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关于2024年1月1日一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日-1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15日-2024年1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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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1月15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批准时间 |
1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关于鄂尔多斯市蓝天白云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固体聚合氯化铝生产线喷雾干燥塔热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鄂环鄂评字[2024]1号 |
20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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