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50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鄂托克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高殡葬政策惠民力度,促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鄂府发〔2013〕61号) 《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转发〈推进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民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减免对象
1.具有鄂托克旗户籍且未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城乡居民;
2.非鄂托克旗户籍但在鄂托克旗境内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鄂托克旗部队现役官兵、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3.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
4.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850元/具;
2.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100元/具/日,3日内减免、无法查明身份的遗体15日内减免;
3.普通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具(含遗体消毒费);
4.一次性普通卫生纸棺一个180元/具;
5.一个价值200元的普通骨灰盒;
6.三年内骨灰寄存费100元/盒/年。
丧事承办人选择以上6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项目及费用超出标准的,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使用非殡仪馆专用殡葬车辆接运遗体或在城区搭棚治丧等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减免。
(三)申办程序
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旗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领取并填写《鄂托克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3.逝者为婴儿,须出具医院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资料;
4.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资料;
符合规定在旗外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在丧事办结后三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到鄂托克旗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申请,减免项目及标准不超此政策规定。超过申请时限的,不予办理。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
(一)奖励对象
凡生前具有鄂托克旗户籍,死亡后在指定的公墓区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均不留坟头,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深埋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草坪、花卉或树下土壤中且不单独立碑)、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每例奖励1000元,骨灰撒散的每例奖励1500元。
(三)申办程序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由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向鄂托克旗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提出申请,填写《鄂托克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丧事承办人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5.节地生态安葬时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以及影像资料。
三、经费结算
惠民殡葬奖补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纳入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民政部门每季度末按照符合补助条件的死亡人数和补助资金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旗委、旗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民政、财政、人社、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预算和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社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领取丧葬补助、抚恤金信息的查询和核实等工作;公安部门核实无名遗体、无人认领遗体等信息查询和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死亡人员是否为现役军人等信息。
(三)加强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分类归档,保证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未经逝者直系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资料内容。
(四)强化监督执行。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丧事承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奖励)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鄂托克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鄂托克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鄂托克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