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克旗分局关于2022年8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克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2-08-24 23:21

字号:

下载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克旗分局关于2022年8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824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2824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77-6216385

        真:0477-6212949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内蒙古华盛能源有限公司K2-P1勘探井建设项目

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桃力民村

内蒙古华胜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桃力民村,设井场1座,井场内设置2口勘探井,均为直井。建设内容包括钻前、钻井、试气、封井及辅助、储运、公用工程等。项目总投资5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3万元

一、施工期

1、钻井过程中产生的泥浆采取泥浆不落地的技术。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尽可能缩小施工活动范围,并及时采取场地洒水等措施,减少裸露土地面积和扬尘,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生态植被恢复措施与计划,并安排足够的生态恢复专用资金,保证生态措施落实到位;施工期产噪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垫,场区四周设围挡等措施后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冬季施工生活区采用电锅炉供暖,钻井过程中不得新建燃煤、燃油锅炉;生活污水由污水罐收集后定期运往就近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钻井期产生的各类污(废)水和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不外排。钻井废水收集后用于配置钻井泥浆,井场内循环使用不外排,剩余无法回用的部分交由有资质的气田废弃物处理厂进行处置;钻井泥浆采用泥浆不落地工艺进行处理,大部分回用于本井场钻井施工,剩余钻井泥浆、岩屑送有资质的气田废弃物处理厂处理;压裂返排液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剩余部分交由有资质的气田废弃物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后定期统一处理,不乱倒;废机油等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内,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建设,统一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封井期

4、做好封井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封井期产生的各类废水和固体废弃物须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置,不乱排。

 

2

内蒙古华盛能源有限公司K2-P2勘探井建设项目

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桃力民村

内蒙古华胜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设井场1座,井场内设置1口勘探井,井型为水平井。项目总投资2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5万元。

二、施工期

1、钻井过程中产生的泥浆采取泥浆不落地的技术。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尽可能缩小施工活动范围,并及时采取场地洒水等措施,减少裸露土地面积和扬尘,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生态植被恢复措施与计划,并安排足够的生态恢复专用资金,保证生态措施落实到位;施工期产噪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垫,场区四周设围挡等措施后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冬季施工生活区采用电锅炉供暖,钻井过程中不得新建燃煤、燃油锅炉;生活污水由污水罐收集后定期运往就近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钻井期产生的各类污(废)水和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不外排。钻井废水收集后用于配置钻井泥浆,井场内循环使用不外排,剩余无法回用的部分交由有资质的气田废弃物处理厂进行处置;钻井泥浆采用泥浆不落地工艺进行处理,大部分回用于本井场钻井施工,剩余钻井泥浆、岩屑送有资质的气田废弃物处理厂处理;压裂返排液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剩余部分交由有资质的气田废弃物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后定期统一处理,不乱倒;废机油等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内,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建设,统一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封井期

4、做好封井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封井期产生的各类废水和固体废弃物须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置,不乱排。

 

3

鄂尔多斯市昌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

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查汗敖包嘎查国道338线苏米图连接线北侧K948处

鄂尔多斯市昌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年产2万吨沥青混凝土及100吨乳化沥青,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沥青搅拌站及乳化沥青生产线各1套,并建设配套储运设施及环保设施,办公生活区利用厂区现有房屋项目总投资2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1.废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磨煤机改造为全封闭式储煤罐,通过鼓风机直接将成品煤粉喷吹到烘干炉对冷骨料进行烘干;料斗下料口、皮带输送过程采取全封闭措施;骨料烘干、提升、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及烘干炉废气采取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措施后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沥青加温罐柴油燃烧器产生的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油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搅拌及放料口产生的沥青烟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乳化沥青储存罐及沥青加温罐呼吸阀产生的沥青烟气从呼吸阀由密闭管道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拉运至乌兰镇污水处理厂处置。生活污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3.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及棉纱由厂区垃圾桶收集,运往环卫部门处置;废石料用于厂区及周边道路铺垫;除尘灰收集至除尘灰贮存罐,作为原料回用;废机油及废油桶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要求及其修改单相关规定。

4.噪声: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加减振或消音装置、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绿化生态: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厂区的硬化和绿化工作。

 

    通讯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编:016100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地图

蒙ICP备050028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40008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

Email:etkqrmzfwz@163.com

电话:0477--6211002

传真:0477--62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