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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财政局关于征求《鄂托克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鄂托克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鄂托克旗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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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财政局关于征求《鄂托克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

《鄂托克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预算单位: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文件要求,为逐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现将《鄂托克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鄂托克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个制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于3日内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反馈至旗财政局505室,逾期未报送视为无意见。

  附件1:《鄂托克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鄂托克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鄂托克旗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鄂托克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法规政策,经旗人民政府XXXX年第X次常务会议和旗委四届XX次常委会议审议研究,现就我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自治区党委、市委、人民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重要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创新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推动实现“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保障和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逐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逐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预算,着力提高全旗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实施效果。2022年底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主体,负责全旗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各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本级和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全面推进、科学规范。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评价由项目支出拓展到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整体预算绩效、财务管理及经费控制等方面,加强绩效指标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实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四位一体的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

  3、公开透明、约束有力。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计评价指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提升评价质量。要依法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公开重点项目执行率和偏离调整情况、公开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 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1) 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旗本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考核财政收入预期指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本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超过中央、自治区的民生保障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2)开展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工作职能、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等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核心绩效指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推动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3)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产出、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项目建立绩效评估论证机制,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控,实施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和退出。

  2. 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1)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全旗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对新出台政策和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首要环节与前提,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兼顾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严格源头管控。各预算部门单位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加强目标的相关性、科学性、合理性,把绩效目标作为测算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正;经审核后确认是否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3)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跟踪绩效目标,及时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确保目标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确因政策变化、突发情况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并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预算执行结束或政策、项目实施完毕后,要通过自评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绩效自评由预算单位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通过重大政策及项目自评,查找资金使用与管理中薄弱环节,认真分析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成效的措施,并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组建专家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重点抽查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选取社会影响较广、投资金额大、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 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 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结合“减税降费”“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和质量、政策实施效果、预算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同时,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管理。

  (2)建立其它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逐步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退出机制,以及专项债务的支撑等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运行风险等情况。

  (二)重点工作

  1. 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基础

  (1)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结合自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数据交换平台,促进各预算部门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绩效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能力。

  (2)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方法。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做到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要创新和充分运用各类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硬化预算绩效管理刚性约束

  (1) 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2)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项目支出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3)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绩效目标设置和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部门要将年度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推进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将绩效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树牢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财政协调、部门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统筹谋划各项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到部门预算;成立专门机构,增加专职人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强化工作考核。旗人民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部门和单位政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计分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考核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部门单位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单位,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能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实行绩效问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强化培训宣传。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业务知识培训,使预算单位牢树绩效理念,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平台等工具,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增强绩效意识,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2

  鄂托克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旗区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人大、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国家、自治区及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覆盖面广、实施周期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凡涉及财政性预算资金收支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编报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对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工作。

  (三)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将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并完成整改。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在本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预算部门(单位)自评,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概况。预算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部门收支情况等。

  (二)自评情况。对照绩效目标、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

  (三)问题建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旗区财政配合市财政局要加快推进以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从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结合本部门实际,同步设置部门年度和年中运行监控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各预算单位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开展论证审核工作。经批复的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报送、同批复、同下达。

  第十七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了解绩效运行情况,并纠正运行偏差,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发现绩效运行偏差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绩效运行监控的实施监控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象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等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债务项目、部门整体支出和重大政策制定落实等。

  绩效评价方式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财政部门评价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包括:部门(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财政部门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评价对象、评价组和评价方式、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等;实施阶段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政策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需对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支出全面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需建立部门整体、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相挂钩。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预算安排时优先保障并予以倾斜;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良或中、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上年预算的50%或待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后再安排预算;对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或中,并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10%。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且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30%,从而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旗区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单位)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将各自组织的绩效管理工作的结果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配备,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切实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各开发区财政局、各苏木镇财政所、各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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