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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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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08号)、《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鄂托克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对及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五)风险评估

    鄂托克旗突发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地面塌陷三类,以崩塌为主;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害程度以小型为主,其次为中型。

  地质灾害分布点主要分布在棋盘井镇、蒙西镇。崩塌主要为鄂托克旗西北部的岩体崩塌及黄河沿岸的土体坍塌,滑坡主要为矿山开采活动形成尾矿库、排土场引发,地面塌陷主要为矿山开采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主要危害周边耕地、林地、草地等,影响矿山开采设备和矿山周边公路铁路。

(六)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由高到低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是鄂托克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及协同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副总指挥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体育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人武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旗气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乌兰镇、棋盘井镇、蒙西镇、木凯淖尔镇、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相关负责人担任。 

  旗指挥主要职责: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鄂托克旗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中、大、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及协同处置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苏木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苏木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各苏木镇参照自治区、市、旗做法,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旗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值班电话:0477—6222060 

  旗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旗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旗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苏木镇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旗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旗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旗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旗委宣传部:按照旗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新闻发布、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工作。 

  2.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旗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救援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领域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苏木镇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保障临时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协调成品油公司做好油品供应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事故的调查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3.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全旗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气象风险预警等工作,共享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接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4.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灾害应急状况达到触发政府储备粮动用条件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证粮油供应;根据旗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旗级救灾物资调出。 

  5.旗教育体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事发地学校避难场所启动相关保障工作。 

  6.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灾群体性事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7.旗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等工作。 

  8.旗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负责旗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9.旗能源局:负责组织企业和专业力量对毁坏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进行抢险抢修。 

  10.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11.旗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和救援群众。 

  12.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参与组织因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3.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4.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内的阻洪建筑物;做好水土保持和控制水土流失;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15.旗农牧局: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发布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农牧业灾(险)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原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16.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协调配合灾区苏木镇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重建,确保通信畅通。 

  17.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游客疏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18.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院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9.武警鄂托克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和救援群众。 

  20.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商和等级预报发布。 

  21.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和救援群众。 

  22.苏木镇: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负责所属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参与保障临时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事故调查和善后恢复工作;参与所属区域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核实研判,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灾情统计。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旗有关部门、苏木镇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气象局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旗应急指挥平台以及全旗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旗自然资源局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地质灾害险情排查。旗自然资源局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单位排查本旗区地质灾害隐患,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旗自然资源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监测和防范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苏木镇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事发地苏木镇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旗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农牧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旗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将预报预警结果报告旗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旗自然资源局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苏木乡镇、嘎查村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报险报灾。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2.接报处置。旗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速报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并抄送市直相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并可抄报市直相关部门。 

  3.速报的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群测群防员、村(居)委会发现或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及时向属地苏木镇、旗人民政府报告,或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苏木镇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应迅速赶赴现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核实险情灾情情况,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旗指挥部办公室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二)响应启动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旗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三)指挥协调

  小型地质灾害:旗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小型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旗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旗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旗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旗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 

  国家、自治区、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领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旗指挥部批准,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旗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旗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五)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针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开展人员搜救。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挖掘机、铲车、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准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现场救援队伍加强协调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2)抢修基础设施。 

  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3)组织避险转移。 

  事发地苏木镇按照群测群防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专职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开展医疗救治。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动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6)开展灾险情监测与研判。 

  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监测预警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开展灾险情调查评估与报送。 

  开展灾险情详细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结合灾险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采取一定期限的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造成二次伤亡。 

  (9)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10)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灾险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12)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旗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苏木镇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先期处置。 

(六)扩大响应

  如果地质灾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由旗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旗领导同意,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七)应急联动

  旗指挥部与周边旗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八)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旗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户外显示屏、新媒体、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九)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旗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地质灾害事发地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察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五、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随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旗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人武部、各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灾区苏木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并抢救被压埋人员。抢险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消除隐患。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旗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旗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预测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监测预报地质灾害事发地的气象。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旗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源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苏木镇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旗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七)应急资金保障

  旗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旗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发地苏木镇负责联系周边嘎查村、企业提供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参与救援工作。 

  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等要加强工作配合,深入推进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依托自治区、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旗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利用已有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通信装(设)备、无人机、地质雷达等设备及技术,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和检查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七、预案管理

  旗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预案要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本预案起草后,按程序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抄送旗应急管理局。 

  旗指挥部每年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 

  (3)地质灾害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截图1

   

  附件1截图2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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