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鄂托克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旗(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鄂托克旗造成重大影响或旗委、旗人民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旗内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二是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鄂托克旗自然灾害救助设立旗,经开区、苏木镇二级组织指挥体系,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工作。
1. 鄂托克旗减灾委员会
鄂托克旗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减灾委)为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各类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旗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鄂托克旗减灾委办公室设在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鄂托克旗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各苏木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 专家组
旗减灾委依托自治区、市自然灾害专家组,对全旗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旗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各苏木镇政府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上级救助指令,协助上级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依《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进行灾情初报、续报和核报,组织指挥动员本辖区村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各苏木镇政府在旗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旗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 旗政府办公室:进行自然灾害救助事务类的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负责向鄂尔多斯市上报有关灾情信息及救助情况。
2. 旗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抢险救灾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3.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灾害期间救援物资、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负责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救援物资使用后的回收、报废、消杀工作。
4. 旗教育体育局:负责灾害过程中老师学生的初期安全转移;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提供相应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5.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鼓励申报防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6. 旗民政局:负责受灾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农村五保人员的救助工作,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7. 旗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安排旗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政监督,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8. 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旗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分配管理中央、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工作;协调指导地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抢险救灾;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旗减灾委的日常工作;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9 旗能源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对受损的能源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自然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自然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及处理动态;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险)情调查,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指导各地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数据。
11.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和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污染物扩散趋势,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数据。
13.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极端灾害性天气下市政基础设施顺利运行;负责救助过程中应急避难场所开放、恢复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问题;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指挥信息、警报设施、卫星通讯、救援设备、信息网络等),为应对和处置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提供支援保障。
14.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桥梁;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15. 旗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提供水文信息,监控掌握各种水库和水利设施运行调度情况;承担水工程防守和应急抢险的涉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库大坝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数据。
16.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物资以及破坏防护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突发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17. 旗农牧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突发自然灾害等灾情信息;负责农区耕地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农牧业生产物资调运、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数据。
18. 旗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19. 旗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旗内旅客安全避险和疏散。
20.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食品标准备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21. 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因突发自然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灾区市场监管,受灾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费用减免工作;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情况。
23.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牧区草原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清除行洪通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收集、整理和共享林业和草原自然灾害等灾害情况,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数据。
24. 旗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数据。
25.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协调民族事务,维护民族稳定。
26. 旗红十字会: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捐赠;提供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数据。
27. 旗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任务需要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28. 武警鄂托克旗中队:负责组织驻鄂托克旗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抗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9. 鄂托克供电分公司、棋盘井供电分公司:采取相应紧急措施,控制供电设施及线路事故发生,防止发生电网崩溃和瓦解;对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立即组织抢修,保证临时抢险和市民灾后生活电力供应。
30. 团旗委:组织青年志愿者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引导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灾区社会服务。
31. 苏木镇:组织救援队伍帮助受灾群众开展实施人员紧急救助、自救互救、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等工作,先期开展道路、水利等设施的抢修抢通、地震次生灾害的监视防控等工作,开展社会动员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启动旗自然灾害Ⅰ、Ⅱ级救助应急响应时,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旗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 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旗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 灾情信息管理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林业和草原局。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 抢险救援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旗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5. 生产生活救助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教育体育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妇女联合会、旗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5. 安全维稳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武警鄂托克旗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 医疗防疫组
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旗工信和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 接收捐赠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旗民政局、旗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检验、统计调拨、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
8. 宣传引导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委网信办、旗应急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等部门及时向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旗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旗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旗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苏木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旗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向旗减灾委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旗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有关苏木镇政府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及时汇总上报旗应急管理局;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辖区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 对于干旱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 旗减灾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旗人民政府对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包括暴雨、洪水、干旱等信息。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旗减灾委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启动条件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旗受灾农牧业人口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启动Ⅰ级响应。
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旗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旗级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召开旗减灾委会商会,旗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②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旗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④旗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②旗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武警鄂托克旗中队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旗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⑥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旗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⑨旗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旗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旗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⑫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⑬旗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⑭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③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④鄂托克供电公司、棋盘井供电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⑤旗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旗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旗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旗减灾委办公室或旗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旗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旗(区)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旗民政局、团旗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旗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③旗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①旗委宣传部、旗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②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其他工作
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 启动条件
在鄂托克旗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鄂尔多斯市受灾区域旗(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启动Ⅱ级响应。
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旗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旗级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旗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旗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②旗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③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④旗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⑤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根据旗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②旗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旗人武部、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旗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⑥旗财政局根据旗人民政府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旗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苏木镇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⑨旗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学校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旗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旗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⑫旗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⑬旗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⑭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③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④鄂托克供电分公司、棋盘井供电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⑤旗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旗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旗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旗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旗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旗民政局、团旗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旗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③旗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①旗委宣传部、旗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②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其他工作
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 启动条件
在鄂托克旗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党委和政府报告。
3. 响应措施
启动自治区Ⅲ级应急响应后,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旗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苏木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党委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党委和政府、应急管理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协助市有关部门委派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旗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 启动条件
在鄂托克旗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旗(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定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旗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 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旗减灾委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市党委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旗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旗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苏木镇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 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旗应急管理局提出停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1. 自然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2. 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 旗应急管理局、旗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旗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每年9月下旬开始,旗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恢复重建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1.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3. 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1.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2. 旗应急管理局、旗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1.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 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旗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1. 旗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2.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1.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 旗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科技、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旗、苏木镇、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旗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 旗工信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3. 旗气象局做好本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4. 旗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5. 旗水利局及时提供全旗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建设。
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鄂托克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灾情信息指标
附件3 鄂托克旗减灾委成员名单
附件4 鄂托克旗应急救援队伍
附件5 鄂托克旗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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