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须知: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除依法追缴非法取得的低保金外,并视情节处1-3倍的罚款。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统一出具证明);
(四)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五)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医药费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八)旗内人户分离的家庭(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和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住房、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55周岁、女18-4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领取养老保险金证明材料原件;
(十一)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作收入证明;
(十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低保时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以及侮辱、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等家庭情况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五)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六)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或租赁,已得到合理补偿的;
(七)已经死亡、正在服刑、户籍迁出本旗(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户籍未迁出但因出嫁或分家等原因已经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
(八)本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的;
(九)有抚养人(赡养人)但抚养人(赡养人)不尽抚养(赡养)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合计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一处以上商业用房(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一)家庭成员拥有或实际使用小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拥有经营性车辆和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十二)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三)拥有经营店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或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为个体户;
(十四)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高档电器、高档收藏、家庭成员佩戴贵重珠宝首饰;
(十五)家庭成员人均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十六)居住房屋装饰装修豪华,居住环境明显与低保身份不符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七)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成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八)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的;
(十九)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木镇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符合条件的→低保资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五、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申请人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携带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低保申请手续,申请日期为证明材料齐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