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各苏木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积极开展慈善救助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人口,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动员引导相关企业、组织将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定期排查制度,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排查,与相关部门定期比对更新数据。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低收入家庭资格;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第十九条  旗民政部门应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对接共享,建立安全、科学、高效的低收入家庭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低收入家庭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工作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旗民政部门以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救助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苏木镇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旗其他有关低收入家庭认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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