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6212037
邮箱:1599449327@qq.com
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4日
鄂托克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鄂托克旗乌兰镇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垃圾的管理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鄂托克旗乌兰镇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筑垃圾的管理由乌兰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鄂托克旗其他各苏木镇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第四条 建筑垃圾从源头上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清运和处置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原则,费用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鄂托克旗全旗范围内设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前按照区块管理原则,需向各责任 单位提交《建筑垃圾处理备案表》,对工程类型、施工地点、垃圾倾倒地点、开工时间、建设单位等信息进行登记,同时结合工程类型等因素,对各阶段可能产生建筑垃圾的总量、竣工时间等进行预估。此外还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鄂托克旗建筑垃圾报备小程序”向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线上报备。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小程序,对属地管辖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报备和处置等流程进行审核。
鄂托克旗建筑垃圾报备小程序二维码
第二章 建筑垃圾区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全旗住宅小区建筑垃圾管理流程。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全旗各物业公司,按照以下流程履行相关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物业公司需安排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巡逻等方式,对小区实现“一周一检”,检查小区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而产生建筑垃圾或有产生建筑垃圾的迹象,并根据检查结果建立工作台账。
(二)备案登记:各物业公司在发现建筑垃圾或迹象后,应安排人员核查相关责任人是否已按规定完成建筑垃圾线上线下备案登记,若未完成,应通知责任人于当日内补齐手续并跟踪完成情况。同时,对于已产生而未进行遮蔽的建筑垃圾,应通知责任人立即遮蔽整改并跟踪整改完成情况。
(三)清运管理:物业应负责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人及时完成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对于中小体量的建筑垃圾,物业应引导责任人及时转运至中转站。对可能因堆积而产生的大体量建筑垃圾的,应负责劝导责任人及时做减量化处理。对已产生大体量的建筑垃圾则应劝导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未能及时清运的,经物业书面通知后仍拒不配合的,物业可以进行代清运,代清运费不得高于市场价,所产生的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单位)承担。若发现未经报备私自清运建筑垃圾的个人(企业),物业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由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置监督:物业应要求当事人通过小程序实时上传建筑垃圾装、卸过程的影像资料,同时负责核查视频,核查当事人是否已按规定进行清运处置,实现建筑垃圾清运的全过程监管。物业应要求相关责任人在建设、维修等活动完成后,在备案登记表上签字捺印,报备建筑垃圾处理结果,物业负责每月将备案登记表汇总上报至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第七条 全旗平房区建筑垃圾管理流程。全旗各社区总体负责各平房区建筑垃圾管理,并按照以下流程履行相关职责:
(一)检查监督:网格员需对所辖的平房责任片区实行“一周一检”制,每周对各责任区平房住宅进行全面排查,检查是否有住户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而产生或有产生建筑垃圾的迹象,并根据检查结果建立工作台账。
(二)备案登记:网格员一旦发现建筑垃圾,需核查相关责任人是否已按照要求在小程序中完成备案登记。对未备案的则应要求相关责任人,当日内补齐备案手续并跟踪完成情况。同时劝导住户对市容市貌有影响的中大型体量的建筑垃圾设置全闭合围挡,小体量建筑垃圾对市容市貌有影响较小或无影响的不做硬性规定。
(三)清运处置监督:网格员应劝导相关责任人,根据建筑垃圾体量及时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中转站或填埋场。同时,负责劝导当事人通过小程序上传建筑垃圾装、卸视频,并核查视频影像资料,核查当事人是否已按规进行清运处置,实现建筑垃圾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督。若发现未经报备私自清运建筑垃圾的个人(企业),社区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由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在建设、维修等活动完成后,应备案登记表上签字捺印,报备建筑垃圾处理结果,各社区负责每月将备案登记表汇总上报至属地城管执法部门。
第八条 全旗建筑工地、迎街底商建筑垃圾管理流程。各属地城管执法部分应按照以下流程履行相关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属地管辖范围的建设工地和迎街底商施行“一天一检”制,检查是否有建筑垃圾产生或有产生建筑垃圾的迹象,根据巡查情况建立工作台账。
(二)备案登记:对于已产生或有建筑垃圾产生迹象的商业住宅及工地,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核查相关责任人是否已按规完成建筑垃圾线上线下备案登记,若未完成,应通知责任人于当日内补齐手续并跟踪完成情况。
(三)规范遮蔽:对于商铺、门店因修缮、改建、拆除、装修或因水、电、暖、通讯等应急抢修工程而产生建筑垃圾且未采取任何遮蔽措施的,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通知责任人立即对建筑垃圾设置全闭合施工围挡,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转运跟踪: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引导临街商铺、门店,将产生的中小体量建筑垃圾及时转运至中转站,大体量的垃圾则引导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负责监督工地能否遵循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负责监督各工地能否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对运输能否达到“3个100%”扬尘防治要求(即100%设置围挡;建筑垃圾100%覆盖;远程视频监控系统100%安装)实行监督。若发现未经报备私自清运建筑垃圾的个人(企业),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监督:在迎街底商和工地清理建筑垃圾时,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要求相关责任人通过小程序上传装、卸垃圾影像视频,并核查视频影像资料,核查当事人是否已按规定进行清运处置,实现建筑垃圾清运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在建设、维修等活动完成后,应在备案登记表上签字捺印,报备建筑垃圾处理结果,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对备案表留档保存。
第三章 日常监管措施
第九条 常态化打击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对于全旗范围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按照责任划分,各责任单位应负责劝导相关责任人(企业)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各苏木镇指定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严查建筑垃和生活垃圾混装、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行为。如果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过程中,遇当事人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规倾倒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未封闭运输、抛洒地漏、沿途丢弃、违规倾倒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制定《建筑垃圾违法遗撒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居民举报并经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实,属于初次发现的建筑垃圾,给予举报人2万“多多评”物质积分奖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核兑现,各社区负责对市民积极宣传该奖励机制,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鄂托克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在镇区建立一处中小型建筑垃圾中转站,作为镇区中小型体量建筑垃圾的临时处置场所,并制定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实现建筑垃圾规范清运。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监管货运车辆。各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各苏木镇可用做转运建筑垃圾的农用车、双桥车和四桥车等租赁车辆定期进行查盘,做好车辆的类型、数量和车况等备案登记工作,以便对建筑垃圾清运进行更有利监管。
第十四条 构建智慧城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智慧城管平台”。平台将集成建筑垃圾备案、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达成建筑垃圾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目标。
第十五条 完善监控体系。通过在镇区易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死点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增强执法巡逻力度、扩展无人机巡查范围等措施,逐步搭建起多层级、多角度的监控体系,实现对城市建筑垃圾非法转运、倾倒的全天候监控。
第十六条 营造舆论氛围。各社区负责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通过短视频、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进度及违法倾倒案件查处等信息,强化以案说法,对社会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构建群防群治良好格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阻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人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经济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十九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鄂托克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或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结合我旗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我旗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我旗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我旗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我旗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我旗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农林地、河槽、泄洪渠等地堆放、存贮建筑垃圾和倾倒建筑垃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二十六条 实行部门联合不定期对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抽查监管机制,不定期对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给予限制性建筑垃圾核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建立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的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